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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


 周人之社牖南向, 而殷人之社牖北向。然而,亳社与周社之差异却逐渐被后人误解,被说成是周人有意而为之,具有政治褒贬含义。《春秋经》哀公四年:“六月辛丑,蒲社灾。”《公羊传》解释说:“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亡国之社盖 之。 其上而柴其下也。”一个“盖”字,表明其为揣度之辞。《谷梁传》的解释则显得态度坚决起来:“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谷梁氏不仅把亳社说成是亡国之社,而且说成是“庙屏”,比公羊氏又进一步。《礼记》更发扬其说:“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到了《白虎通》那里竟然成了这样:“王者、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 为恶者失之。”从《公羊传》到《白虎通》,对亳社的渲染和贬斥,文脉可寻。这使我们想起了从前学者们所说的“层累的历史”的理论,从《公羊传》到《白虎通》,“戒社”说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架构起来的。 后人不察其变,据《白虎通》而谓西周天子、诸侯皆立戒社,失实远矣! 在殷周时代,对“社”的态度就是对神灵的态度,而不是对某个部族的态度。我们不否认在当时人们心目中不同神灵占有不同的情感地位,殷族祭祀使用过的场所在周人心目中可能会留下阴影,但这与所谓“戒社”比是一回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神灵的亵渎是不可想象的。

    三、社与地域政治

    社神崇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认为社神乃一定方域的守护神,影响生活在这一地域内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民族学的资料看,自农耕生产出现以来,地神崇拜就已产生。农业生产使人们较长时间地附着于一块土地,从而与特定的土地神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联系。随着文明和国家的出现,国家也与特定的方域有关,社自然与国家政权具有了一种内在的联系。随着古代的国家和人民逐渐固定在特定土地范围内,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就被进一步强化了。

    建国立社。土地神观念的产生基于农业生产,其神职主司庄稼收成。在各原始民族中,土地神的神能因地因时而异, 但无论如何都直接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关11。从中国古代文献看,中国上古时代的国家自产生之日起,就与社神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史记·封禅书》说:“自禹兴而修社祀。”《论语·八佾》记鲁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谈社制也从夏代开始。《尚书·甘誓》记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夏启命令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可以认为,至迟到夏代具有政治意义的社就出现了。殷王国有“商社”或“亳社”,此“商社”又被人们称为“桑林之社”12。从卜辞反映的情况看,殷王室除了在亳社行祭祀外,还在其他的若干社行祭祀,如“东土”、“西土”、“南土”、“北土”等等。周方国建立于古公时期,周人国家的社亦于此时建设。《诗·绵》:“乃立冢土。”“冢土”是早期的国社。周人摧垮殷王国营建东都洛邑,又在洛邑立社。其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社是政权的象征。《白虎通·社稷》说:“ 封土立社,示有土也。”与古代实情相合。正因为社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所以当失去政权的时候,也就失去对社的主祭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郑国伐陈, 陈国将灭,“  陈侯免,拥 (抱) 社(主),使其众男女别而累,以待于朝”,表示降服。从“社稷”一词的含义,我们也可看出社与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左传》所记春秋时期人们经常把“社稷”一词作为国家政权的代名词使用。如“请子奉之,以主社稷”、“以为社稷宗庙主”13、“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14、“以卫社稷”15等等,不烦赘举。在《左传》一书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约三分之二,而在《论语》、《孟子》、《礼记》等典籍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80%以上。“社稷”的政治寓意于此可见一斑。

    封侯立社。周代行“封建”之法,授民授疆土,建立有限国家。这是由“建国立社”衍生出来的。《礼记·祭法》说诸侯立社,验之《春秋》经传,情况暗合。鲁国有“两社”,宋国有亳社,齐国有社16,陈国有社。根据这些特殊事件中显露出来的诸侯有社的情况,当可推定诸侯国是普遍立社的。文献中丝毫没有透露出大夫立社的痕迹。《礼记·祭法》说:“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氏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孔氏疏云:“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 侯国中除了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国社”外,还大量地存在着另一种社,称为“书社”或“里社”,这类社是民间的,与政权基本无关。鲁有“清丘之社”17,齐国“自济以西,糕媚杏以南,书社五百”18,“莒疆以西”,也有“千社”19。这种社历史渊源久远,后世的“土地庙”乃其遗类。

    社与战争紧密相关。《左传》成公十三年记鲁成公及诸侯朝天子,然后跟随刘康公、成肃公伐秦。“成子受月辰 于社, 不敬。刘子曰:‘戎有受月辰 ,神之大节也。’” 闵公二年记梁余子养曰:“帅师者, 受命于庙, 受月辰 于社 。” “受月辰 ”是祭社活动,表明出征前要祭社。参照《周礼》,出征作战时用车载着社神木主,称为“军社”。“小宗伯”的职责就是“立军社”、“主军社”。“大祝”职云:“ 大师宜于社 ,造乎庙。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大司寇”职云:“大军旅,莅戮于社。”《礼记·王制》也有“宜乎社”之说。《左传》定公四年记述了类似实情:“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且不说后儒所谓“社主阴主杀”云云是非如何,社确实与“戮”有紧密联系。

    国家有了灾异的时候,往往要祭社。日食祭社。据《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此类事又见文公十五年经传。 水灾祭社。 《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火灾祭社。《左传》昭公十八年:“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 天旱也祭社。《诗·云汉》说到旱灾和祭社 。《吕氏春秋·求雨》:“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

    社还时常是公共盟誓的场所。鲁国阳虎曾“ 盟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20。《墨子·明鬼》追述齐庄公时,大夫王里国与中里 争讼三年而案未决,于是庄公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社与特定地域相关,具有明显的超越血缘的性质。这大概是社具有上述特征的主要原因。

    总之,社神崇拜是一种具有地域性质的宗教活动。它与祖先崇拜的区别在于,祖先崇拜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社神崇拜不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且适用于没有血缘关系但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政治关系的人群。因此,透过社神崇拜,我们可以看出在殷周时期是存在一定程度地缘政治关系的。

    注释:

    1 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朱风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2 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按,“土”与“社”理解为古今字更妥当。

    3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

《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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