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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


纪初制定了《水管理法》(Acts Regulating Water)。根据该法,在昆士兰州的所有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泊中的淡水和地下水)属于州政府所有,州政府向用水户(包括从水利工程供水及从未建工程的河段直接取水)发许可证,用水户籍此可以取水。根据《水管理法》建立的供水机制是:该州的水利设施(如大坝)建设和向用户供水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即由州政府建设水利工程、由州政府向灌溉农业供水、由州政府向灌区农户发取水许可证、由州政府建供水设施向居民供水、由州政府制定向农业灌溉用水予以补贴的政策,即把供水视为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这种认识建立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和相应的登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相当纯粹的行政性管理。由于州政府拥有所有水资源,直接管理所有供水设施,州政府在建设水利设施时主要考虑政治利益而不是从商业、经济观点出发,几乎不考虑水利投资必须获得的正的回报率,因而不太关心水价问题、也不需要对水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供水机制产生了如下一系列问题:第一,由于供水不计成本或低成本,使政府因供水产生的财政负担过重,用于供水设施的财政预算压力过大。第二,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条件下的供水只承认许可证发放者与许可证持有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承认水利设施经营管理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使得水利工程或供水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缺乏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效率的积极性。第三,由政府包管供水,不利于民间经济或私营经济企业参与供水活动。第四,不利于在水资源领域建立市场机制。

  随着州政府日益关心以成本为基础确定水价问题,民间经济或私营经济实体越来越多地卷入对水利工程特别是供水设施工程的参与,因而产生了供水成本、价格、获利等供水的利益机制问题。单纯依赖政府的行政供水机制不利于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容易产生类似于“公有地”的悲剧。为了克服单纯依赖行政建设水利设施、行政管水、行政供水等水资源行政机制的弊病,2000年制定的新《水法》(Water Act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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