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民”到“立人”:五四启蒙思潮的形成 --《重申五四精神》之一节
主义者已经把人的解放和权利的保障作为根本目的,而决不是象维新派思想家一样为强国而新民,也不象孙中山们一样为建国而动员民众。当然,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没有因为“立人”而排斥“强国”,但是,他们决不是民族主义者,更不是国家主义者。在他那里,人是目的,是一切思考的出发点和价值核心,因而总是第一位的。按照他们的思想逻辑,国家只能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而获得合法性。因为人们之所以需要国家,是因为国家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这一切,或者国家本身就成了个人权利的侵犯者,这个国家就失掉了存在的价值。
因此,在他们那里,国家不是可以凌驾于人之上的目的,更不是可以剥夺个人权利的借口。陈独秀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27]他又说:“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盖保民之国家,爱之宜也;残民之国家,爱之也何居?”[28]李大钊在《“少年中国”的“少年运动”》中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爱人的运动比爱国的运动更重要。”按照胡适的说法:“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救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29]按照鲁迅的表述:“要我们保存国粹,也须国粹能保存我们。”“保存我们,的确是第一义。”[30]直到晚年,鲁迅在《半夏小集》中仍然表现着对以国家和民族的名义剥夺个人权利和侵害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愤怒,并且提醒人们:“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由此可见,五四一代启蒙思想家借助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确立了一种国家与个人的新型关系原则。这一关系原则是与平等交换的市场原则相一致的,无论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群体之间,都必须是自愿的平等交换,而不是野蛮的占有和掠夺。这种关系准则正是现代社会关系最本质的标志。
从维新派的“新民”到新文化运动的“立人”,是20世纪中国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也是近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从五四时期开始,中国文学和思想文化中就存在着三个主题:救亡、启蒙、翻身。三个主题往往伴随着三种思想文化运动。启蒙运动区别于救亡和翻身运动的主要标志就是以人为目的,以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评判一切的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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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丁守和主编的《中国近代启蒙思潮》即从1840年开始,萧●父与许苏民的《明清启蒙学术流变》则从16世纪30年代开始。
[2]《原强》,《严复集》第一册P27。
[3] 《康有为全集》(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P802。
[4][5][6]《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
[7]《新大陆游记节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二》,P124。
[8]《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P96。
[9]引自《猛回头--陈天华邹容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三纲革命》,署名“真”,见《新世纪》第11期,1907年8月出版。
[11]署名绝圣,见《新世纪》52期,1908年6月出版。
[12]《女子世界》第4期,1904年4月出版。
[13][14][15][1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717,P721,P722,P749.
[17]《坟·文化偏至论》。
[18]《敬告青年》,〈青年杂志〉创刊号。
[19]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胡适文存三集〉。
[20]鲁迅〈坟-我之节烈观〉。
[21]鲁迅〈华盖集-忽然想到(六)〉。
[22]〈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陈独秀文章选编〉上,P98。
[23]〈慈幼问题〉,〈胡适文存三集〉。
[24]〈祝贺女青年会〉,〈胡适文存三集〉。
[25][26]鲁迅〈坟-灯下漫笔〉。
[27]陈独秀〈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每周评论〉第三产业5号。
[28]〈爱国心与自觉心〉,〈陈独秀文章选编〉上,P71。
[29]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
[30]鲁迅〈热风-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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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他们那里,国家不是可以凌驾于人之上的目的,更不是可以剥夺个人权利的借口。陈独秀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27]他又说:“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盖保民之国家,爱之宜也;残民之国家,爱之也何居?”[28]李大钊在《“少年中国”的“少年运动”》中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爱人的运动比爱国的运动更重要。”按照胡适的说法:“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救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29]按照鲁迅的表述:“要我们保存国粹,也须国粹能保存我们。”“保存我们,的确是第一义。”[30]直到晚年,鲁迅在《半夏小集》中仍然表现着对以国家和民族的名义剥夺个人权利和侵害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愤怒,并且提醒人们:“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由此可见,五四一代启蒙思想家借助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确立了一种国家与个人的新型关系原则。这一关系原则是与平等交换的市场原则相一致的,无论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群体之间,都必须是自愿的平等交换,而不是野蛮的占有和掠夺。这种关系准则正是现代社会关系最本质的标志。
从维新派的“新民”到新文化运动的“立人”,是20世纪中国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也是近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从五四时期开始,中国文学和思想文化中就存在着三个主题:救亡、启蒙、翻身。三个主题往往伴随着三种思想文化运动。启蒙运动区别于救亡和翻身运动的主要标志就是以人为目的,以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评判一切的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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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丁守和主编的《中国近代启蒙思潮》即从1840年开始,萧●父与许苏民的《明清启蒙学术流变》则从16世纪30年代开始。
[2]《原强》,《严复集》第一册P27。
[3] 《康有为全集》(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P802。
[4][5][6]《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
[7]《新大陆游记节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二》,P124。
[8]《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P96。
[9]引自《猛回头--陈天华邹容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三纲革命》,署名“真”,见《新世纪》第11期,1907年8月出版。
[11]署名绝圣,见《新世纪》52期,1908年6月出版。
[12]《女子世界》第4期,1904年4月出版。
[13][14][15][1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717,P721,P722,P749.
[17]《坟·文化偏至论》。
[18]《敬告青年》,〈青年杂志〉创刊号。
[19]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胡适文存三集〉。
[20]鲁迅〈坟-我之节烈观〉。
[21]鲁迅〈华盖集-忽然想到(六)〉。
[22]〈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陈独秀文章选编〉上,P98。
[23]〈慈幼问题〉,〈胡适文存三集〉。
[24]〈祝贺女青年会〉,〈胡适文存三集〉。
[25][26]鲁迅〈坟-灯下漫笔〉。
[27]陈独秀〈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每周评论〉第三产业5号。
[28]〈爱国心与自觉心〉,〈陈独秀文章选编〉上,P71。
[29]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
[30]鲁迅〈热风-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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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到“立人”:五四启蒙思潮的形成 --《重申五四精神》之一节(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