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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制度研究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二十世纪以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上升和实力增强,对大宗交易的需求不断增强。大宗交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较大,由此引发了大宗交易问题。为了解决大宗交易问题,世界上一些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大宗交易建立了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制度。这些针对大宗交易的特别规定称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在降低大宗交易对市场价格的冲击、提高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增强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判别大宗交易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单笔交易的股数或交易金额作为判别交易是否为大宗交易的依据,另一种是以交易使用的信息披露系统或交易系统作为判别交易是否为大宗交易的依据。从世界各证券交易市场的实践看,单笔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其采用的最为有效的大宗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和大宗交易的低佣金率。

  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以外进行。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中进行的大宗交易允许其委托"隐形化",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外进行的大宗交易详细规定了交易价格的允许范围。它还同时规定,大宗交易信息公告也可根据交易规模适当推迟,最晚可延迟到下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公布。

  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大宗交易都采用盘后交易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通过特制的盘后交易系统TOSTNET-1进行;而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没有独立的盘后交易系统,其大宗交易通过正常规模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时,证券交易所应主要从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为大宗交易提供较为宽松的条件,同时制定严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 

作者:深交所综合研究所 王霞 来源:巨潮资讯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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