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群”的博爱本质和人在“群”中应有的“独立平等”的地位。所以他说:“推己及人,乃孔子立教之本;与民同之,自主平等,乃孔子立治之本。”(27)“立教”与“立治”的相贯,把儒家道德“境界”上的“推己及人”同近代“权利”意味上的“自由平等”关联了起来,这是托始“孔子改制”而重新解释过的儒学对“人权”观念的吸纳。然而,“人权”的“权利”向度从自律的道德境界中直接推出终是粗率了些,这使得康有为在“辛亥”前后不再能守住其理致的初衷。
“戊戌”时代的康有为托始“孔子改制”,从儒学中推衍出“人权”观念,原只是“借经术以文饰其政论”(梁启超)罢了,对“经术”本身的反省乃至损益或可说是机智的,却远不是深刻的。“人权”多系于人对“幸福”价值的追求,所以“戊戌”前后他解释孔教说:“孔子以人情为道”,“普天之下,有生之徒皆以求乐免苦”,“圣人因人情所不能免,……其术不过为人免其苦而已。”(28)然而儒学为“成德之教”,其主要价值取向在于德性的高尚,因此当康有为在“辛亥”时期更大程度地认同传统儒学的本真时,他又说:“今举国滔滔,皆争权利之夫,以此而能为国也,未之闻也。《孟子》开宗,《大学》末章,皆以利为大戒,使孔子、孟子而愚人也则已,使孔子、孟子而稍有知也,则是岂可不深长思也?”(29)对康有为在“戊戌”、“辛亥”间的耐人寻味的变化,当然可以作政治的或社会的乃至人事际遇方面的分析,但至少,其思想的内在逻辑的未必通透——对儒学与“人权”、“境界”与“权利”的扞格不曾自觉省察,也当被了解为这位不同凡响的人物的理趣未能一以贯之的缘由之一。
同康有为差不多同时代的严复,在“儒学”与“人权”问题的措置上是另一种情形。他在“戊戌”、“辛亥”(以至“五四”)间,从断言“今日之政,非西洋莫与师”(30)到称叹“孔孟之道,真量同天地,泽被寰区”(31)的转变,以典型的方式把儒学与“人权”相扞格的一面对象化了。可以说,严复在“戊戌”时代是相当彻底的“西化”论者,但这“西化”的涵谓又毋宁说是只是今人所说的近代化或现代化。他把近代西方人所以能够做到“去伪存真”、“去私为公”归结于人的“自由”意识的觉醒,并由此为中国“由宗法以进于国家”设想了“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32)的文化方案。在严复那里,从“自由”到“民主”的理路的推绎是这样的:“言自由者,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而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33)此所谓“自主之权”即是“人权”,它是人的“自由”价值在“权利”向度上的认可。“戊戌”时期的严复,对人的自主之权的看重同他对“富”、“强”——以救治中国之贫、弱——所必要的“力”的求取是一致的。“富”、“强”价值一元论使他的“天演”、“进化”理论别具一种刺激民族奋发的魅力,却也使他对人生的德性乃至审美价值有所轻忽,以致一向被尊崇为至圣先师的孔子也被他贬称为“宗法社会之圣人”。“辛亥”之后,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严复从对功利价值的“富强”的追求,转向对系于德性价值的“人心”的关切。这时,德性价值一元论又使他尽弃对“富强”之“力”的向往,返回被视为民族“一线命根”的孔孟之道。“暮年观道,十八、九殆与南海相同,以为吾国旧法断断不可厚非。”(34)严复的这一充满悲情的自白是真诚的,却也是惶惑的。他曾以“富强”为鹄的鼓吹“人权”而放逐了儒学的成德之教,他又以“先王教化之泽”为归依由冷落“富强”而冷落了“人权”。严复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个称引“自由”并以此论中西文化的,遗憾的是,“自由”的内(德性之自律)外(权利之自主)向度,在他那里终于未能以贯而不隔的慧识予以整全地开决。
孙中山是康有为之后又一个在“儒学”与西方近代“人权”意识间寻找契合点的人物,他的所谓“独见而创获者”在于其“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民权”是相对于“君权”的,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近代西方一个演自“人权”学说的命题——“主权在民”。事实上,孙中山确曾如是界说“民权”:“夫民权者,谓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35)但西方近代“人权”学说所认可的究极的价值主体在于每个对于他人、社会、国家有着契约承诺的个人,孙中山的“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的论断后面被确定的价值主体却更大程度地是所谓“国家”。“民权主义”的创设者一再提起西方政治家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因而分外看重“人民”,然而“人民”的抽象化使“个人”在“国家”那里不再有“自由”可言。孙中山说:“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应用呢?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36)在近代西方“人权”学说那里,“国家”的价值要从它对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的保障作用上去认取的,而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 ”这里,“个人”的价值则要视其对
