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五
当代新儒学对道德理性的过重依托是儒学在可能的限度内的一种挣扎,这挣扎或可给予人们以这样的启示:既然“成德之教”或道德之学(亦即道德之“觉”)如康德所说,“并不是教人怎样求谋幸福的学说,乃是教人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50)那末,我们便不必把对包括“幸福”价值在内的圆满的善的追求,悉托于所谓道德理性。儒学或儒家在中国“依理性通过实践以纯洁化一己之生命”(牟宗三语)的价值是不可磨灭的,当代新儒家一再向世人提撕这一点不仅在学术上功不可没,更是对文化的民族格局“生命化”的重要贡献。但儒学毕竟是需要作时代反省的,而且这反省并不能由新的圆通的诠释所替代,经由批判的反省而有所演革的“教”(教化),作为一种通着人生意义的终极关切的价值系统,把人生趣于高尚的道德价值贞定在“制约者”的地位依然是必要的,但这除开道德德目的重新厘定(例如“忠”,过去是用来维系人对人的隶属关系的,现在则正可以用于人与人的对列关系——人的相互忠诚),还需要把德性不能覆盖的其他价值(诸如美、真、幸福等)把握在涵养人性之全的恰当分际上。中国学人仍可以儒学为背景——因为道德价值虽不必对真、美、幸福等价值作寡头的独断的领属却仍可以在引导或相对制约的意义上被赋予“制约”其他价值的地位——因此使自己作为一个儒者而立于世界人文学术之林,但却不必执著于标称自己的学说为新儒学或更新的儒学,一如康德、黑格尔在基督教背景下创学立论而自成一家之言却不必相许以新的或更新的基督教学说一样。儒学或儒家从此当作为一种虚灵不滞的教养涵淹于东方人的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而不再被执定为一个边缘清晰、同其他若干学派相轩轾的学派。这是“教”对“学”的松开,一如近代西方基督教对诸多哲学、人文学说的松开一样。其实“教”对“学”的独立性的成全,或正是“教”在空灵的超越意义上的自我成全。
倘如此,对“儒学”与“人权”关系的研讨,便可能转换为带着儒者教养的学人对“人权”问题自身逻辑的研讨。就是说,“儒学”与“人权”作为一个历史问题在这里被扬弃了,它被扬弃在有着儒者教养的学人对“人权”问题开放得多的探索中。可以预期的是,从耶稣基督那里获得人文自信的近代西方学人所提出并解决的“人权”问题,在把儒学或儒教作为必不可少的人文教养的东方学人那里必会获得相应的解决。这解决是受启于西方的先行者的,但它是在由儒学或儒教为东方学人提供的教养背景下才可能达致的。就东方学人对“人权”问题的解决毕竟脱不开儒教对解决者心灵的熏炙而言,这可能的解决当然可以说是“儒学”式的解决。不过就“人权”终究是一种对待性的“权利”,而儒学也终究是重心落在德性境界处的一种教化而言,亦可以说这解决是非“儒学”式的解决。总之,儒学是一种“教”,一种不无宗教意
味的教化,“人权”则是每个个人的非可让渡的最后“权利”,儒学不可能否弃作为每个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人权”,但“儒学”也终于只为有着“人权”的个人以不同于其他“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的方式提示一种人生境界。它不必在万象森然的人文世界中事必躬亲,而只须让由它陶冶出的仁心内在而不耻于学的儒者去不懈努力。这正像基督教不必去过问高等数学而只让它的信徒牛顿、莱布尼茨去过问,不必去过问“人权”而只让它的信徒格劳秀斯、洛克等去过问一样。
注释: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页。
(2)(3)《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7页,第59页。
(4)卢梭:《山中书简》第6书;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14)(17)《孟子·尽心下》。
(15)《论语·颜渊》。
(19)(20)《论语·为政》。
(21)《孟子·公孙丑上》。
(22)《孟子·告子上》。
(23)(24)康有为:《孟子微》卷一。
(25)康有为:《长兴学记》。
(26)《荀子·礼论》。
(27)康有为:《中庸注》。
(28)康有为:《大同书》,《日本书目志》卷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6页。
(29)《康有为政论集》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05-906页。
(30)《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页。
(43)、(44)《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第166页。
(45)、(46)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唐君毅:《中国文化与世界》,见《唐君毅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500页,第502-503页。
(47)唐君毅:《文化意识与道德理性》,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6页。
(48)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台湾学生书局增订新版,第58页。
(49)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版,第117页。
(50)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2页。
《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