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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


参照使用,但有些用人单位不从诚信出发,或弃之不用或任意改动。劳动合同的拟订权一般在单位,用人单位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信息量,且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聘请专业人员做参谋,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一般难于掌握与劳动合同条文相关的信息,一般也不会为签订劳动合同而聘请专业人员,加上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不向其解释劳动合同的条文,造成其很难理解相关内容,由于其弱势地位,也难于就劳动合同条款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这就使用人单位轻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去欺骗劳动者,肆意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随心所欲的制定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甚而会确定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条文。

  对劳动关系中的非对称信息的弥补,只能依赖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公正的公示制度,建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企业人文信息化的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劳动秩序。

  四、诚信原则的实现须以规章制度做保障

  诚信原则的实现从根本上还需要制度作保障。将诚信转化为主体的自觉行为,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和完善的制度建设。制度的滞后和缺失,必然导致诚信的缺位。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它是用人单位进行各项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行使工资分配权、奖惩权等的重要依据。其规章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工资谈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制度,日常劳动管理制度,劳动争议的内部协商、调解制度,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依法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有职工民主参与。内部劳动规则应体现职工的意志,应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职代会制度的,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同意。为保证信息的公开化,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公示,应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知悉权。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使用人单位能依法、有序管理,实现经营目的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劳动者也能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用人单位更好发展,使职工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五、诚信须有自我约束,要有职业道德

  诚信原则的实现更多的是依靠自我约束,通过劳动关系内部各方的制衡关系和行为标准,使诚信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在劳动关系运行中讲究信用,讲究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管理劳动者,保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为劳动者创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注重劳动者职业培训权的实现,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用人单位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使劳动者能够分享企业发展、社会发展的成果; 劳动者应忠于职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同心协力,共同合作,共同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诚信责任和诚信义务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社会文明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徐小洪,劳动关系运行伦理分析,工会论坛 2001年8月。

  2. 何维玲,诚信原则的道德与法律意义,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增刊,1999年7月。

  3.非对称信息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青海师专学报(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金英杰

论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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