在孙中山看来,孔孟告诫治人者“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表明“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只不过“有其思想而无其制度”罢了。(37)其实,称引孔孟以诠释“民权”,正是民权主义学说的底蕴的自我托出。孔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虽不必领会为对“君权”的倚重,但其伦理要求所必致的“境界”上的修养,所成全的多在于为君、为父、为子的个人的人格守持与自尊,却并不能在“权利”向度上为不同职分的个人的自由、平等作出贞定。孟子曾谓:“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38)诚然是立于“仁”而由“教”议“政”,但对“诛一夫纣”所作的“未闻弑君”的决绝评断,反倒在“教”的高度上肯定了“君”位(而不拘于某一君主)的神圣。孙中山是否弃“君”位的,他称引孔孟并非简单地重复孔孟,但“民权”之不同于“人权”,却正如“民本”还不就是“民权”。对德性修养和民族本位的倚重,使他理所当然地引述孔孟,而这也恰恰使他的“民权”未能相契于“人权”。
孙中山认为,“中国有一段最有系统的政治哲学,在外国的大政治家还没有见到,还没有说到那样清楚的,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一段的话。”(39)这被推崇的儒家“内圣外王”的学说原是政教一体、德法不二的,但看似“教”对“政”的“境界”笼罩的格局却往往落于“政”的既有“权利”规范对修德之“教”的制约或匡限。孟子曾谓:“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40)这显然是“外王”出于“内圣”的又一种说法。不过,推天下之本于个人的“内圣”境界,所彰明的价值仍只在修德的向度,它并不在“权利”的意味上为人揭示属于“人权”范畴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儒学的“外王”是从“内圣”推出来的,但“内圣”的修身功夫只给予既得的“外王”架构以内在生机,从而把这一架构内的“外王”事业尽可能推向极致,却并不更主动地为“外王”架构本身的改变(以求一种更好的架构)提供足够的动力。当代新儒家学者牟宗三说:“以往二千年来,从儒家的传统看外王,外王是内圣的直接延长”,但是,“在以前可以说是如此,在现在则是不够。修身齐家在这个时代,不能直接推出治国平天下;不能由内圣直接推出外王,这就显出现代化的意义”。(41)这是对传统儒学“内圣外王”之规的不无深度的反省,也正可看作是对孙中山引儒学以立“民权”的“民权主义”学说的一种回应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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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时代的康有为托始“孔子改制”,从儒学中推衍出“人权”观念,原只是“借经术以文饰其政论”(梁启超)罢了,对“经术”本身的反省乃至损益或可说是机智的,却远不是深刻的。“人权”多系于人对“幸福”价值的追求,所以“戊戌”前后他解释孔教说:“孔子以人情为道”,“普天之下,有生之徒皆以求乐免苦”,“圣人因人情所不能免,……其术不过为人免其苦而已。”(28)然而儒学为“成德之教”,其主要价值取向在于德性的高尚,因此当康有为在“辛亥”时期更大程度地认同传统儒学的本真时,他又说:“今举国滔滔,皆争权利之夫,以此而能为国也,未之闻也。《孟子》开宗,《大学》末章,皆以利为大戒,使孔子、孟子而愚人也则已,使孔子、孟子而稍有知也,则是岂可不深长思也?”(29)对康有为在“戊戌”、“辛亥”间的耐人寻味的变化,当然可以作政治的或社会的乃至人事际遇方面的分析,但至少,其思想的内在逻辑的未必通透——对儒学与“人权”、“境界”与“权利”的扞格不曾自觉省察,也当被了解为这位不同凡响的人物的理趣未能一以贯之的缘由之一。
同康有为差不多同时代的严复,在“儒学”与“人权”问题的措置上是另一种情形。他在“戊戌”、“辛亥”(以至“五四”)间,从断言“今日之政,非西洋莫与师”(30)到称叹“孔孟之道,真量同天地,泽被寰区”(31)的转变,以典型的方式把儒学与“人权”相扞格的一面对象化了。可以说,严复在“戊戌”时代是相当彻底的“西化”论者,但这“西化”的涵谓又毋宁说是只是今人所说的近代化或现代化。他把近代西方人所以能够做到“去伪存真”、“去私为公”归结于人的“自由”意识的觉醒,并由此为中国“由宗法以进于国家”设想了“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32)的文化方案。在严复那里,从“自由”到“民主”的理路的推绎是这样的:“言自由者,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而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33)此所谓“自主之权”即是“人权”,它是人的“自由”价值在“权利”向度上的认可。“戊戌”时期的严复,对人的自主之权的看重同他对“富”、“强”——以救治中国之贫、弱——所必要的“力”的求取是一致的。“富”、“强”价值一元论使他的“天演”、“进化”理论别具一种刺激民族奋发的魅力,却也使他对人生的德性乃至审美价值有所轻忽,以致一向被尊崇为至圣先师的孔子也被他贬称为“宗法社会之圣人”。“辛亥”之后,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严复从对功利价值的“富强”的追求,转向对系于德性价值的“人心”的关切。这时,德性价值一元论又使他尽弃对“富强”之“力”的向往,返回被视为民族“一线命根”的孔孟之道。“暮年观道,十八、九殆与南海相同,以为吾国旧法断断不可厚非。”(34)严复的这一充满悲情的自白是真诚的,却也是惶惑的。他曾以“富强”为鹄的鼓吹“人权”而放逐了儒学的成德之教,他又以“先王教化之泽”为归依由冷落“富强”而冷落了“人权”。严复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个称引“自由”并以此论中西文化的,遗憾的是,“自由”的内(德性之自律)外(权利之自主)向度,在他那里终于未能以贯而不隔的慧识予以整全地开决。
