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意志有多善?
习俗的角度来看,人人皆应遵从,这显示它所表达的强制是一种非假言的使用。俱乐部的规定也是一样,如:“不能带女士进入吸烟室”,其所表达的强制对每一会员皆有效,显示其非假言使用的面相。如果以“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作为定言令式之证据,说明道德判断只能是定言令式,那么习俗及俱乐部规定所表达的就是这种“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但它们很显然不是康德意义下的定言令式,更非道德判断。
回到前面的例子,中国人会说:为人子女应该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天经地义”,某种意义下的“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能否作为道德判断的判准?而其它如“无限制地被视为善”或“绝对的内在价值”是否能够?
我认为Foot 之批评的确触及了康德伦理学之重心,也提供我们重新审视“善的意志”的概念架构。单单以“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份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人性”与“善的意志”对于道德概念的补充说明。
3. 人性(humanity)与善的意志
Christine M. Korsgaard 7提出三个重要的文献来解析康德的“人性”概念:一是在德性学(Doctrine of Virtue, Tugenlehre)8,人性的特征在于“设定目的的力量”9,基于人性的目的,理性的意志有义务,使我们能配得人性的价值,提升我们实现目的的能力。二是在<人类历史的推测的开端>(Conjectural Beginning of Human History, Mutmasslicher Anfang der Menschengeschichte)10,理性引导人性去发展自己的欲望,如爱与美的感受,道德是这个发展的终极目的,“理性可以为我们在选取目的上得到完全的引导”11。第三部份在<宗教>(一般简称为Religionsschrift)一书12,康德提到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人格(Persoenlichkeit),一种受理性引导去作选择的能力,理性无条件地服从律则。初步来看,“人性”概念指的是“设定目的的力量”,这个力量本身是理性,当它是实践理性时,则这个作为“设定目的的力量”本身,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因而成为“目的自身”。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康德提到:“假定有一物,其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它是目的自身,而能为确定的法则之根据。那么在它之内,而且唯有在它之内,存在一项可能的定言令式(...)之根据”(Grundlegung, 42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并不是单纯地从“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而是在确立一个受实践理性引导之人性的绝对价值,以在现实中保存或提升这项价值为道德的本质。康德从一开始界定定言令式时,就提到“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13,它便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客观的必然性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其另一部份在于“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行动以人性的绝对价值为出发点,不将自身及他人人格中的人单单视为达到这行动目的的工具14。
这正是前面提到的康德与Foot 的分歧点,从康德的立场来看,德行虽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可以矫正个人的行为,但它们在不足以说明善的意志及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对康德而言,后者是道德建立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有德性的人,如一个天生善良的慈善家,愿意对穷人施舍,而且真的关心他们的处境,但看待他们为一些次等人,至少不是与他自己与他的家人同样有价值?如果善良的德行不足以使我们肯定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与尊严,那么其它德行,如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又如何能够?这并不等于在说这些德性不是全然的善,而是说它们作为一种天赋本能,无法作为道德的根据点。一般说:友爱、仁慈、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等是人人应该追求的德行,但我们仍不免会在问,它们是善的吗?这样问也许是如Foot所言,误会德性可能会不善,但这也许反映我们认为德行不是善的根本。
我们的确如Foot 所言,不会称坏人或恶棍的暴行是一种勇敢,但这是因我们已确认其故意不为善的恶意,认为人作为人,是可以无条件以善为目的的力量本身,却偏离善的要求。道德即建立在这样的人性概念上,而无须再回溯到天赋不平等的个人德行之差异。反之,一个好人虽可能因缺乏才能或健康的身体而无法实现他所要的幸福,但康德却认为:“纵使由于命运之特殊不利...这个意志完全欠缺实现其意图的能力,且在尽了其最大努力之后仍然一事无成,而只剩下善的意志(...)此时它本身仍具有全部价值,像一颗宝石似地独自闪耀”(Grundlegung, 394)。康德并非主张一种“悲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康德例子中那为基于利益而童叟无欺的商人,我们看不出他有任何违反人性之处。康德会透过下列方式来回答:这当中有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漠视,虽然我们不会说他是一个坏商人,但我们也不会说他是一个好人。另一方面,人如果出于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肯定而维持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我们会认为他是一个发扬人性光辉的好人。
