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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交付与物权变动


新庄公司会成为吉春公司之主观任意的牺牲品。并且如果标的物已经转让第三人或已经过几手转让,会因吉春公司行使解除权而引起连锁的反应。可能有学者提出对第三人的保护可以适用公示之公信力,第三人取得该写字楼之所有权,那么此时允许吉春公司解除合同的结果会怎样呢?那

只能是将新庄公司将房屋增值部分交给吉春公司。但是,如果房价如果下跌呢,吉春公司还会请求解除合同吗?如果行使解除权,其还会补贴新庄公司因房价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吗?

  总之,假定吉春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吉春公司一旦接受新庄公司之迟延履行,该与解除权内容相背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已经放弃该权利,并且基于对相对人新庄公司之保护,吉春公司之解除权已经消灭。

  注释:

  ①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②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75页。

  ③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④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第63页中所举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其案情为“甲售A地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乙将该地转售于丙,并为交付。”作者认为:“在此情形,丙占有该地对甲(所有人)而言,应认为具有正当权源。因为:其一,乙对甲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其二,丙系基于买卖关系自乙取得占有的权利。其三,乙系该地买受人,得将其占有移转于第三人。准此而言,买受人乙将该地出租与丁时,丁对甲亦有合法占有权源。”作者显然认为买受人可以将占有移转与第三人,但对为什么买受人得将占有移转似乎缺乏理论上的支持。

  ⑤ 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⑥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4页。

  ⑦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⑧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⑨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388页。

  ⑩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11 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12 谢庄、王彤:《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13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1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15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注释(1)。

  16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17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注释(1)。

  18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19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20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205页。

  21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页。

  22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23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4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131页。

《房屋的交付与物权变动(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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