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伦理——蔡元培的国家观念
蔡元培先生为追求自由、民主,建设新国家,以翰林身份参加革命。辛亥革命后先后主持教育部、北京大学和中央研究院,以教育、学术为实现理想的途径,力图通过提高国民的知识与道德水平来达到复兴民族,再造国家的目的。他的政治思想同他的伦理思想是紧密相联的,这突出体现在他的国家观念之中。
一、 国家的涵义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加强,西方民族国家观念传入中国,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产生极大的影响。建立一个新的现代民族国家,成为广大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但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和世界形势的影响,国家学说在中国并不十分发达。唐君毅说,由于儒家思想总是以和天下为最高目标,于是中国现代人也动辄想到全世界、全人类,而慕向世界主义、国际主义。又因为西方的国家主义,恒化为侵略的帝国主义,所产生之反感,所以中国现代人形成了重民族而轻国家的观念习气。孙中山先生认为民族是自然形成的,国家为武力造成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些观念,对中国人的政治意识影响很大。
与孙中山有所不同,蔡元培对国家思想很早就有较为密切的注意。1903年他编了《文变》一书,就收录了梁启超等人讨论国家思想的文章。在初步了解了西方国家思想的派别和变化趋向之后,他试图融合中西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道德体系,以促进统一的国民政治意识的形成,推动新国家的建设。
1900年蔡元培在《上皇帝书》中说:“国者,公司也。民者,出资之股主也,天子者,总办也,诸侯也,官也,皆总办所自辟之分办也。”(1)卢梭民约论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政治思想影响甚大。蔡元培在这里也以民约论的观点,主张主权在民。到1907年留德前后,蔡元培为商务印书馆编纂了《中国修身教科书》,进一步较完整地阐述了他的国家观念,极力提倡国家伦理,把国家建筑在道德基础之上。
在蔡元培看来,国家也是自然形成的,它是人类群性的结果。由夫妇到家庭,到宗族、邻里,进而形成了社会和国家。他说,“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之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然人类恒因土地相近种族相近者,建为特别之团体,有统一制裁之权,谓之国家,所以弥各种社会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2)所以国家在社会之上,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充,并对社会有“统一制裁”的权力。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其“独立之主权”·因而蔡元培说,“国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谓,谓以独立全能之主权,而统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3)国家的产生正是于行使权力的需要,权力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国家之所以成立者,权力也。“(4)由国家的公权取代各人的自卫权,使人人不必自危,也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离开了国家,权利漫无限制,则无谓的争阋,将日增一日。所以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各人的生命与权利,“欲安全其国家者,不可不巩固其国家之权力,而慎勿毁损之,此即人民对于国家之本务也。”(5)
蔡元培把国家看作一个道德有机体,认为家族、民族、社会、国家等都是意志团体。他说,“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个人不仅要广泛地承认国家的意志,也应承认国家立法的道德价值。他说,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7)他认为,法律不仅可以使个人的平等权利在共同体中得以保障,使人人服从正义,而且可以维持一国的独立,保全一国的福利。
虽然蔡元培也提出要复兴民族,但并不认为民族主义可以取代国家主义,更不主张极端的汉族种族主。1903年因不甚赞同邹容在《革命军》中提出的“杀尽胡人”的见解,在《苏报》上发表《释仇满》一文,认为满族血统已与汉族混合,其语言文字也已为汉语、汉字所淘汰,所以满洲人这一名词只不过是政略上占有特权的一种记号罢了,因而“近日纷纷‘仇满’之论,皆政略之争,而非种族之争”(8)这种观点在“当时注意者甚少。及辛亥革命,则为舆论矣”(9)。1912年5月蔡元培参与发起“五族国民合进会“。该会认为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原同宗共祖之人,同一血统”,“同一枝派,同是父子兄弟之俦”,所以应“举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即和满蒙回藏汉五族豪杰之才识能成为一大政党”,最后达到消弭五族之名,完全同化。(10)
复兴民族是为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民族固然可贵,而国家则是更高层次的共同体,国家意识比民族意识更能促进国民的团结,保持社会的和谐。他说,爱国心是与国家相伴而产生的,“人民爱国心之消长,为国运之消长所关。”“彼其国土同、民族同、言语同、习惯同、风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关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献传说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协同从事之兴会,然苟非有爱国心以为中坚,则其民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事变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因而爱国心“实为一国之命脉”,“为组织国家重要之原质,足以挽将摔之国运,而使之兴隆,实国民最大之义务,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11)”
