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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30]参见《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10条,《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21条,《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17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确立了共有人应优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值得赞同。不过,该条规定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购买权,且令其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欠缺合理的依据。

  [31]参见谢哲胜:《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2]参见张学文:《优先购买权优先顺序新探》,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第40-41页。

  [33]参见房绍坤:《审理优先购买权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载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册,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6页。

  [3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35]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345页。

  [36]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页以下。

  [37]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3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39]按照《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全面保存、保护、恢复和展示平遥古城”;《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则是“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40]一个有意义的例子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并未赋予人民政府以优先购买权,而是承认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显然是采取了市场主治的思路,较为可取。

  [4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页。

  [4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

  [43]参见房绍坤:《审理优先购买权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载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

  [4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0页。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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