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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实施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的措施。还有就是一些例外条款可以利用,1994年GATT第20条规定了10种措施可免除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另外,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军事国防、外交关系的考虑,成员可被免除部分义务,实施限制贸易的措施。当然,我们不能忘记中国要求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我国可按 WTO规定享受有关发展中成员应享有的权利,运用WTO 允许的手段和过渡安排,合理合法地对我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23〕
(三)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由于我国转轨时期的经济特点和特有的体制结构,加入WTO后,外资并购立法必须打破传统的双轨制立法模式,立法要体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在法律体例上,应该制定《反垄断法》和《企业并购法》作为外资并购法的核心,完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在法律规制上注意国民待遇与国内行业的承受能力、外资并购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当然,制定的法律需要一个权威的部门来执行。
第一、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从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一般均由独立的部门来完成,因为控制并购过程所涉及的目标企业往往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外资并购不仅牵扯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还牵涉到与其它国家的关系。因此我国应设置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权威性的、具备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草拟稿中设专章对反垄断执行机构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关为主管机关,并规定其享有一系列的行政权和制定规章的准立法权。但该规定没有涉及反垄断机关的组织体制,笔者认为,在具体体制的设置上,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可以在垄断监督委员会下设立“并购委员会”,由财务、法律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对与并购相关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其次,在组织体系上,为保证反垄断机关的超脱性和独立性,委员会不能按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立,可借鉴现行的证券监管机构的体制设置,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同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设立派出机构,直属于垄断监督委员会领导。
第二、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成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
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去年年底《反垄断法》草拟稿终于推出,就外资并购来说,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基本到位的,比如对相关市场和垄断状态的认定,豁免制度、申报制度等,但是也有一些条款需要制定配套规定,比如,审批的具体程序,相关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详细量化规定等。
第三、制定《企业并购法》
《企业并购法》是一部规范内、外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体现我国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给以内外资并购同等待遇。内容上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并购交易行为,包括并购的涵义和类型,并购的基本原则、并购程序、并购合同、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工安置等。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外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如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性的并购活动也十分关注,并试图对其进行规范,以维护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际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也积极展开,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该在世贸组织的统一下建立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当然,这还要得到各国的积极配合,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实现。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广泛参考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也渐渐深入,相关立法也层出不穷,这对充实我国的相关理论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法制不发达的国家,如2003年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仍然采用双轨制的立法,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代世界各国反垄断理论相互渗透,共同进步,已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如何更积极、更

广泛、更深入地吸收各国先进合理的理论,并融入中国的立法经验与特殊国情,是我们今后的课题。



注释:

〔 1 〕 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 营 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 2 〕 翁国民:《入世与全球化经营的法律保障》,世界图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 3 〕 参见韩峰:《入世后的企业并购》,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页以下。
〔 4 〕 以上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5年到200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
〔 5 〕参见陈海明,刘志云:《试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93页。
〔 6 〕See Wang Xiaoye and Tao Zhenghua, “WTO competition policy and China”, i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Spring 2004, P.45.
〔 7 〕See Eleanor M. Fox, Can we solve the antitrust problems of globalization by extraterritoriality and cooperation? Sufficiency and legitimacy, in THE ANTITRUST BULLETIN 2003, P.373.
〔 8 〕参见高庆年等:《论入世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控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第116页。
〔 9 〕参见王晓晔:《巨型跨国并购对反垄断法的挑战》,《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36页。
〔 10〕 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法学》1999年第11期,第45页。
〔 11 〕 参见朱彦:《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7页。
〔 12 〕该指数的具体规定可参见聂名华:《美国对跨国并购投资的法制管理》,《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45页。
〔 13 〕林晓静:《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第80页。
〔 14 〕前引〔 13 〕林晓静文,第80页。
〔 15 〕参见蒋泽中:《企业兼并与反垄断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 16 〕参见李凌云:《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有关外资并购的国民待遇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44页。
〔 17 〕参见沈益平:《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第45页。
〔 18 〕参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2条至第19条。
〔 19 〕参见肖金林:《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初探》,《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116页
〔 20 〕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97页
〔 21 〕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 22 〕 这些特定工业包括1.建立一项新的工业;2.在现有工业中建立新的分支生产部门;3. 对现有工业的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求的现有工业的重大改建;5. 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害的工业的重建;6. 按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轻重缓急,发展新的或改造扩大现有的生产结构。
〔 23 〕 参见蔡红:《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载《法学》2002年第3期。


Abstract: As the primary method of FDI,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m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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