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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

  可以说,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这种二元归责体系从总体上把握了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有效归责,解决了先前因是否包含违法性而造成的责任无法落实的难题,最大限度得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使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得到了应有的填补。而对于那些合法排污加害方来说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大大减轻了其的赔偿责任,从而有利于其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二元归责体系的制度保障

  随着现代社会法理念上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侵权责任也由原先的以过错为要件的自己责任转向社会责任。责任的社会化,大大地削弱了企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对于企业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有效的化解了企业的市场风险。但要实现责任的落位,赔偿的实现,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5.1一元归责体系中原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二元归责体系中,要最终实现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落实,首先需要我们去完善和发展原有的配套制度,例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①。它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源于美国1970年颁布的《水质法》。在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都通过各种方式确立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但在保险方式、承保机构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要真正实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承保的范围而言,我国就应当从国情出发,走阶段发展的道路:从投保突发性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保险开始,再逐步推广到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之中。在投保方式上,也应当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突发性、持续性环境侵权行为中危险较大的,应当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即有污染环境的事业者或者企业按照法律之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13]而对于环境危害较小的,则可以采用自愿投保的形式,即投保与否,依其的实际状况自主选择。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政府在这一方面更加应当发挥其的宏观调控作用,在相关行业建立相应的制度性标准,从法律上规定整体上超过此种标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责令其强制投保,不投保者责令其整改直到其的生产达到此项标准为止,实在不行的就予以关停,通过这种形式将责任保险强制性地追加到某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单位身上,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燃。另外,在投保机构的选择上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意大利的联保集团的形式,通过国内几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联合开展此项业务,待时机成熟再由专门机构来办理此项业务。还有出于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刚刚起步,所以也应对投保数额和赔偿数额等做相应的限制。

  5.2制度的创新

  其次还要创制新的制度,例如污染损害专项基金、环境损害福利彩票等,污染损害专项基金是以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的相关环境税、费,国家的相关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为其基金的来源。当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时,受害人就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该项基金,使其的生产、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而环境损害福利彩票则是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资金,并通过设立专门的法人来管理这笔资金,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人在得不到必要的保障时通过申请来获得此项基金,但具体发放与否则应当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领条件②。总之,通过这些制度的创设,对那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相应救济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使他们不至于在生产、生活上陷入窘境。

  二元归责体系实现了责任的区分和合理适用,但这仅仅解决了责任的现实落位问题,要实现责任的实际落实,除了在上述两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外,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途径尝试着去构建适合该二元体系的配套制度,实现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最终使该二元体系在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能实现良性运转。

  面对未来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本文仅对现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制度创新做了理论上的探讨,笔法稍显稚嫩,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环境侵权归责的二元结构将一定会在未来几年内在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内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1][日]不破敬一郎 地球环境手册[M] 全浩,等译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第1页。

  [2][台]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五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第259页。

  [3][4]曹明德 环境侵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第138页。

  [5][12]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第18页 第115页。

  [6][台]邹聪智 法国无生物责任法则之发展[M](上),载法学丛刊[A] 第111期 第69页。

  [7] 刘景一、乔世明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第233页。

  [8][10]同[3][4] 第155页 第1670页。

  [9] 周珂 生态环境法学[M]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1 第105页。

  [11] 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M]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0 第582~583页。

  [13] 周珂、刘红林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坛第五期 2003。

注释:

  ① 转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6届会议报告》(英文版),第52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第74页

  ②《韩非子。内储说上》

  ① 法霍多马,又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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