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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


二者虽然都十分重视人类生存发展的利益,但彼此间仍然有很大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二者生长的历史文化土壤不同。人类中心主义,最初来源于希伯莱文化中的上帝创世纪神话。基督教继承了该观点,认为上帝将自然托管给了人类,人类对自然的肆意处置符合神的旨意。进入中世纪以后,生产力发展,科学进步,人类开始相信科学有绝对地征服世界驾驭世界的力量,从而就更加认为自己是自然界,乃至整个宇宙的中心。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发展,是西方唯心主义宗教神话和科学万能论的奇怪融合。

  而在中国,“以人为本”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民为重,君为轻”的以民为本的思想,唐朝时,宰相魏征就提出,人民就像载舟之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民为本,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这种历史传统,是当今“以人为本”文化土壤之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东方中国,人的作用得到肯定,并不是源于神的旨意。这个结论,不是由于宗教神话的规定,而是统治阶级在一次一次和广大人民斗争实践的过程得出的。这样,“以人为本”的滥觞就打上了一种朴素唯物主义的色彩。

  其次,二者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是自然的主人,对自然有绝对的支配权。在这里,人类和自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整个人类和自然环境对立了起来,二者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以人为本则不同。它主张的是,在人类社会内部,有两个主体。一个是社会的管理者-政府,一个是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强调的是,政府应该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人类中心主义不同,以人为本对应的双方主体是人类中的两个群体,而非人和自然。因此,以人为本的观念事实上并未主张人类居高临下地征服自然,它未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为缓解机器大工业发展后人和自然之间尖锐的矛盾留下了余地。

  最终,二者的价值观不一样。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一

元的,短视的。说一元,是指人类中心主义仅仅肯定人类的价值,除了人类的价值和需要之外,世界上任何物种,任何自然元素都没有独立的价值。说短视,是指,人类中心主义关注强调的,只是当代人的价值,或者是人眼前的,可以看得到并很快实现的价值。⑤。然而,人类不认为自然没有独立的价值,并不意味着自然的独立价值就不存在了。并且,人类目前所看到的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也仅仅是自然对人类宝贵贡献的一部分。所以,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一元性和短视性,使得它在应用于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

  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第2页),其价值属性是二元的,具有辨证性和长远性。说价值属性是二元的,指的是以人为本,既强调人类的利益,又要求保护环境。我们要注意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原文,是将“以人为本”和“全面,谐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一个句子里一起提出的。这就意味着,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说辨证性,是指以人为本,是对立统一,有主有次,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状况而不断调整和发展的。作为一个物种对自身的维护,以人为本也认为人类的利益在根长远本上是第一位的,环境的利益是第二位的。这就是对立和主次。但是,人类无法离开环境,人类是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生活的,损害环境也会损害人类的利益。这样,二者就统一起来。长远性,是指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第2页),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致力于做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它甚至还为我们在经济和文明充分发展的几十年,几百年后,从伦理的角度重新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留下了必要的理论空间。价值观的不同,是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的本质不同。

  以人为本的科学价值属性和文化背景,决定了它是一种新生的,中国特色的理论。虽然它在产生时也参考过国外优秀的理论成果,但它和人类中心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 、环境法上的以人为本,要致力于环境正义,保护弱势人群的环境权益。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和人类社会的膨胀和发展同步的。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们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自然资源被大肆掠夺性开采,大量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直接向自然排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环境恶果,例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这些恶果严重的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健康,生命安全乃至下一代人的生存发展机会。

  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环境立法和实践上显然要维护人们在环境上的种种利益。我国《环境法》第一条明确体现了该原则 它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对这一点,笔者并无异议。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环境恶果的承担往往并不公平。一个住在被工业污染的河流的农民和一个住在城市中精致小区里的市民,他们对环境恶果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对这个农民来说,由于购买力不高,他不会消费多少工业产品,但污染的河流直接影响他的取水,灌溉,直接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和生计,影响到他的生存。对市民来说,他消费了许多产品,呼吸了些许工厂污染的大气,但他的生活还是可以基本正常的运转的,并且由于清洁空气等环境权的提出,他的生活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不同的人群对环境恶果的承受是不同的。环境问题由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的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笔者并不反对基本生活环境已得到较好满足的人们发出自己的呼声,满足自己享受环境的权利。但是,笔者主张,在环境关怀上,要更注意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益,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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