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入世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际
一农民均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只不过将该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农民不再有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忧虑,以农场模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此基础上可以使每一农户得到一定的金钱收益。
农场选任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并不局限于本村村民,可以将其他省市或其他村庄的农民选任为农场的经营者,还可以选任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的经营者,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这样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打破村与村之间、甚至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界限,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村劳动者素质在短期内无法提高问题,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经营者,有利于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村土地可以在股份平均化或相互折算土地股份的前提下,相邻村庄进行合理规划,将口粮田和经营田的位置进行统一调整,将经营田连片,进行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农民的口粮田(包括自留田),如果愿意入股,可以将其转化为股份,加入经营田之中。
农民在经营田上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笔者认为,为防止农民自身利益受损,经营田上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以不允许转让为宜,这样,能够使农民至少保有一部分财产,对于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农民来说,这也体现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相邻村庄的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共同组成农场进行经营,但农民在经营田中的股份不可以转让,以保障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权益。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而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可以转让,则同样达不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效果。经营田进行抵押,还为时过早,农场经营者可以用其他不动产进行抵押;在时机成熟时,当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其股份有转让的可行性之时,经营田也可以抵押,但债权人或贷款银行向受让人出售或拍卖经营田时,受让人只能是其他农场,以便它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从而防止将农田转为他用,损害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情况发生。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及外来人口需用土地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分为口粮田、经济田和机动田三种类型,其中机动田可作为农村增加人口、外来人口及流动人口用地。农场在进行规模化经营之时,可以较一般小农户更容易以进行垦荒,所花费成本更少,效益更高,从而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此外,还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防止为了得到更多的股份而进行多生育的现象,应当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口不得平均分得土地,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应当以现有人口数量为准,农村土地使用权所转化的股份保持稳定性。农村中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用机动地、开垦地、口粮田的分配进行小幅调整。
在农场管理方面,每一农民均享有投票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遇有重大事宜,由全体农民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东身份进行投票决定,日常事务由农场经营者组建的经营者组织进行管理和经营,由村
在我国农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是有其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的。
首先,农村土地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但不能因为土地集中而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导致国家正常社会秩序出现震荡和变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笔者认为,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的办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做法,应当在我国农村大力发扬和推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能够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使农民通过农业生产经营获得收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确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的同时,试图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上,仅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问题,没有给出解决的答案。对于今后农村土地的不合理集中和对于农民利益的损害,社会秩序的破坏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予以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它既保障农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又保障农民在工业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中,享有福利性的不可或缺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进程中,在农业人口一时不会大量减少的中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当中,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可以适用于各种土地耕作、水面养殖、草原承包、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其适用是十分灵活的,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
其次,有的专家在分析了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出现结构性变化的特征和当前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状况后,指出政府应该动用财政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以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道路网络化为核心的新农村运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启动国内需求,刺激国民经济增长。这种从制约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条件出发,通过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观点,是十分正确的。[13]农村工业化为农业现代化积累物质条件,农村城镇化为农业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农民知识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14]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促进农村向城镇的转化,加快城镇化进度,刺激农村市场消费,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带动和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这些都是可以期望达到的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入世后提高竞争力的一条必由之路。
第三,目前我国南北各地正在形成农作物分区划带的格局,这也必然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类作物面积继续扩大、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规模扩大,作物品种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大规模的种植区、种植带正在形成。[15]农业生产依气候区域而必然具有分区划带的特点,这是农业生产的特殊之处。正因为如此,将适宜种植相同作物的土地集中起来,连片生产和管理,更符合客观规律。重视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和作物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农业实施机械化集约经营,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专业化和管理的现代化,有利于推广农业科技新产品和新技术,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优势。
有学者认为,目前以“口粮田”和“经济田”(责任田、经营田)等的划分方法,已被国家认定为是错误的,是否还应当实行“两田制”或“三田制”的划分。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1997年8月27日)提出要整顿“两田制”,但当时“两田制”的划分是为了解决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等问题,而且有些地方搞的“两田制”实际上成了收回农民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因此,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采取真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还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同时,该通知又指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显然,“两田制”并不是不可以,而是有些地方在实行“两田制”之时走了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实行农村土地的“两田制”,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是在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的“两田制”,而不是对于国家政策的违反。此外,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所2001年31省固定观察点汇总数据表明,2001年年末人均经营口粮田为0.95亩,责任田为4.41亩[16],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东、中、西部还有许多地区在实行“两田制”,而且口粮田和责任田的比例大体为1:3,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人均口粮田分别是0.82、1.20、0.77,在稳定农村人口基数的前提下,目前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实行“两田制”是可行的,而且具有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入世以来的形势决定了我国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不明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发生的诸多问题,为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农业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因此,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一方面从法律权利上,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又能够保障在农村土地集中过程中,不引发复杂的社会纠纷,从而为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稳定的农业支持和持续有效的国内消费市场环境。
注释:
[1]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68页。
[2]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3]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10页。
[4]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5页。
