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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凸显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与权威,使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再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变成现实,时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宪行为得到有效地追究与纠正。只有这样,徒具口号意义的宪政才能转变为活生生的现实。



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能障碍



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宪法司法化并非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宪法规范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宪法司法化在具体运作中终会遇到困难。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的区分并不完全,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因此,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条文可能只起到“定性”或者“判断”作用,而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化的局限性。为此,要真正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就不能不在充分考虑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基础上,进性合理安排。

2、在公民基本权利适用宪法保障的情形下,由于宪法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本案中对于原告齐某诉请赔偿的数额,以及诸被告之间的责任性质和具体的承担方式等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因为我国各地法官素质、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各地的法治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地方司法造法的现象,会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在我国统一的司法区域内,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保护力度。这种混乱局面必将影响宪法司法化的运作效果。

3、实行宪法司法化亟待解决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是我国一直没有违宪审查的传统,再加上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偏低,还不能达到自由地运用法律的地步,因此,我国的法官能否适应宪法司法化的需求恐怕值得怀疑。其次,在宪法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必然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是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就有关的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那么这种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对宪法作出的解释如何协调?而者关系怎样?最后,尽管推行宪法司法化的本意十分明确,但是如果不对宪法司法化的范围进行合理架构,那么就会导致宪法的滥诉现象。果真如此的话,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就会降格。

总之,尽管存在诸多争议,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见未来的种种不确定性,也难以保证迎对所有的困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毕竟提供了就宪法司法化这一重大课题进行讨论的绝佳机会,我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良好开端。希望社会各界对宪法司法化进行广泛关注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对如何架构以司法化为中心的危险审查制度提出一个可行的制度安排,到那时,我们离法治与宪政的春天便不远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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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菁(1978― ),女,山东济宁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王超(1973― ),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该批复规定: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 We conclude that in the field of public education the doctrine of ‘separate but equal’ has no place. Separate educational facilaities are inherently unequal. ……”

节选自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347 U.S. 483(1954), MR.CHIEF JUSTICE WARREN delivered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3] 这一判决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条规定:“……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s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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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方周末,2001—8—16.

[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78.

[3] 法制日报,2001—8—19.



作者简介:王超,男,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周菁,女,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通信地址: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研楼507室 邮编:200042

电子邮件:achaowang@sohu.com 电话:021-62071492

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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