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2)第二次为第一次收盘价的± 5%
为前日收盘价的± 10%
暂停交易时间
15分钟
30分钟
资料来源:巴黎证券交易所简介,1998年
5. 以前一盘收盘价为基准,制定下一盘阶段性的涨跌幅限制。
马德里交易所也分为上、下午盘交易,每一盘股价涨跌幅为前一盘收盘价的15%,达到涨跌停后可再放宽到20%。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涨幅与跌幅可以是对称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幅度。涨跌幅的设计还可以与市场断路措施配合使用。若将各交易所的涨跌幅换算成百分比,可发现以台湾的7%为最小,菲律宾的50%为最大。此外,除巴黎交易所规定到达涨跌停时需停止交易一段时间外,其他交易所只是对申报及成交的价格范围予以限制。
二、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Trading Halt)
“市场断路措施” (Circuit Breaker)是1987年10月美国股市大崩溃后,布拉迪(Brady)提出的检讨报告中所用的名词,意指当股市波动超越一预先设置的标准时所必须采取的交易中断或暂停措施 。自1998年10月19日NYSE施行后(NYSE80B规则),其他多个交易所也陆续跟进。“断路措施”一般指整个市场中断交易(即临时停市);暂停交易可针对个别股票而言,也可针对整个市场。现分别介绍如下:
1. 纽约交易所(NYSE)
NYSE最初的作法是当道·琼斯指数下挫250点时,交易暂停一小时;若指数再跌150点,则交易暂停2小时。1997年1月之后,其标准又数度更改,1999年4月实施的最新规定为:(1)当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指数较前日收盘下跌10%,如发生在下午2:00前则停止交易一小时;如发生在2:00——2:30间则停止半小时;如发行在2:30以后则照常交易。(2)当指数下跌20%,如发生在下午1:00之前则停止交易2小时;如发生在1:00——2:00间则停止一小时;如发生在2:00后则当日休市。(3)在任何时段如指数下跌30%,则股市提前收市。
2. 伦敦交易所(LSE)
1997年10月,LSE针对FTIS100股份推出电脑连续竞价系统,规定如某证券价格波动过大或发生电脑技术问题时,可暂停交易;若总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也可以暂停多种证券的交易。其具体规定是,当某证券的最佳买卖申报价超过其基准价[指开盘后(含停止交易后的重新开盘)的最佳买卖申报价]5%以上,或当系统接受的委托超过其负荷(出现Fast Market的情况),可暂停交易,并可取消程式交易及自动委托传送系统的运作,暂停时间至少15分钟;重新开盘时,将公告新的基准价。
在LSE 的做市商系统中,并无断路措施。当股价波动快速时,交易所可宣布做市商的报价是指示性的,以促使其更多地进行议价。
3. 多伦多交易所
多伦多交易所的断路措施主要跟随NYSE采取一致行动,这是因为加拿大与美国共同上市的公司多,其股价主要随美股变化而波动。当美国证券市场停市时,多伦多交易所也将暂停所有同时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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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