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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


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4)在中国古代,“监护”一词主要是指督察下级官吏的行为。《史记·陈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陈)平为都尉……。诸将尽讙,曰:‘大王一旦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与同载,反使监护军长者!’”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暮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7)李贵连先生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可以说是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铁川的《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二),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铁川文。

(29)段秋关教授在“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认为,20世纪的中国主要忙于革命,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所以出了许多著名的革命家、政治家,但却没有法学家。

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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