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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此,图尔
明只是 那牡 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
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
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
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
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
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
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
。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
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
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
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
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
一些例子:

(1) 

;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肯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制定本公司解雇人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更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
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
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
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
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
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
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
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
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内氏分类法(di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到的就
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
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
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
(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
征。

  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
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
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
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
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
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
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象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
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
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
,象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
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
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
。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
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
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
域构成的。

  果真如此,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压力;因为它必须给出一套有效性要求【
64】。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要求提供"导论";一个可靠的程序
足以对相应的重建前提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通常情况下,有效性要求
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要求,如果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么,
这个有效性要求就会具有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
"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
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要求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要求是
言语者潜在地或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是接受、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
有效性要求,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有交往倾向的命题
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
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把未经认可的要求,即随意的要求称做"命令"(
Imperative),那么,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
但这只是在准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说的。这种对于权力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
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表达(Ausdruck einer Willkuer)。相反,对于有效性要求
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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