这并不表示康德没有注意到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界定“令式”时就提到令式的强制对有限的理性存有才有意义:“这些令式表示:去作某事或不去作某事,便是善行;只是它们把这个意思告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并不因为想到去作某事是善行,就一定去做”(Grundlegung, 413)。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就在于“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即使“我们不需要科学和哲学,便知道我们必须作甚么,才是诚实而善良的人,甚至是贤明而有德的人”(Grundlegung, 404)。Foot 在反对康德将人类“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来说明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因为在道德的衡量中,如果一个人明辨是非善恶,却“不一定”服从,我们会认为这个人是一个恶棍,而非意志薄弱者。Foot 的看法是十分确实的。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知道甚么是应该、甚么是不应该,甚么是善、甚么是恶,却显出轻蔑的态度:“那又如何!”(so what!),我们的确不会认为这个人是心智不健全,而是认为他枉顾是非、目无王法。如果有人知道陈进兴掳人勒索、杀人灭口、强暴妇女等行为,然后反应道:“那又如何!”,我们会认为这个人很邪恶。Foot 的看法是十分正确的,不过她并没有批评到康德的看法? ?档略谒得飨质涤械囊恍┳纯觯?渲胁环?oot 所说的人。但这更说明我们对于人性的坚持。
4. 结论
Foot 尝试以另一种图像来修正这种康德主义式的道德:“...一个人可以关心其它人的痛苦,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而且愿意在能力所及帮助他们...当然(这个人)一定不是为要慈善的好名声,或为助人角色的满足感,而是很单纯的,为了他们的好处”。我不认为Foot这样的说法有修正到康德式的道德。康德的伦理学的“出于义务”及“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与“人性”及“善的意志”是密不可分的,Foot所说的这个人,关心他人,不是把他人当作可怜虫来屈就,而是尊重他人的意愿,视他人的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Foot 与康德在这一点上的 《善的意志有多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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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面的例子,中国人会说:为人子女应该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天经地义”,某种意义下的“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能否作为道德判断的判准?而其它如“无限制地被视为善”或“绝对的内在价值”是否能够?
我认为Foot 之批评的确触及了康德伦理学之重心,也提供我们重新审视“善的意志”的概念架构。单单以“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份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人性”与“善的意志”对于道德概念的补充说明。
3. 人性(humanity)与善的意志
Christine M. Korsgaard 7提出三个重要的文献来解析康德的“人性”概念:一是在德性学(Doctrine of Virtue, Tugenlehre)8,人性的特征在于“设定目的的力量”9,基于人性的目的,理性的意志有义务,使我们能配得人性的价值,提升我们实现目的的能力。二是在<人类历史的推测的开端>(Conjectural Beginning of Human History, Mutmasslicher Anfang der Menschengeschichte)10,理性引导人性去发展自己的欲望,如爱与美的感受,道德是这个发展的终极目的,“理性可以为我们在选取目的上得到完全的引导”11。第三部份在<宗教>(一般简称为Religionsschrift)一书12,康德提到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人格(Persoenlichkeit),一种受理性引导去作选择的能力,理性无条件地服从律则。初步来看,“人性”概念指的是“设定目的的力量”,这个力量本身是理性,当它是实践理性时,则这个作为“设定目的的力量”本身,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因而成为“目的自身”。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康德提到:“假定有一物,其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它是目的自身,而能为确定的法则之根据。那么在它之内,而且唯有在它之内,存在一项可能的定言令式(...)之根据”(Grundlegung, 42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并不是单纯地从“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而是在确立一个受实践理性引导之人性的绝对价值,以在现实中保存或提升这项价值为道德的本质。康德从一开始界定定言令式时,就提到“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13,它便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客观的必然性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其另一部份在于“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行动以人性的绝对价值为出发点,不将自身及他人人格中的人单单视为达到这行动目的的工具14。
