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下面以台湾的涨跌幅限制为例,来说明有关学者对台湾的实证研究。
马黛(1991)以台湾股市月资料及盘中资料作实证分析,发现长期而言,涨跌幅与股市波动无显著关系;但短期而言,大部分倾向于过度反应假说,因此短期内具有稳定效果。
吴学基(1986)研究涨跌幅限制对后续股价的影响发现,涨跌幅会形成投资人“多头”与“空头”的预期心理,使市场产生追涨追跌行为,以致同一项利多或利空消息发布,需要更多交易日才能消化,因此每逢涨停板时,后续的股价较易上涨;每逢跌停板时,后续股价易下跌。
王慕军(1990)利用多元回归分析及累计平均误差分析的方法探讨涨跌幅限制对台湾市场稳定的影响,认为缩小涨跌幅限制会对股价波动产生助涨助跌作用,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心理预期、价格差距小及投机资金参与的影响。
马黛、林雨柏(1992)通过对投资人结构、稳定机制与股价波动的系统动态分析,认为将股市视为一系统,投资者的行为将主导股价的变动,而信息、税收、稳定机制的变动仅是外生变数,是一导火线,是影响股价的间接因素,主要通过不同投资者才使股价产生波动。
马黛(1993)认为,适度的涨跌幅会降低投资人过度反应而产生的波动,但过窄的限幅会助长炒作,以致加大股价波动。
胡星阳、梁敏芳(1995)针对台湾1987、1988、1989年三次调整涨跌幅限制,通过估计真实报酬率的变异数,以个股为分析对象,对涨跌幅限制可影响股市炒作的假说进行验论,发现没有一致的证据可以支持涨跌幅限制能够影响股价的说法。
刘玉珍、周行一、潘景静(1996)以VAR模型研究涨跌幅限制与投资人行为的关系,显示当股价达至涨停时,市场上买压及周转率增加;当股价达至跌停时,市场卖压及周转率增加,且股价有下挫的趋势。
上述各种分析基于分析对象、采样时段的不同、分析方法的差异、不同影响因素的取舍而导致有不同的结论,对稳定措施实施效果的分析难有定论,但对涨跌幅限制措施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还是有较一致的看法。不过争论归争论,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所制定各种稳定市场的措施对市场波动进行干预却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
的稳定措施及其改进
一、大陆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稳定市场措施
曾经实行的稳定措施有:
1. 涨跌幅限制
早在1990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发出《关于深圳目前股票柜台交易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股票买卖的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上一营业日收市价的10%,这是大陆实行涨跌幅限制之滥觞、6月18日涨跌幅限制调为±5%,6月26日调整为+1%、-5%,出现了不对称的情况,11月19日涨幅调为5‰而跌幅不变,12月14日跌幅调为1%,1991年1月2日涨跌幅调为±5‰,到8月17日,深圳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全面放开股价限制。
上海证券市场从1990年7月26日开始实行涨跌幅限制,后经多次调整,到1992年5月21日全面放开股价。
1996年12月16日,为抑制股市过热,深沪证券交易所对所有上市股票及基金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规定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交易价不得超过前一日收市价的±10%。
1998年4月,深沪交易所对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实行特别处理,财务状况异常的标准是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最近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对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名称前加ST字样,涨跌幅限制为5%。
1999年7月,深沪交易所对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每周五为其提供特别转让(名称前加PT),涨跌幅限制为5%,且仅在收市时集合竞价一次。
2. 股票停牌制度
1998年6月,深沪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规定,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交易所可在收市后决定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复牌。上市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算异常波动:(1)股价连续3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2)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即成为每日收盘时涨跌7%以上的前五名);(3)股价振幅连续3日达15%;(4)股票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3日放大10倍;(5)交易所或证监会认为属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临时停牌是股票交易的强制中断,不同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发布公告等的例行停牌,其目的是促使证券价格反映所有公开可得的信息,使市场提防或警戒涉及个股的非常事件,促进市场有效性的形成。临时停牌时间长短取决于上市公司何时公告,但交易所并不对公告的信息质量予以审查,有敷衍、搪塞的现象发生,并且随着停牌的增多,其信息的有效性功能值得进一步探讨。
《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