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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机构的形式的国家和作为国家的物质内容的官僚机构会相互自我实现和相互保护。因此,官僚国家本质上抵制消亡。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使无产阶级成为实际权力以及专政的物质内容。这样,无产阶级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的”。这是官僚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本质不同,所以官僚国家不会消亡,而无产阶级专政会消亡。  
官僚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保存,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消灭。官僚是其自身的目的,无产阶级是其自身的否定,因为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工人阶级不能保存自身的被征服地位。因此官僚不会让政治机构即其生存的源泉自行消亡,而无产阶级却必须让政治机构消亡。这样,为了避免官僚主义自我实现的困境,无产阶级专政既是一种非国家,又是反官僚主义的。  
四、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和作用  
如果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国家,那么它应采取何种政治形式?  
公社的经验给了马克思阐述无产阶级专政手段的经验材料。马克思从未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民主对立的。  
许多马克思主义者,除了罗莎·卢森堡,都错误地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仅仅为镇压反抗的目的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的政府形式。列宁把这概括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89页)而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一种非国家的、公社的形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各个由工人阶级统治的公社,由选举的或雇佣的公务员体现和执行公社的法律和规章,他们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实际权力。他们已不再是官僚!对于马克思来说,认为没有中央集权制国家,就无法行使社会职能,是荒谬的;认为行政和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闲职人员,是荒谬的。  
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国家机器并把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加以摧毁。但争取彻底解放的斗争并不以此告终。公社只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因此,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工人阶级“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工人阶级组织,如工会、联合会和政党,不是被改造成如列宁所建议的那种由国家控制的组织,恰恰相反,是被改造成无产阶级制度的基础材料。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解放中的作用是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公社“开始劳动的解放——它的伟大目标: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  
无产阶级专政所采用的压制和防御工具也必须是性质合适的。马克思对宣布建立“保卫公民的”国民军的3月22日中央委员会公告的补充是:“人民只要在全国规模内组织这种国民军”。但我们不应把在“全国规模”组织的概念与少数官僚和技术专家治国论者掌握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相混淆。组织国民军足以根除常备军“这一个一直存在着的阶级统治”僭取政府权力的危险。显然,马克思担心政府“僭取阶级统治”,想用国民军的形式保持镇压权力。但他不是想准确地规定无产阶级统治的镇压手段的形式,而只是为了保证无产阶级直接控制这些手段。  
必须明确两个方面。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包含镇压手段,但专政的制度设计应该是通过由无产阶级直接控制镇压工具来预防政府“僭取”权力,因此,马克思才建议采用非官僚主义的、国民军的形式。  
第二,镇压不是常规状态。马克思预言公社一旦在全国规模内牢固地建立起来,它还“可能”要经受“奴隶主们的零星暴动”引起的“灾难”,“这些暴动尽管暂时会阻挠和平进步的事业,但只会增强社会革命力量,从而加速运动的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只是在“镇压资产阶级对革命的反抗时”才成为“专政的”,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方面是不能排除的。但是在其他方面,它是正常的“和平的发展进程”。  
五、无产阶级专政在监督经济向共产主义过渡时的政治职能  
没有一部马克思的著作是不涉及人类解放的,任何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不应不涉及这一问题。资产阶级和国家官僚机构的消灭不会自动导致人类的解放,认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一直坚持劳动过程和劳动组织有可能在体力上和脑力上对人类生活条件和人类自由有害。劳动机制和劳动组织在劳动奴役中也能独立发挥作用。在资本主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也能被其他制度运用,如苏联“共产主义制度”所证明的那样。无产阶级专政应优先考虑纠正这种情况。首先使工作成为可以忍受的,然后是令人愉快的,最后是有人性的。  
从《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中可以归纳出一些能逐渐达到人类解放的经济手段:1.缩短工作日;2.有计划地满足“社会需求”;3.增加社会消费;4.同时减少行政开支;5.同工同酬。这些手段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标,它们在资本主义下也有可能实现。关键在于,在无产阶级统治下这些手段是连续的,并且它们以总目标作为参照点,而在资本主义下它们只是作为偶然的、被迫作出的反应出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目标,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明确说到了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按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说法,工人一旦获得公社形式的政治权力,“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能使劳动获得自由的经济改造不仅需要“改变分配,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马克思所想像的社会向共产主义的改造与从农奴制向资本主

义的转变非常相似。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取消阶级斗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政府——公社不用剥夺资产阶级来消灭阶级。公社只是成为社会改造的监督者。正如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与议会制不是统治阶级的真正生命……只是旧秩序在政治上的保障、形式和表现”,所以公社成为新秩序的政治保障,而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尽管马克思期待在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和“阶级斗争的几个不同阶段”之后能够实现劳动的完全解放,但是他声称,“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这些引文表明,无产阶级专政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使政治和经济这两个领域都处于无产阶级直接统治之下。那时,与资本主义截然不同,在这两个权力领域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分隔。而且,与官僚主义的前苏东国家不同,被融合在一起的这两个领域在无产阶级制度下是非官僚机构化的。  
六、结论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政治组织,不是社会解放的“普通运动”。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不是消灭阶级,而是在政治上“保证”从资本主义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对马克思来说,无产阶级专政只能是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机器的完全的“反题”。官僚机构的自我实现和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过程——前者要求自我肯定,后者要求自我否定,所以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具有官僚主义的性质。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在制度上与无产阶级的总目标相协调。只维持有效的镇压手段以保护革命成果是不够的。镇压手段必须从属于由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推动的积极的、建设性的手段和职能。这一事实限定无产阶级专政可能采取的形式应该是工人阶级的非官僚主义的、直接的政治组织。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以巴黎公社的普遍形式和原则为模式。  
在经济方面无产阶级制度的目标是使社会从“必然”王国过渡到“自由”王国。对马克思来说,“自由”王国不只是在于满足物质需求。人使其内在自我在外部世界客观化的能力和利用其意识控制世界的能力也是同样需要的。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最终消除劳动异化的条件。必须建立个体在一个非官僚主义的、非异化的环境中自由发展的条件。对马克思而言,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事业包含着消灭所有生

《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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