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上)
> [24] 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5] 参见叶建丰:《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张红霞:《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9期。
[26] 谢怀轼:《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之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27] 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8] 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
[29] 新合同法存在诸如: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某些规定地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适用性;起草过程中受行业、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多,致使其有失全面和公允。参见常健:《新合同法存在缺陷浅议》,《改革》2002年第1期。
[30]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7年版,第169、186页。
[31] 来小鹏、文介平、骆电:《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
[32] 参见程宗璋:《我国地上权制度之研究》,《不动产纵横》1999年第2期。
[3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2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土地之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权。”
[34] 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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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参见叶建丰:《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张红霞:《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9期。
[26] 谢怀轼:《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之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27] 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8] 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
[29] 新合同法存在诸如: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某些规定地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适用性;起草过程中受行业、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多,致使其有失全面和公允。参见常健:《新合同法存在缺陷浅议》,《改革》2002年第1期。
[30]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7年版,第169、186页。
[31] 来小鹏、文介平、骆电:《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
[32] 参见程宗璋:《我国地上权制度之研究》,《不动产纵横》1999年第2期。
[3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2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土地之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权。”
[34] 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上)(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