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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


’又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与儒墨之争不相干,但事实上却有着极重要的关连。

    ‘君子’一词原专指贵族,因此在古典义中,‘君子’与‘庶民’恰是相对待的两个范畴。近年来学者多以为自孔子以降,‘君子’的社会阶层义已由道德义所取代。孔子之后,凡称‘君子’者,多指道德高尚者。我以为此说固可成立,但不够完备。孔子将‘君子’赋予道德义,或者是不争之论,然而‘君子’是否可以指称成德的庶民(小人)?则不无疑义。史华慈(B.I.Schwartz)将‘君子’解释为"true noble man",亦即孔子将封建社会中贵族所应具有的内涵赋予道德新内容,唯有实践了那些道德的人,才算是个‘真正的贵族’(君子)[12]。或许是比较恰当的理解。即就孟子前引文的脉络言,‘君子’与‘庶民’相对而言,似乎不宜纯以道德标准来分判两端。若是此章之‘君子’与‘庶民’须从社会阶层的意义理解,那么,孟子何以说‘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呢?

    《仪礼》〈丧服〉传云︰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

    野人,[13]可以和君子相对而言(‘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论语》〈先进〉);也可以和国人相对待。都邑之士,或即国人,大夫及学士则是贵族,也就是严格古义的‘君子’。《仪礼》这段文字,区分了四种伦理意识状态。禽兽杂交,故只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算,或为尊之谓,意即︰野人不知尊父母。都邑之士(国人)已知尊父,贵族则知尊祖。大夫及学士的后代,非嫡系传宗者,五世之后降为都邑之士,也断绝了与大宗的直接连系。而贵族(大夫及学士)则皆连系至一百世不迁的大宗,故皆尊祖敬宗,也因此仍具有分享大宗权益的身分。此处对于本文主题更重要的是都邑之士与野人的区别,何以都邑之士知尊父而野人不知尊父?在封建时代,国人与野人,往往分属不同族群,也因此分别具有独特的文化系统。《仪礼》所述,或即相异族群因其伦理观念有别所致。也就是,野人所属的族群之伦理观念为不尊父(或不尊父母),都邑之士所属的族群之伦理观念则尊父。

    孟子的‘庶民去之,君子存之’是不是可能在这基础上理解呢?在某些脉络中,大夫及学士与都邑之士属同一族群,类同于孟子所谓的‘君子’。而野人则是另一族群,即孟子所谓的‘庶民’。‘庶民’和‘君子’的伦理观念是不同的两套典范,以致孟子认为持有‘落后’或‘不当’伦理观念的‘庶民’近于禽兽?这一点在稍后比较儒墨两家的伦理观念时十分吃紧,容后再论。

    孟子之外,与孟子时代接近的其他儒家如何看待人与禽兽之间的分判呢?荀子曾两次明确地论及人与禽兽的分别。《荀子》〈非相〉谓︰

    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

    二足而无毛,正是生物学上人异于禽兽的重要表征。荀子和孟子一样,认为生物学上的人的特质,并不是真正最根本的人的特质,真正有效地区分了人与禽兽的,是人道有辨。辨什么?如何辨呢?荀子例举父子与男女两种关系,这两种人际关系是客观必然存在的,不像君臣、朋友、夫妇,是人主观意愿认可或接受之后才可能成立。禽兽同样存在着客观的父子与牝牡的关系,却不能以亲和别建立这两种关系‘当有’的形态,这才是人与禽兽最主要的分判。分,杨倞注云︰‘有上下亲疏之分也’[14]。上下,有君臣之上下,有长幼之上下。上下亲疏,则泛指家族与社会两种伦常。若直就荀子之言而论,禽兽无父子之亲,男女之别,乃因其无辨。在禽兽之中,每个个体都是同等的存在。虽然实则禽兽之中亦有父子,有牝牡,但却不能因而发生父子之亲与男女之别。换言之,禽兽是一种较简单而低级的存在,而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人能将许多个体,依其自然生理的关系(就此段而言),赋予伦理意义。

    人何以能将自然生理关系赋予伦理意义?《荀子》〈王制〉云︰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

    水火、草木、禽兽、人是自然存在物的四个层次,人最贵而禽兽次之,人兽之别在于人有义而禽兽无义。人在自然生理的许多方面不如其他动物,却能超卓于万物之上,最重要的关键在于人能结合成群,发挥整体的力量。所谓结合成群,在于每个人并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个体,而是群本身成为一完整的有机体,每个人在群之中,各有其特殊的位置与功能。人在群中的特殊性,就是分,亦即每个人拥有他自己的身分,各种不同的身分,在群体生活中有一套内在自足的关系网络相互连系。因此

分是群的先决条件,这套关系网络及其具体规范,即是伦常。

    ‘分何以能行?曰义’,义又是分的先决条件,但是义与群、分却分属不同层次,分以成群,体现了外在秩序,而义则是这外在秩序的内在充分条件。可以说,义是各种身分相互的关联及何人当得何种身分的理论基础,一套伦理意义结构。义决定了每个人的分,也支撑了分与分之间的关联。分与分之间相对待的具体运作规范则是礼,而五伦则是儒家所体认礼的五个主要层面。任何一套外在的秩序,必然存在其内在的合理基础,亦即其所认可的内在意义结构。

    《礼记》〈郊特牲〉谓︰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义生然后礼作,即如上述。人类学家多以为人类在父系社会之前,多存在着母系社会的历史阶段。而此处的‘别’,是在父系社会的特殊历史脉络中发言的。母系社会中男女自然也有别,但当时对男女两性的定位却与父系社会截然不同。父系社会中讲的男女有别,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人群中主要的权力传承(宗教、政治,财产、社会…各方面),发生在男性之中,也就是父系成为社会结构的主轴。从这个观点才可能理解何以‘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确立了社会结构的主轴及其基本形态(父子亲)之后,才相应地建立了儒家所认同的封建社会之伦理意义结构,因此‘义生’。此处我们发现,‘别’与‘义’都是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中的特殊概念。既然是特殊的,就可能存在着其他‘别’与‘义’的理解方式。‘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一方面再次地表现了古代儒家以人伦秩序之有无分判人与禽兽;另一方面也透露出当古代儒家面对其他的伦理典范时,所可能采取的态度(斥之为禽兽)。

    《礼记》中另有两段文字明确地区别人与禽兽,〈曲礼〉云︰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惟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乐记〉云︰

 

《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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