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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及监管策略研究


时间。

  3、网络安全性。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美国国防部全球计算机网络平均每天遭到两次袭击。美国国防部安全专家曾对其挂接在因特网上的12000台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测试,结果88%的入侵成功,96%的破坏行为未被发现?。因此,网络安全始终是一个最重要是制约因素。

  证券的网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受外部攻击造成系统中断,或网络犯罪使信息泄露,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网上交易业务首先必须解决安全问题,而网上交易最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是委托交易数据的网上传输、经纪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系统。投资者要求能够实时委托交易,因此在开市时间段里以及经纪公司开放查询的时间段里,经纪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将直接连接在互联网上,如果没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机制,系统很容易受到攻击。安全防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数据加密。网上交易通常采取了对称加密与不对称加密结合的方式,确保数据的保密性。(2)利用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可以规定若用户端软件连续三次密码出错,自动退出交易功能;若用户端软件每天密码出错的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则自动关
闭该软件登录号,从而消除了利用用户端软件对系统进行连续大规模攻击的可能性。(3)通过券商和银行服务器与因特网的隔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这样即使因特网交易机遭到攻击,最大的风险只是系统停止运作,而不会造成失密或数据破坏。

  4、速度和稳定性。网上交易被称为“流动大户室”,主要就是因为其便利的操作程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但黑客只要用大量堆送垃圾信息的方法,就可以大大降低网络的运行速率,严重时网站甚至被迫关闭。最近美国多家最著名的网络公司,如亚马逊、雅虎等遭到大规模的黑客攻击,正常的运行一度遭到中断。因此,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就成为重要的课题。到目前为止,受技术限制,网站还没有应付此类事件的足够能力。此外,当突发事件造成交易数量超出容量设计时,也会使网络交通堵塞。如1997年10月27日,道.琼斯指数暴跌554点,而成交量激增,通过E--Trade交易的规模是平时的两倍,导致许多委托实际无法进入系统。

  虽然经过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目前这一问题没有得到突出的反映。各券商开展网上交易的网站尚未出现塞车的现象。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相当多的网站,投资者上网速度还是不尽人意。此外,我国进行证券交易的网站尚未经历过突发事件的冲击,其应付黑客攻击或其他突发事件能力还有待检验



  5、交易成本。低成本是国外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主要成本差异包括:网上交易新增的通讯费(上网费)、初始设备投资与网络运行费,同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的时间成本、旅行成本、填单报单成本。仅仅依靠券商帮助投资者购买设备(如电脑),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送给客户电脑的方式并不能满足投资者降低成本的要求。对投资者而言,关键是要降低每次交易的边际成本,即佣金率。

  在美国和日本之间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日本规定了佣金比率,券商之间首先展开信息竞争,然后过渡到价格竞争。而美国则是在开始之初就是以低价格参与竞争,因而竞争方式是从价格竞争过度到信息竞争。由于网上交易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低成本,投资者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才推动了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若交易成本没有明显下降,那么,这一交易方式就无法获得快速发展。

  然而在我国,虽然投资者投入的前期成本并不高。拥有一台内存符合条件的电脑,再到开户券商处申请安装一套网上证券交易软件,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然而其后的运行成本没有降低。按每天上网2个小时、一个月20个交易日计,每年上网费及电话费就要2400元。网络发展滞后大大降低了网上交易的整体吸引力。在美国,投资者网上股票交易的成本仅为每股0.15美分,远远低于传统方式每股1到2美分的水平,成本优势非常明显。这也使得网上交易仍是大中户的涉足之地。对深圳市开展网上交易规模最大的一家证券营业部的调查显示,大中散户的比例为5:3:2。而在美国,20%的散户交易量是通过网上实现的,散户才是网上交易的主要投资者。

  6、预期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目前我国券商大规模开展网上交易,主要是看好网络交易的发展前景,抢先占领市场先机,以及通过提供全面的服务表明自身的实力。在实际运营中,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的规模还是较小,网上交易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补偿因开发网络系统、租用ISP等费用的支出。因此,目前券商的网上交易基本上还处于市场开发期,对网上交易的投资是对未来的投资,需要不断投入以维持正常运营。

  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网上交易的大发展,即从成长期到成熟期,还需要一较长的一段时期。在此过程中,能否在亏损的情况下,一如既往的不断投入于网上交易的建设和维护,对券商是一个考验。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网上交易以其交易费用低廉、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新兴的网上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网上经纪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经受过熊市的考验。因此,如何规范网上投资业,使这一新兴产业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摆在各国金融管理当局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到目前为止,各国的监管机构都尚未有足够的手段对这一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进行有效监管,行业自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行业自律在我国作用还很有限,还难以满足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更应该实现有效监管,从技术和制度上保证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规范发展。

  1、通过资格认证规范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作为开放的网上交易平台,其安全性在整个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网上交易安全设施应该保证网络安全、通讯安全和应用安全。

  目前我国有不少券商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试点,采用的都是各自的交易平台,分别由不同的网络商开发。全国网上证券交易软件供应商约有20多家,其中只有一部分已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的技术认证。不仅造成重复开发,资源浪费,而且可靠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有两方面:一是由政府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实力雄厚的系统集成商进行开发,所有券商统一使用这一交易系统;二是根据系统集成商的技术能力和发展情况,由证监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商进行统一的资格审定,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互相自由选择,进行合作。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优点在于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开发成本,便于统一管理;第二种方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形成券商之间、系统集成商之间、以及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之间相互竞争的状况,以市场机制来推动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

  目前国外基本上采用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之间自由选择的方式进行网上交易平台的开发,由于计算机和网络业的发达,系统的可靠性都较高,一般都能满足交易上的各种需要。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往往更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应该采取由证监会对系统集成商进行资格认证,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促进交易平台的规范和发展。

  2、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制度。交易员操作失误和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是引起网上交易风险的两大因素。当网上交易出现利益纠纷时,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美国的网上交易曾经发生过股民索赔和券商赔款的案例。

  1998年7月23日,法国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一名成员下了一个错误的10000手定单,导致帐面合约下跌了150个基点。此外,GRIFFIN公司是具有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23年历史的交易公司,1998年年底由于通过该公司结算的一名伦敦独立交易商,在严重超出了交易参数之后,累计损失约800万美元。为此,GRIFFIN公司被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宣告丧失了清偿能力。由于无法达到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不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中退出了其成员资格。

  另外,当网上交易遇到线路故障等事故,给投资者带来了意外损失时,经纪商如何对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国外网上交易的有关规定都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日本“《因特网法》商务法务研究会”认为,当通信线路发生堵塞等事故时,网上交易的“提供者”应负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这样,网上交易的“提供者”几乎要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目前一般认为,即使系统出错,经纪商仍然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对此,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议其电子线路中加上责任条款,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的失误问题。在这个条款下,交易所对每笔交易事故的赔偿金额将达到5万美元,场内交易商对损失的赔偿金将不会超过1000美元,而每个交易日所有场内交易商的总赔偿金不超过25万美元°。

  此外,证券公司为客户的投资提供担保也是促使券商担负监督职责的有效手段。如E*TRADE公司为客户帐号的保费可高达2500万美元。为此,可以考虑由券商、系统集成商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投保,当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由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3、加强监管力度、防范交易风险。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的风险表现形式发生变化,对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般与监管相对应的风险主

《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及监管策略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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