蔡元培也有一种世界主义、国际主义的情怀,但这只限于理想的层次上,或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在他看来,世界主义与人道主义几乎是同意语。他说,国家主义与人道主义初似不相容,但现在是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人道主义的过渡时期,“人与人之道德,有主张绝对利他,而今之国际道德,止于自他两利,故吾人不能不同时抱爱国心与人道主义。”(12)在完全过渡到世界主义前,国家有不可侵犯的权力,各国应相互尊重,而不要相互侵犯。当一国之权力为他国所侵时,国家有自卫之权。世界主义的实现有待于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他认为人类道德的进步可以消弭国际争端,最终建立理想的世界。(13)“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礼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更求进步者也。”这种人道主义的立场是蔡元培始终坚持的。1932年参与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援助政治犯,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他说,“既同是人,就有一种共同应受保障的普遍人权”。在保障普遍人权方面,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无党派的成见”,“无国家的界限”,“对于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无甚区别。”(14) 总之,蔡元培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个人与国家
蔡元培认为,“世界所谓良政治者,不外乎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利益为鹄的。”(15)这正是英国功利主义论理学家边沁所力倡的。边沁据此力住个人的自由,而蔡元培则提倡“舍己为群”。他认为权利“由义务而演出”,(16)“权利轻而义务重”,“义务为主,而权利为从”,“切人类实为义务而生存”(17)。个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的保全,无一非国家之赐,“故国家之急难,视一人之急难,不啻倍蓰而已。于是时也,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国家,非所惜也,是国民之义务也。”(18)所以,国家居于构成国家的个人和社会之上,个人要承认国家的意志,遵守国家的法律,“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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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的涵义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加强,西方民族国家观念传入中国,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产生极大的影响。建立一个新的现代民族国家,成为广大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但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和世界形势的影响,国家学说在中国并不十分发达。唐君毅说,由于儒家思想总是以和天下为最高目标,于是中国现代人也动辄想到全世界、全人类,而慕向世界主义、国际主义。又因为西方的国家主义,恒化为侵略的帝国主义,所产生之反感,所以中国现代人形成了重民族而轻国家的观念习气。孙中山先生认为民族是自然形成的,国家为武力造成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些观念,对中国人的政治意识影响很大。
与孙中山有所不同,蔡元培对国家思想很早就有较为密切的注意。1903年他编了《文变》一书,就收录了梁启超等人讨论国家思想的文章。在初步了解了西方国家思想的派别和变化趋向之后,他试图融合中西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道德体系,以促进统一的国民政治意识的形成,推动新国家的建设。
1900年蔡元培在《上皇帝书》中说:“国者,公司也。民者,出资之股主也,天子者,总办也,诸侯也,官也,皆总办所自辟之分办也。”(1)卢梭民约论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政治思想影响甚大。蔡元培在这里也以民约论的观点,主张主权在民。到1907年留德前后,蔡元培为商务印书馆编纂了《中国修身教科书》,进一步较完整地阐述了他的国家观念,极力提倡国家伦理,把国家建筑在道德基础之上。
在蔡元培看来,国家也是自然形成的,它是人类群性的结果。由夫妇到家庭,到宗族、邻里,进而形成了社会和国家。他说,“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之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然人类恒因土地相近种族相近者,建为特别之团体,有统一制裁之权,谓之国家,所以弥各种社会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2)所以国家在社会之上,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充,并对社会有“统一制裁”的权力。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其“独立之主权”·因而蔡元培说,“国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谓,谓以独立全能之主权,而统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3)国家的产生正是于行使权力的需要,权力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国家之所以成立者,权力也。“(4)由国家的公权取代各人的自卫权,使人人不必自危,也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离开了国家,权利漫无限制,则无谓的争阋,将日增一日。所以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各人的生命与权利,“欲安全其国家者,不可不巩固其国家之权力,而慎勿毁损之,此即人民对于国家之本务也。”(5)
