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环境法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并非赋予自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它仅仅是环境法所应具有的一种德性,因为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他律的,同时自然又不具有人类特有的自由意志,它对法律权利的要求与行使都无从谈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不是由法律调整而得到,它仅仅是环境法的理念或者说所欲实现的客观目标,而这种理念是任何“中心”主义所不具有的,这种状态的获得还要依赖环境法对人与人关系的调整。?
一言以蔽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环境伦理学领域的一场革命它反映了环境演变的本质规律,又注重了人类智慧的发挥,与传统的各种环境伦理思想有质的区别,在理论形态上有了质的飞跃,必将推动环境法理的根本性变革。
「注释」
1 参见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3页。
2 参见于可主编:《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第98-117页;赵林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页。
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0页。
4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页。
5 所谓环境武器是指为军事或其他任何敌对目的而使用的环境致变技术。美国在越南战争期间曾使用这种技术,试图人工延长越南的雨季,为胡志明小道供给线的运输制造困难。参见瑞典斯德歌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的生态后果》,英文版,瑞典阿尔克维斯特与威克塞尔国际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55-56页。转引自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页。
6 W.H.Murdy, 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 in Environmene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pp.302-309,1993.
7 G.G.Simpson, This View of life (Harcourt, Brace World, New York, 1964), p.101.
8 C.Lyell,Principles of Geology( Kay,Jun, and Brother, Philadelphia, 1837), Vol.1,p.512.
9 参见章建刚:《人生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估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34页。
10 参见李培超著:《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6页。
11 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200页。
12 参见雷毅著:《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36—145页。
13 参见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第45-53页。
1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375页。
谷德近
《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