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该方针对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各方面不仅有深远的启迪,还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本文 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并辨析了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的区别。同时,本文还力图探究如何在环境法制理念上认识“以人为本”,以及如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内贯彻和实现“以人为本”等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多种含义
以人为本的口号,我国自古有之。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①意即:人民是建立和巩固霸王之业的根本。这表现了管子对人的作用和价值的重视与肯定。然而,这种“以人为本”,把人民当作封建君主实现个人独裁的重要工具,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②公元14-16世纪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也盛行过“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的主义。它针对中世纪的以神为中心,要把人的地位从上帝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成为中心。这就是人本。③2002年11月党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以人为本”,在价值观上不同于我国古代传统的“以人为本”观,在内容上也区别于西方“人本主义”,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它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 在价值观层面上,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处在社会金字塔下层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还可以理解为与自然其它物种相对的全体人类。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首要满足和保护的还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首先,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还是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先把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更高的目标更大的发展。其次,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大量的社会财富开始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而大部分人民的利益需要并没有得到较充分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更为迫切。
2. 在方法论的层面上,以人为本,是指充分的尊重人,把人的能力作为最重要的资源放在第一位,通过提高人的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来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进步。
3.在认识论的层面上,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生活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问题。马克思曾明确说过,“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他认为,人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的,处在社会中的人。 要解决人与经济,人与社会,人与文化,人与环境等诸多问题,最终还是从具体的人群所处的社会现实和具体生活条件为考察点。
4.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力图解决的根本问题的就是协调人的生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在工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吸取中国传统和西方文化的精华,从一个新的角度启发了新的环境法制观念,提供了新的环境法制思路。
二 、“以人为本”与“人类中心主义”之比较
作为环境法价值观的一种,人类中心主义久已存在,并在传统的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相对人类中心主义。鉴于相对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处在一个不稳定的变动发展过程中,本文所讨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仅仅指绝对人类中心主义。《圣经?旧约?创始纪》中写道:“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上帝赐福他们说:”你们要生养许多儿女,使你们的后代遍及全世界,控制大地。我要你们管理鱼类,鸟类和所有动物。“宗教无疑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起源之一。由圣经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信念如下:
第一:人是自然的主人。人在自然界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中心”,是世界的绝对的“主人”,人有权可以任意支配、统治、处置一切非人类的自然物。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
第二:人类是一切价值的来源。环境对人类来说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环境的价值仅仅体现在它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者们只关注人类而不关注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只知索取而不知回报,完全将自然界视作自己任意宰割的对象。
第三:在伦理观上,人类对动植物和其它环境因素既无需敬畏,也不必尊重,更不用付任何责任。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在字面意思上十分相似,很容易让公众和国际友人产生认知上的混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理论上的比较区分,以正视听。这
《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