孙中山是康有为之后又一个在“儒学”与西方近代“人权”意识间寻找契合点的人物,他的所谓“独见而创获者”在于其“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民权”是相对于“君权”的,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近代西方一个演自“人权”学说的命题——“主权在民”。事实上,孙中山确曾如是界说“民权”:“夫民权者,谓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35)但西方近代“人权”学说所认可的究极的价值主体在于每个对于他人、社会、国家有着契约承诺的个人,孙中山的“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的论断后面被确定的价值主体却更大程度地是所谓“国家”。“民权主义”的创设者一再提起西方政治家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因而分外看重“人民”,然而“人民”的抽象化使“个人”在“国家”那里不再有“自由”可言。孙中山说:“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应用呢?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36)在近代西方“人权”学说那里,“国家”的价值要从它对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的保障作用上去认取的,而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 ”这里,“个人”的价值则要视其对
“国家”的“强盛”所做的贡献乃至牺牲而定。这诚然是儒学“境界”背景下谋图民族富强的先觉者对近代西方“自由”概念的随机运用,却也标示了“民权主义”之“民权”对近代“人权”学说的悄然乖离。
在孙中山看来,孔孟告诫治人者“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表明“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只不过“有其思想而无其制度”罢了。(37)其实,称引孔孟以诠释“民权”,正是民权主义学说的底蕴的自我托出。孔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虽不必领会为对“君权”的倚重,但其伦理要求所必致的“境界”上的修养,所成全的多在于为君、为父、为子的个人的人格守持与自尊,却并不能在“权利”向度上为不同职分的个人的自由、平等作出贞定。孟子曾谓:“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38)诚然是立于“仁”而由“教”议“政”,但对“诛一夫纣”所作的“未闻弑君”的决绝评断,反倒在“教”的高度上肯定了“君”位(而不拘于某一君主)的神圣。孙中山是否弃“君”位的,他称引孔孟并非简单地重复孔孟,但“民权”之不同于“人权”,却正如“民本”还不就是“民权”。对德性修养和民族本位的倚重,使他理所当然地引述孔孟,而这也恰恰使他的“民权”未能相契于“人权”。
孙中山认为,“中国有一段最有系统的政治哲学,在外国的大政治家还没有见到,还没有说到那样清楚的,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一段的话。”(39)这被推崇的儒家“内圣外王”的学说原是政教一体、德法不二的,但看似“教”对“政”的“境界”笼罩的格局却往往落于“政”的既有“权利”规范对修德之“教”的制约或匡限。孟子曾谓:“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40)这显然是“外王”出于“内圣”的又一种说法。不过,推天下之本于个人的“内圣”境界,所彰明的价值仍只在修德的向度,它并不在“权利”的意味上为人揭示属于“人权”范畴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儒学的“外王”是从“内圣”推出来的,但“内圣”的修身功夫只给予既得的“外王”架构以内在生机,从而把这一架构内的“外王”事业尽可能推向极致,却并不更主动地为“外王”架构本身的改变(以求一种更好的架构)提供足够的动力。当代新儒家学者牟宗三说:“以往二千年来,从儒家的传统看外王,外王是内圣的直接延长”,但是,“在以前可以说是如此,在现在则是不够。修身齐家在这个时代,不能直接推出治国平天下;不能由内圣直接推出外王,这就显出现代化的意义”。(41)这是对传统儒学“内圣外王”之规的不无深度的反省,也正可看作是对孙中山引儒学以立“民权”的“民权主义”学说的一种回应和检讨。
四
对个人“权利”观念的启迪,也许只是在“五四”主流知识分子那里才以典型的方式影响到中国传统文化意识的变革。与这一启蒙思潮相伴的,是以陈独秀、胡适、鲁迅等为代表的一代“摩罗”式人物对儒学的苛刻而至于偏至的批判。“人权”在被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引荐给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