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
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
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
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
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
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
】。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
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
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
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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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
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
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
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
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
】。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
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
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
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
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