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应对之路
积极回应,主要是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格利益属性、确立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为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制度留下空间;同时,提供对传统权利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解释的一般性条款,为民法与专门环境立法建立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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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并非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这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是对“绿色民法典”的一种误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吕忠梅
《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应对之路(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