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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与设计


计算的,交易额是不分买卖方向的,而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净额交收制度,只有买入与卖出相抵后的净额才是交收日需要实际交付的部分,才需要对此施加保证金制度约束,因此用交易额作为计算保证金的核心指标是有失恰当的。同时,结算会员持有不同的证券组合,所面临的由于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风险不同,保证金的要求理应不同,而目前我国保证金额的确定没有考虑结算会员所暴露的风险程度。

  美国、香港证券清算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比较而言,香港保证金的计算将结清差额风险直接纳入所有经纪参与者应缴供款总额的计算公式,又将每个经纪参与者上月平均每日[持续净额交收]数额的市场占有率作为供款总额的分配权重,计算每个经纪参与者应缴供款额,因此,它的含义更明确,计算方法更合理。参考香港经纪参与者供款计算方法,我国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可改为:

  结算保证金=所有结算参与者应缴的供款总额(1)

  所有结算参与者应缴的供款总额=所有结算参与者上月平均每日净额交收数额*风险因子(2)

  风险因子=3*上月平均每日的市场波幅(3)

  第二,保证金的调整应体现及时性,最好将过去每季调整一次改为每月调整一次。结算会员的持仓量、证券组合及所面临的风险是每日变动的,而我国保证金每季才调整一次,虽然这样计算从季度变化来看,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是相对于每月、每周、每日结算会员头寸的变化,以季为时间单位的变化显得非常滞后。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香港保证金的调整都以月为时间长度,建议我国证券保证金的调整改过去每季调整一次为每月调整一次。

  第三,在结算规则中应就清算保证金的运用,明确结算会员风险共担的义务。结算保证金制度是一种风险分担和共担机制,当一家会员的保证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动用其它会员的保证金共担损失。在实践中要使保证金真正发挥风险共担的作用,结算公司在结算规则中应就清算保证金的运用,明确结算会员风险共担的义务,并与所有结算会员签订损失分担协议。

  第四,应根据结算成员信用风险的程度,制订不同的清算保证金收取标准。结算成员的信用等级不同,则实际证券结算中发生违约的频率和金额会不相同,给结算公司带来的风险也会不同。因此,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结算成员应施加不同程度的管理。美国证券结算公司制订了结算成员的财务和运营能力标准,将满足一定条件的成员作为重点监督成员。监督的标准分为三类:“忠告(Advisory)”、“A”类和“B”类。对于属于不同监督类型的成员,在保证金的缴交时间和数量上的规定不同。我国对于信用风险不同的结算成员也应制订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的办法是:

  (四)我国抵押制度设计   要求结算成员提供抵押品,一般被作为结算公司防范风险的附加

  管理措施之一。结算公司通过要求具有特殊风险的结算成员提供抵押品,使其所面临的结算成员不能如期完成交收的风险适当地得以抵押,从而可以减少结算中的信用风险。目前,世界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香港的中央证券结算公司都建立了抵押制度。这里,借鉴美国、香港的做法,提出一套初步的方案,以供参考。

  1.抵押品要求的对象。结算公司应不断监察结算会员对其构成的风险。结算公司可就个别结算会员的特殊情况,不时对其采取额外的风险管理措施。当结算会员的财务状况面临危机或其交易买卖形式会给结算公司带来额外风险时,结算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抵押品。在我国,对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结算会员,结算公司可以要求他们提供抵押品:(1)在结算公司认为属高风险证券上的集中百分率超过规定的基准百分率的结算会员。高风险证券指市场价格连续三日达到涨跌停限制的证券。集中百分率为结算会员某一高风险证券的待交收净额与其流动资金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集中百分率=*100%。(4)

  基准集中百分率香港中央证券结算公司规定为25%

  (2)结算会员该高风险证券待交收净额超过结算公司规定数额。   2.抵押品的形式。结算公司可以要求结算公司以现金、银行担保或抵押证券的形式提供抵押品。

  3.抵押品的款额。

  结算会员提供的抵押品的款额可以根据结算会员对其构成的风险大小来决定。其计算公式为:

  抵押品金额=结算会员某-高风险证券待交收净额*高风险证券的每日市场波幅

  4.结算公司的通知。结算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结算网络系统向结算会员(参与者)发出要求提供抵押品的请求,通知必须包括发出通知的结算公司名称、结算会员(参与者)的名称、要求抵押的数量、抵押品的形式等内容。结算会员(参与者)须于指定的期间内向结算公司交付抵押品。   

  (五)我国逐日盯市缴款制度设计目前,各国或地区的中央证券结算公司的逐日盯市缴款制度在缴款的对象、计量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逐日盯市缴款模式有:美国的集中缴款模式和香港的差额缴款模式。

  (1)逐日盯市缴款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美国和香港结算公司之所以对结算成员要求逐日盯市缴款,是由他们特定的交收制度所决定的。美国和香港都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且交收期较长,美国是T+3,香港是T+2。在这种交收制度下,前期未结算的交易可以延续与下一期交易合并计算,待交收和逾期交收股份在交易日到实际交收日期间的价格变化将对他们的结算公司构成很大的风险,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他们采取逐日盯市,按市价重新核算其价值,并追补其差价的办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T+1净额交收制度,当天的交易不能延续与下一期交易合并清算,且在交易发生的第二日须履行交收责任,这与美国、香港的交收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现有的交收制度下,交易日到交收日期间的价格变化并不对我国结算公司构成多大风险,因此,不需要对结算成员强加要求盯市缴款。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我国结算公司需要应用盯市缴款技术控制风险:(1)若我国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则必须建立与此相配套的逐日盯市缴款制度;(2)在现有交收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若结算成员违约,没有按期交收,则可对逾期交收的股份(已到期但未交收的股份)逐日盯市,要求提供适当缴款。

  (2)逐日盯市缴款的计算。借鉴美国、香港的模式,并考虑我国的现实条件,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对于持有高风险证券头寸等于或大于成员的所有头寸总值的5%(即集中度为5或更多的百分比)成员,要求提供附加的盯市缴款。高风险证券指市场价格达到涨跌停限制的证券。要求缴款的数量为:

  盯市缴款=价格日变化幅度*头寸价值(5)

  第二种计算方法:每日计算逾期交收股份(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逾期交收股份指已到期但当期未结算将与下一期交易合并清算的股份;在现行净额交收制度下,逾期交收股份指已到期但未完成资金交收的股份)的顺差额和逆差额,两者相抵后得到净差额;对具有净逆差额的结算成员要求提供盯市缴款。要求缴款的数量为逾期交收股份的逆差额。

  以上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将使我国形成事前风险管理制度与事后风险管理制度、基本的风险管理制度与附加的风险管理制度相结合的证券结算风险防御和管理体系。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叶青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国证券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与设计(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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