这正是前面提到的康德与Foot 的分歧点,从康德的立场来看,德行虽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可以矫正个人的行为,但它们在不足以说明善的意志及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对康德而言,后者是道德建立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有德性的人,如一个天生善良的慈善家,愿意对穷人施舍,而且真的关心他们的处境,但看待他们为一些次等人,至少不是与他自己与他的家人同样有价值?如果善良的德行不足以使我们肯定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与尊严,那么其它德行,如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又如何能够?这并不等于在说这些德性不是全然的善,而是说它们作为一种天赋本能,无法作为道德的根据点。一般说:友爱、仁慈、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等是人人应该追求的德行,但我们仍不免会在问,它们是善的吗?这样问也许是如Foot所言,误会德性可能会不善,但这也许反映我们认为德行不是善的根本。
我们的确如Foot 所言,不会称坏人或恶棍的暴行是一种勇敢,但这是因我们已确认其故意不为善的恶意,认为人作为人,是可以无条件以善为目的的力量本身,却偏离善的要求。道德即建立在这样的人性概念上,而无须再回溯到天赋不平等的个人德行之差异。反之,一个好人虽可能因缺乏才能或健康的身体而无法实现他所要的幸福,但康德却认为:“纵使由于命运之特殊不利...这个意志完全欠缺实现其意图的能力,且在尽了其最大努力之后仍然一事无成,而只剩下善的意志(...)此时它本身仍具有全部价值,像一颗宝石似地独自闪耀”(Grundlegung, 394)。康德并非主张一种“悲
剧性的道德”,这种极端地对立善的意志与坏的结果是不必要的,因为要主张其间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是荒谬的。中文描述残暴的凶手:“没有人性”,说一位雪中送炭者:“发扬人性的光辉”,人性的保存或发扬在这些使用中是作为道德的判准。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康德例子中那为基于利益而童叟无欺的商人,我们看不出他有任何违反人性之处。康德会透过下列方式来回答:这当中有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漠视,虽然我们不会说他是一个坏商人,但我们也不会说他是一个好人。另一方面,人如果出于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肯定而维持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我们会认为他是一个发扬人性光辉的好人。
这并不表示康德没有注意到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界定“令式”时就提到令式的强制对有限的理性存有才有意义:“这些令式表示:去作某事或不去作某事,便是善行;只是它们把这个意思告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并不因为想到去作某事是善行,就一定去做”(Grundlegung, 413)。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就在于“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即使“我们不需要科学和哲学,便知道我们必须作甚么,才是诚实而善良的人,甚至是贤明而有德的人”(Grundlegung, 404)。Foot 在反对康德将人类“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来说明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因为在道德的衡量中,如果一个人明辨是非善恶,却“不一定”服从,我们会认为这个人是一个恶棍,而非意志薄弱者。Foot 的看法是十分确实的。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知道甚么是应该、甚么是不应该,甚么是善、甚么是恶,却显出轻蔑的态度:“那又如何!”(so what!),我们的确不会认为这个人是心智不健全,而是认为他枉顾是非、目无王法。如果有人知道陈进兴掳人勒索、杀人灭口、强暴妇女等行为,然后反应道:“那又如何!”,我们会认为这个人很邪恶。Foot 的看法是十分正确的,不过她并没有批评到康德的看法? ?档略谒得飨质涤械囊恍┳纯觯?渲胁环?oot 所说的人。但这更说明我们对于人性的坚持。
4. 结论
Foot 尝试以另一种图像来修正这种康德主义式的道德:“...一个人可以关心其它人的痛苦,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而且愿意在能力所及帮助他们...当然(这个人)一定不是为要慈善的好名声,或为助人角色的满足感,而是很单纯的,为了他们的好处”。我不认为Foot这样的说法有修正到康德式的道德。康德的伦理学的“出于义务”及“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与“人性”及“善的意志”是密不可分的,Foot所说的这个人,关心他人,不是把他人当作可怜虫来屈就,而是尊重他人的意愿,视他人的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Foot 与康德在这一点上的 《善的意志有多善?(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