蔡元培把国家看作一个道德有机体,认为家族、民族、社会、国家等都是意志团体。他说,“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个人不仅要广泛地承认国家的意志,也应承认国家立法的道德价值。他说,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7)他认为,法律不仅可以使个人的平等权利在共同体中得以保障,使人人服从正义,而且可以维持一国的独立,保全一国的福利。
虽然蔡元培也提出要复兴民族,但并不认为民族主义可以取代国家主义,更不主张极端的汉族种族主。1903年因不甚赞同邹容在《革命军》中提出的“杀尽胡人”的见解,在《苏报》上发表《释仇满》一文,认为满族血统已与汉族混合,其语言文字也已为汉语、汉字所淘汰,所以满洲人这一名词只不过是政略上占有特权的一种记号罢了,因而“近日纷纷‘仇满’之论,皆政略之争,而非种族之争”(8)这种观点在“当时注意者甚少。及辛亥革命,则为舆论矣”(9)。1912年5月蔡元培参与发起“五族国民合进会“。该会认为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原同宗共祖之人,同一血统”,“同一枝派,同是父子兄弟之俦”,所以应“举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即和满蒙回藏汉五族豪杰之才识能成为一大政党”,最后达到消弭五族之名,完全同化。(10)
复兴民族是为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民族固然可贵,而国家则是更高层次的共同体,国家意识比民族意识更能促进国民的团结,保持社会的和谐。他说,爱国心是与国家相伴而产生的,“人民爱国心之消长,为国运之消长所关。”“彼其国土同、民族同、言语同、习惯同、风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关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献传说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协同从事之兴会,然苟非有爱国心以为中坚,则其民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事变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因而爱国心“实为一国之命脉”,“为组织国家重要之原质,足以挽将摔之国运,而使之兴隆,实国民最大之义务,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11)”
蔡元培也有一种世界主义、国际主义的情怀,但这只限于理想的层次上,或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在他看来,世界主义与人道主义几乎是同意语。他说,国家主义与人道主义初似不相容,但现在是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人道主义的过渡时期,“人与人之道德,有主张绝对利他,而今之国际道德,止于自他两利,故吾人不能不同时抱爱国心与人道主义。”(12)在完全过渡到世界主义前,国家有不可侵犯的权力,各国应相互尊重,而不要相互侵犯。当一国之权力为他国所侵时,国家有自卫之权。世界主义的实现有待于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他认为人类道德的进步可以消弭国际争端,最终建立理想的世界。(13)“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礼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更求进步者也。”这种人道主义的立场是蔡元培始终坚持的。1932年参与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援助政治犯,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他说,“既同是人,就有一种共同应受保障的普遍人权”。在保障普遍人权方面,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无党派的成见”,“无国家的界限”,“对于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无甚区别。”(14) 总之,蔡元培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个人与国家
蔡元培认为,“世界所谓良政治者,不外乎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利益为鹄的。”(15)这正是英国功利主义论理学家边沁所力倡的。边沁据此力住个人的自由,而蔡元培则提倡“舍己为群”。他认为权利“由义务而演出”,(16)“权利轻而义务重”,“义务为主,而权利为从”,“切人类实为义务而生存”(17)。个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的保全,无一非国家之赐,“故国家之急难,视一人之急难,不啻倍蓰而已。于是时也,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国家,非所惜也,是国民之义务也。”(18)所以,国家居于构成国家的个人和社会之上,个人要承认国家的意志,遵守国家的法律,“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
”即使是弊法,在未改革前,也应当遵守,并应尊敬据法治事的官吏和官吏之长——国家元首,恪守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政治与伦理——蔡元培的国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