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个严重的错误……"【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
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
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
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
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
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
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
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
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
",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
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
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
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
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
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
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
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
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
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
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
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
"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
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
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
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
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
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
】死 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
,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
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
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
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
处"【54】。
】死 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
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
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
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
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
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这样的
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
压根就"没有涉及到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
、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
【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
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
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
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
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
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
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
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
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
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
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
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
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
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
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
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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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
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
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
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
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
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
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
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
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
",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
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
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
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
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
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
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
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
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
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
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
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
"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
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
有效性语境(
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
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
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
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
】死 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
,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
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
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
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
处"【54】。
】死 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
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
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
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
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
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这样的
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
压根就"没有涉及到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
、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
【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
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
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
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
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
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
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
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
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
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
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
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
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
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
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
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