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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下)


是,土地权利流转登记除了明确权利变更效果外,还应包括资产登记的内容,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专门档案、簿册,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予以记载,形成制度。[59]具体的作法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以前将土地评估价格予以记载,出让时将出让价格进行登记,转让时将

使用人投入的资金和其他价值的财产记载于册,确定土地的增值量,使交易双方了解土地的价值,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公正和安全。

  [注释]

  [35]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09页。

  [36] 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37] 参见杨振山、王萍:《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38] 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39] 参见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40] 有关农地租赁制度与农地租赁权的具体论述参见彭真明、常健:《关于农地租赁制度的法律思考-兼谈农地租赁权的构建与完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41] 刘群利、刘岗、刘锐、张宝伟、雷国平:《建立农用土地租赁制问题探析》,《中国土地科学》1995年第7期。

  [42] 郭洁:《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43] 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44]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239页;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67页。

  [45] 王建鲁:《关于在我国民法中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46] 关涛:《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47]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48]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7-208页。

  [49]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9页,第84页。

  [50] 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下),《求索》2001年第5、6期。

  [51] 参见常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改革与战略》2001年第1期。

  [52] 参见常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改革与战略》2001年第1期。

  [53] 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下),《求索》2001年第5、6期。

  [54] 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下),《求索》2001年第5、6期。

  [55] 就土地他物权登记而言,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规定开创了我国土地他物权登记的先河,对其他种类的土地他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56] 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57]《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从规定来看,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国家通过征用将集体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权一种单向流转方式。

  [58]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

  [59] 郭洁:《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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