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法院的司法介入应推行“适度原则”。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不规范的情况下,应限制法院对劳动争议的介入程度,尊重企业的用人权利和自主管理的权利,使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多方协调机制。上海市最近成立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联席会议(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与雇主组织)”,在劳动关系的多方协调机制的完善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另外一个多方协调机制,就是区总工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大量增加社区调节机构,社区成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后,解决了许多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劳动争议。因为许多中小企业是浦东的企业的主体,目前没有建立工会,企业调解无从谈起,而社区工会、社区调解可以解决问题。
5、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的方法、手段可以大胆创新。劳动监察职能的改进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目前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劳动监察将力量用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上,而现在劳动监察的范围过大,管的事情太宽,所以分散了力量,该管的事情有些没有管,不该管的却花了很大的力气去管。劳动监察之所以会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是因为:一方面《劳动法》没有对监察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工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无形中将监察推到处理问题的前线。劳动监察应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基准、劳动安全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即那些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众多争议,不应该由劳动监察包办,应而由仲裁、诉讼程序解决。其次,应当施行监察网络化管理,将劳动监察的职能下移到设立社保的街镇,在市、区、县施行三级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劳动监察的威慑力和覆盖面。另外,在一些大企业内部聘任监察员,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更好地发挥内部监察员了解企业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优势,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另外,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征地农民工,还应该特殊问题特殊对待:
1、为和谐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应与各地劳务输出机构采取联合管理的办法,在招工、录用、辞退、工资、福利以及中间管理过程中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外地劳务输出公司参与对务工人员的管理,协调好用工单位、外地劳务输出机构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在以上三方共同协调的情况下,促使外来务工人员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捆在一起,从而使企业更加充满活力,建立一种与企业生死与共的结合体。
当前,新区外劳所经与各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协调,对输出机构在新区开展劳务输出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街道劳务所做好用工单位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指导工作。目前,要么由外劳力用工单位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和外劳力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工作的推进不仅对理顺外劳力劳动关系和规范用工单位使用外劳力的用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规范外劳力管理,宏观调控外劳力使用总量以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都有深远意义。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出台,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不仅保障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稳定劳务关系、避免劳资矛盾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2、征地农民工的就业要向市场化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征地农民工应打破其与企业原有的特殊劳动关系,实现就业市场化。在浦东机场等大型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区采用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可以说在解决征地农民工的安置问题上作出了大胆尝试;最近,上海市对于征地农民工出台了“两保障、一补偿”的新政策,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有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又有经济补偿,更加有力地保护了征地农民工的利益。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帮助征地农民工及早转变观念,树立新的市场就业观,不等不靠,自强自立,自谋职业。同时加大促进就业的力度,积极发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完善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渠道,落实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认真贯彻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养老和医疗保险,稳定过渡,防止矛盾激化。
中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日益扩大,浦东新区的劳动关系也越来越融入国际化的大潮之中。随着新区社会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内容的契约性、劳动关
系主体的群体性、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性等市场化特征已渐成型,劳动关系的协调方式理应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改变而转变,一种强化劳动关系双方责任、重视社会协调功能的协调机制将在浦东新区应运而生,并逐渐走向成熟。
华东政法学院·李凌云 姚岚秋
《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