[5]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 《试论入世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际(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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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选任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并不局限于本村村民,可以将其他省市或其他村庄的农民选任为农场的经营者,还可以选任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的经营者,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这样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打破村与村之间、甚至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界限,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村劳动者素质在短期内无法提高问题,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经营者,有利于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村土地可以在股份平均化或相互折算土地股份的前提下,相邻村庄进行合理规划,将口粮田和经营田的位置进行统一调整,将经营田连片,进行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农民的口粮田(包括自留田),如果愿意入股,可以将其转化为股份,加入经营田之中。
农民在经营田上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笔者认为,为防止农民自身利益受损,经营田上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以不允许转让为宜,这样,能够使农民至少保有一部分财产,对于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农民来说,这也体现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相邻村庄的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共同组成农场进行经营,但农民在经营田中的股份不可以转让,以保障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权益。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而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可以转让,则同样达不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效果。经营田进行抵押,还为时过早,农场经营者可以用其他不动产进行抵押;在时机成熟时,当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其股份有转让的可行性之时,经营田也可以抵押,但债权人或贷款银行向受让人出售或拍卖经营田时,受让人只能是其他农场,以便它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从而防止将农田转为他用,损害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情况发生。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及外来人口需用土地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分为口粮田、经济田和机动田三种类型,其中机动田可作为农村增加人口、外来人口及流动人口用地。农场在进行规模化经营之时,可以较一般小农户更容易以进行垦荒,所花费成本更少,效益更高,从而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此外,还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防止为了得到更多的股份而进行多生育的现象,应当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口不得平均分得土地,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应当以现有人口数量为准,农村土地使用权所转化的股份保持稳定性。农村中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用机动地、开垦地、口粮田的分配进行小幅调整。
在农场管理方面,每一农民均享有投票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遇有重大事宜,由全体农民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东身份进行投票决定,日常事务由农场经营者组建的经营者组织进行管理和经营,由村
民进行监督。
在我国农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是有其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的。
首先,农村土地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但不能因为土地集中而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导致国家正常社会秩序出现震荡和变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笔者认为,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的办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做法,应当在我国农村大力发扬和推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能够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使农民通过农业生产经营获得收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确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的同时,试图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上,仅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问题,没有给出解决的答案。对于今后农村土地的不合理集中和对于农民利益的损害,社会秩序的破坏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予以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它既保障农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又保障农民在工业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中,享有福利性的不可或缺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进程中,在农业人口一时不会大量减少的中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当中,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可以适用于各种土地耕作、水面养殖、草原承包、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其适用是十分灵活的,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
其次,有的专家在分析了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出现结构性变化的特征和当前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状况后,指出政府应该动用财政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以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道路网络化为核心的新农村运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启动国内需求,刺激国民经济增长。这种从制约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条件出发,通过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观点,是十分正确的。[13]农村工业化为农业现代化积累物质条件,农村城镇化为农业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农民知识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14]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促进农村向城镇的转化,加快城镇化进度,刺激农村市场消费,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带动和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这些都是可以期望达到的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入世后提高竞争力的一条必由之路。
第三,目前我国南北各地正在形成农作物分区划带的格局,这也必然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类作物面积继续扩大、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规模扩大,作物品种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大规模的种植区、种植带正在形成。[15]农业生产依气候区域而必然具有分区划带的特点,这是农业生产的特殊之处。正因为如此,将适宜种植相同作物的土地集中起来,连片生产和管理,更符合客观规律。重视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和作物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农业实施机械化集约经营,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专业化和管理的现代化,有利于推广农业科技新产品和新技术,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优势。
有学者认为,目前以“口粮田”和“经济田”(责任田、经营田)等的划分方法,已被国家认定为是错误的,是否还应当实行“两田制”或“三田制”的划分。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1997年8月27日)提出要整顿“两田制”,但当时“两田制”的划分是为了解决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等问题,而且有些地方搞的“两田制”实际上成了收回农民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因此,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采取真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还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同时,该通知又指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显然,“两田制”并不是不可以,而是有些地方在实行“两田制”之时走了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实行农村土地的“两田制”,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是在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的“两田制”,而不是对于国家政策的违反。此外,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所2001年31省固定观察点汇总数据表明,2001年年末人均经营口粮田为0.95亩,责任田为4.41亩[16],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东、中、西部还有许多地区在实行“两田制”,而且口粮田和责任田的比例大体为1:3,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人均口粮田分别是0.82、1.20、0.77,在稳定农村人口基数的前提下,目前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实行“两田制”是可行的,而且具有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入世以来的形势决定了我国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不明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发生的诸多问题,为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农业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因此,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一方面从法律权利上,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又能够保障在农村土地集中过程中,不引发复杂的社会纠纷,从而为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稳定的农业支持和持续有效的国内消费市场环境。
注释:
[1]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68页。
[2]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3]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10页。
[4]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5页。
[5]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 《试论入世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际(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