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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以德:有族有地有位


原因是环境资源条件淘汰了成本太大的管理模式。汉武帝之所以独尊儒术,关键是他的祖父汉文帝采用放权让利的政策,到了他的父亲汉景帝就出现了资源短缺,引发七国之乱。

    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交易成本中抗灾所占比例越大,越需要以德治为主;交易成本中抗灾所占比例较小,则不妨以法治为主。

    近代以来的法,和法家们所说的法,已经很不一样了。

    “法律”只为平等的人们作出规定,不承认人间差异,只承认财产差异;有的人认为财产差异不公正,所以就骂娘。

    “礼”不但为平等的人们作出规定,也为不同等级的人们作出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做的,无论怎么做,都不违法。除非修订法律。所以现代法治的无序内驱力较大,管理成本也较大。

    礼没有规定可以做的,要有足够的根据才能去做,不然就是违礼。无序的内驱力较小,管理成本也较小。

    礼和法都不是个人说了算,不是人治。西方立法和执法分得很清楚;中国立礼和守礼分得更清楚:礼常常不是同一代人制定的,其中的主要成分可以上溯到久远的历史积淀,最近期也有“祖法”制约。

    一代人往往分不清什么样的安排可以“假私济公”,弄得不好就成了“假公济私”,或是“假”全人类之“公”,“济”一代人之“私”,破坏了后代的生存环境。

    德治为主,对中国政治来说,不但是经过历史筛选的屡试不爽的经验,而且将会有助于探索全球可持续的管理模式。如果不用德治为主替换法治为主(不是不要法治),那么只能在下述两种情况中择其一种:一是继续法治下法制钱选的全球化过程,牺牲生态环境;二是放弃大一统的社会文明或诉诸乌托邦(参见第2-5节关于后现代的讨论)。

    只有用德治(礼治)为主替换法治为主,才可能既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又维护大一统的文明社会,不妨称之为德制兼容法制的全球化(参见第1-4节)。

    德制与法制的共同点是承认基层的自组织,承认基层组织的所有权。不同点是价值体系:德制重视敬宗收族,所有权以宗族为单位,土地价值高于加工产品的价值。法制则要拆散宗族,所有权以自然人和法人为单位,随着产业升级,加工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逐渐凌驾于土地价值之上。

    “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一直试图绕开‘所有权’这个足以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信念的问题——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即用来进行识别的特征)一直被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但由于改革每深入一步,都要受到这一问题的困扰,政府和‘奏折派’经济学家就发明了许多富有 ‘中国特色’的词汇和方式,使社会资源非国有化……但是在社会纪律非常松驰和随意的情况下,这一系列在 ‘所有权’边缘所作的改革,都被一些掌握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 ‘内部人’利用来开展寻租活动,以牟取私利。”[2]

    上述这种恶效率可以用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始于十六世纪的市场经济和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一直试图绕开“可持续”

    这个足以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于“市场机制”信念的问题——因为用来识别“市场机制”的特征一直被理解为“生产资料私有”——但由于市场每深入一步,都要受到向外转嫁危机的困扰,各国政府和“一阶均衡派”经济学家就发明了许多富有“市场特色” 的词汇和方式,使生态资源经济化……但是在无限责任非常松驰和随意的情况下,这一系列在“可持续”边缘所作的修补,都被一些掌握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利用来开展转嫁危机活动,最后转嫁给生态境,以牟取法人或自然人的私利。

    个人的行为内驱力不是追求效率,而是追求温饱和覆盖他人(参见第4-5节表二):只要不是懒汉,温饱之后一定追求排他性地占有他人时间。 如果追求效率有助于覆盖他人,个人就会追求效率;否则就要寻找其他的路径增大覆盖。资源不足,或法制不健全,都会引发生理覆盖:中国的扩地导致秩序紊乱,“淮桔(良性市场)成枳(恶性市场)”(参见6-3节);西方扩地引发生态灾难,也会“淮桔(征服自然)成枳(群体难以延续)”。

    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宗族制(无限责任),有可能不依赖物质效率而扩大覆盖。 德制学选可以兼容法制钱选,宗族制并不排斥私有制,圆融之后不妨称为大公制[3]。

    德制学选和法制钱选是组织管理(含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参见第1-2节表一)。这两种制度的边际替换发生于一定程度的严酷环境之中,即资源与环境容度警戒线附近:相对严酷的环境使得灾害消耗量达到一定程度,法制钱选就会被德制学选替换。实证的例子是西汉的“名田”被“代田”替换。中国在德制学选之前的原始积累也是圈地运动:圈地之前无名,圈占后以某一家的姓来命名,就成了“名田”,也就是现代所说的确认所有权[4]。西汉的圈地运动没有像后来的西欧那样被社会接受,是因为环境气候条件比较严酪,后果太惨:“天下虚耗,人复相食”。最后,名田不得不改为代田:有多余劳力的人可以多种,但不是永远不变,种不了就要给别人种(《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

    聚族而居的村落可以保证代田总是落在同宗族的后代手中。&n

bsp;宗族的发展是中国的环境条件决定的,宗族制不过是以群体为单位的私有制。宗族成员的流动性远远小于个体或小家庭,所以族人珍惜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这样,土地的价值相对来说就比较高。

    德制学选是环境条件筛选出来的:“由于中国的年均灾害消耗量大于西欧,所以政府抗灾及平衡负效果的效益较大:遇上灾年,‘田主“自顾不暇,势难赡及佃户”,因而扩大了政府的赈济面’;又由于中国的构型文字使得科举政府的管理(含人才选拔)费用的增加较少,因此中国分层的效益增加在汉初就超过了管理费用的增加。也就是说,科举政府首先在中国萌生,是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与此类似,科举政府在后来不断发育、成长,也是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5]

    科举政府与计划政府的重大区别是制度基础和制度导向:科举政府的基础是宗族,制度导向是安居乐业,主要依靠为政以德来管理;计划政府的基础是党委,制度导向是提高生产力,主要依靠革命教育和革命运动来管理。 在达到温饱之前,这两种导向在操作上的区别只是“便步走”(允许各宗族因地制宜)和“齐步走”(党委都要学大寨)的区别,但是在达到温饱之后,这两种导向泾渭分明。 坚持提高生产力,就不能不向法制钱选开放,把革命教育革命运动的管理方式转型为法治为主的方式,如果法制建设不到位,实际上是无法管理。如果不以提高生产力为目标,以安居乐业为目标,就不必模仿西式法制,可以利用传统的制度资源,如敬宗收族。计划和市场都会鼓励频繁的拆迁和重复建设,坐地生钱;而科举机制则

《为政以德:有族有地有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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