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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治价值目标的错位
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这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同性证成。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 [8]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与想当然。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的土壤中是培植不出西方人的文化精神的,因而“中国不可能建成西方那样的法治社会,我们的法治必然是法治与伦理精神的结合”[9],法治从来不是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也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代。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力。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饥渴症。客观后果是:我们一方面建构出了全方位的法制(治),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叛逆法治的实践仍然不减,使得中国法治刺目的凸现出奇特的双重性特征,它在法治建构领域突飞猛进,却无力满足于人民的基本秩序的需要,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宣称法治,但却始终无法掩盖这样的现实,法治的力不从心,表面繁荣的法制时代掩盖不了粘乎乎的法治泡沫,正如表面的经济繁荣掩盖不了脆弱的泡沫经济一样,试镜中的法治效果并不明显,期望中的法治并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变形的法治,变味的法治,给人一种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究其根源,当与中国法治传统基础薄弱,民众法治意识、参与精神的匿乏有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这不能不说是方法论缺陷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必须加以检讨与重整。
(三)功能上的速效与法治的远近——中国法治逻辑自洽的困惑
先期热情、神秘忠诚以及价值上求同本来就是危险的陷阱,但我们还不知不觉地人为地背上了法治速效的沉重使命。诚然,当代中国法治的预想版图既然准备于上个世纪之交的时代,则不应完全重踏西方法治之路,因而从一开始就应与现代法治的发展合拍同步,同时它还应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法治及超越近代法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意识,拿学者的话说,中国法治需要补课)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在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盛行、法治几近虚无的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它所要面临的既有消解传统人治体系、建构法治体系的艰巨任务,又有自进化论角度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我们多少显得有些仓促、紧迫一些,因而毫不奇怪,中国法治现代化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厚重而迫切的问题,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紧迫问题。但是法治实践归根到底是一个渐进的历程,法治不应也不能设有时刻表,不能人为的设定时限。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治现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却是,中国法治已被人为地有意无意的设定了时限,流行一种典型的速效跳板意识,并理所当然地演绎出理性建构主义而非科学的进化论渐进主义色彩的期收速效的法治实践。这就是学者所概言的(在文化认同上)的所谓“奋起直追”问题,其杰出表现就是前述所及的大肆立法,实现所谓的有法可依,而忽视一些配套的甚或更重要的东西的建设,如法意识、法观念的培育、法律信仰的诱导和确立等等。自不待言的是,在这种期收速效的跳板意识支配下的许多立法相当粗糙,进而在实践(际)上直接成为了这些立法的墓碑,其典型例子就是学者们关注与检讨的破产法的颁行。事实上,法治原本就是一种偏重信仰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精神意蕴从来就是信仰——一种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10],因而伯尔曼才严正的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1]“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12]。他不应该或主要不应该是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偏重信仰的法治方略,在中国自辟蹊径的独特演绎和看似自洽的逻辑支配下却幻化成了一种取实利的工具,令人不得不佩服“中国特色”之重之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逻辑上的困惑与追问——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到底有怎样的逻辑?这个困惑没有得到解决,相应地,法治在今天中国意味着什么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21世纪中国法治来说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逻辑上的修正和重整,方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中国法治的未来:方法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13],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

生的婴儿,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样的内涵,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因为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去,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历史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民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成,所以哈耶克认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14]。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绝不代表全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15],也不应规定一切,必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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