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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仁义内在”说


的道德理性。孟子说: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

    “义”是“理”,是“心之所同然者”,是普遍的道德理性,肯定心具有理义也即肯定人具有内在的道德观念,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由“义之端”的羞恶之心到“心之所同然者”的“理义”,即是孟子对义的基本规定,义即代表了这一由情及理的发展过程。不仅如此,孟子还将义看作具体的行为规范,提出“义,人路也”的命题。路指道路,引申为准则、规范,这里孟子用形象的语言把义作为行为规范、处事准则的内含揭示出来。这样,义既是内在根据又是外在准则,通过义,主体和客体、内和外被统一起来。因此,孟子常常仁、义并举,把仁、义联系在一起:“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公孙丑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万章上》)“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告子上》)从孟子的论述来看,这里的仁、义显然是一种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在孟子看来,仁是人心,义是人路,有人心知道,方可行路;仁是安宅,义是正路,有安宅归居,行路才有必要。这样仁、义均内在于心,成为道德实践的内在原则和根据。就仁是“人心”、是最高的概念而言,仁可以说包含了义;就义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言,仁又生发出义。因此,“ 居仁由义”实际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自律的思想。康德认为,自律的一个意义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自我立法,换言之,道德法则源于道德主体自身。他将实践理性的第三条原则概括为:“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并说“根据这个法则,一切与意志是颁定普遍律者这个观念不相容的行为格准都要排除掉。所以意志不特要服从规律,并且因为一定要认意志自己为颁定这个规律而服从,意志也只为这个理由,才服从这个规律”(2)。孟子把义看作来自道德主体心(仁),把道德实践看作服从主体的法则自身,无疑具有意志自我立法的特征。当然,孟子的“居仁由义”和康德的意志自律也有很大不同,被康德看作道德主体的实践理性是排斥情感的。康德认为意志自律必须来自理性自身的立法原则,感性法则不仅不可能是自律的原则,相反,它是地地道道的他律原则。而孟子的主体心(仁)虽排斥情欲,但不排斥情感(道德情感),相反,它本身就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混合体,是情理;另外,孟子的义主要指君臣、父子间的孝悌忠信,这和康德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单纯普遍的立法形式”也有很大区别。我们把孟子和康德相比较,只是想说明孟子在自己的哲学传统内,通过道德自律论证了“仁义内在”,否定了“仁内义外 ”,建立起新的思想体系。

    (三)

    与“仁义内在”说相应,孟子常常使用“仁义”一范畴。《孟子》一书中“仁义”一词共出现二十四次,(其中“仁义忠信”、“仁义理智 ”不包括在内。)成为孟子的一个重要概念。需要指出的是,仁义一词并不始于孟子,据张岱年先生的考证,在孟子之前,墨子已使用仁义一词了。如《墨子·尚同下》的“中情将欲为仁义”,《非攻下》的“今欲为仁义”。另外,《老子》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庄子·齐物论》“仁义之端,是非之涂”,也都使用了仁义一词。从这些情况看,仁义似乎是当时人们常用的辞语。按照古代语言单字词在前,复合词在后的原则,在一定时期,以前曾单独出现的单字词如仁、义,被组合成一个新的复合词,如仁义,并被较为普遍地使用,应该说是正常的现象。这样看来,孟子的仁义似乎也没有特殊意义。但问题是,人们开始使用仁义概念时,并不关心它的确切内容。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论,《墨子》、《老子》、《庄子》等都没有对仁、义的关系作具体的说明和论证,二者在它们那里只是形式的联系,而缺乏理论的自觉。孟子的仁义则不同,它建立在对仁、义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之上,是伴随着“居仁由义”、“仁义内在”的思想而提出来的,因而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意义。张岱年先生说:“仁是孟子所宣扬的最高道德原则,而孟子道德学说的核心则是仁义。”(3)这种观点代表了学术界的一种普遍的看法。我们认为,孟子的思想的核心应当是仁,尤其是“仁,人心也”意义上的仁(广义的仁)。孟子把仁义礼智统一于心,又以心言仁,只有仁才能反映他思想的本质。综观《孟子》一书,仁义一词主要有下面三种意义:(一)指抽象的思想、学术、原则、法则等。如“齐人无以仁义与王言者,岂以仁义为不美乎?”(《公孙丑下》)齐人不把仁义这种思想或学说告诉大王,难道是因为仁义这种思想或学说不好吗?这里的“仁义”即是指思想、学说。孟子还常常把仁义与利对举:“去利,怀仁义以相接则王。”(《告子下》)这里的仁义指道德原则,它和孔子义利之辩中的义是接近的。(二)指意志的法则、准则。曰:“何谓尚志?曰:仁义而已矣。”(《尽心上》)仁义是意志遵循的法则。(三)指道德实践的内在根据。“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离娄下》)仁义是道德实践的内在根源而非外在形式。从以上内容来看,仁义无论在作用和内容上都没有超出仁,因此,把仁看作孟子思想的核心可能更合适。

不过,孟子提出“仁义”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孟子在理论上已成功地将仁、义统一起来,完成了“义外”到“义内”的转变。

    孟子提出“仁义内在”说,总结了子思的“仁内义外”说,完成儒学思想理论上的一次深刻转变,而促使这一转变的关键人物则是告子。以往学者谈到“仁内义外”说,总是要将它看作告子的专利,认为孟子既然批判过告子,那么,思孟学派自然不会与“仁内义外”说有什么关系。这一看法显然有简单化的嫌疑,未必符合历史的实际,只要考察一下孟子与告子的辩论,就可以发现它并不成立。

    告子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告子上》)

    值得注意的是,告子提出“仁内义外”的主张后,孟子接着问“何以谓仁内义外也”?“仁内义外”说在战国时期非常流行,郭店简以及《墨子》、《管子》等著作中都有所反映,几乎形成了一个思潮,孟子自然不会不知道。只不过孟子注意到,当时学者往往在“仁内义外”的命题下表达各自的思想,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所以要求告子首先回答他是如何理解“仁内义外”说的。从孟子的问话来看,当时主张“仁内义外”说的显然不只告子一个人,告子的看法不过是当时“仁内义外”说中的一种。孟子对告子的批判,起初也只是对“仁内义外”说一种具体理解的批判,而不是一般的批判。根据拙文《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的分析,孟子在与告子辩论时,作为其思想主要内容的“四端”说尚没有形成,故在辩论中多有舛误。但可能正是这一辩论启发了孟子,促使其“四端”说的形成,并提出“仁义内在”说,这时他也由对告子的具体批判转向对“仁内义外”说的根本否定。

    注释:

    1、参阅拙文《简帛〈五行〉新探——兼论〈五行〉在思想史上的地位》。

    2、康德:《道德形上学探本》,第45~46页,商务印书馆版。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3、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第6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孟子的“仁义内在”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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