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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


指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后,能通过有效的机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个机制,就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利用广泛有效的救济手段的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司法审查机制。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方面,在司法程序的合理性方面,以及司法案件的受理范围方面仍有许多急待改进之处,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以法典化为目标,逐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规定,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是建立行政法律体系的初期阶段的特征,也是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的必经阶段。然而,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和完善的标志,必然是法典化。这是因为:
①行政法律法典化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统一行政,即在管辖领土全境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分散的单行法规难免会存在不一致法律规定,会产生相矛盾的法律解释,会导致相冲突的执法方法,而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也能保证行政方法的统一性,因而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②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行政法律法典化使行政权力建立在统一和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使行政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法律可依;也使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能依据统一、明确的法律行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因此,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③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其成功,既依赖于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也依赖于行政法律理论的重大突破。反过来说,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又能促进行政法律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说,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然而,行政法律法典化虽然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制定行政法典并不是现今能做到的。行政法典的制定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的实现:其一,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其二,相适应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已经日趋成熟;其三,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已经基本齐全。只有在这三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才能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这三个前提条件,在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条已经具备。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不是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是通过艰苦的工作,逐步满足和实现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愿全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政府与人民一道,借入世之东风,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早日建成与WTO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现代民主、法制精神的,公平、正义和高效率的行政法制体系。




2003年10月8日




注释:
① 有关传统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可参阅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的[英]戴维.M.沃克编著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有关“国际(公)法”的条目。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7页。
② 详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三)
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附录第6页。
③ 详见上书附录第8页。
④ 参阅上海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国际公法》” 1981年6月第1版第13—18页。
⑤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介绍,可参阅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的《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6—50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第68—70页。
⑥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可参阅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司编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划、程序与实践》一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⑦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论述,可参阅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76—93页。
⑧ 有关WTO的司法审查体制和规定,可参阅江必新著《WTO与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⑨ 参阅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32页。

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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