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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


>  第一,对各级政府及政府负责人进行“科学发展观” 和“政绩观”的教育。各级政府和行政首长要正确处理人 与自然、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各级政府要“以人为本”、“执 政为民”,自觉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第二,进一步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国家 必须通过加快司法制度改革,提高法院独立审判能力,排 除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三,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鉴于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环境纠纷有许多优势,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中,设立独立的、专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 机构,以提供环境损害赔偿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并赋予其 裁决以法律效力,以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第四,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进行专门的环境法律 培训,增强法官的环境司法意识。考虑到法官对环境法律 学习系统性的欠缺,对法官进行专门的环境法律的培训也 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不可量物侵害,也称作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害,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②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第229页。

  ③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④韩祥:《一起艰难的大气污染诉讼——韩祥诉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案》,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年版,第269-273页。

  ⑤ 吕忠梅、江涛:《环境诉讼初探》,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⑥ 张义平:《从一件诉讼案的审理看我国环境法的适用》,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250页。

  李艳芳

《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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