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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发布时间: 2003-6-13  作者:郑家栋  
1.

伽达默尔曾面对西方实证科学的发展,讨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只属于西方哲学的问题,因为智慧型的远东思想在提问和表述方式上,都与所谓西方哲学之间缺少一种“可检验(比较)关系”。这实际上是在“哲学”面对实证科学的“合法性”问题之外,又提出了一个远东思想(或曰智慧)面对“哲学”(西方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在西方特别是欧洲,“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中国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个来历不明的怪物。当然,没有人会否认“哲学”在中国近一百年来的发展,不过后者可以仅仅是一种现代的事业(而与历史和传统无关),正如现代中国的许多学科门类(如社会学等)都仅仅是现代的事业一样。 

与上一点相联系,讨论“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中国哲学”(中国的哲学)与"哲学在中国"的区分,后者是泛指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一切哲学运动、活动、事件,哲学讨论与争论,哲学研究、创作及其成果等等; 前者则是特指中国传统哲学及其现代发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真实涵义在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某种独立于欧洲传统之外的“中国哲学”吗?或者说,“哲学”是我们解释中国传统思想之一种恰当的方式吗?又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中国哲学”概念及其所表述的内涵能够得到恰当的说明,并取得充分的理据呢?

“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的出现,是以“哲学”观念的引进和“西方哲学”作为某种参照和尺度的存在为前提。《墨子×天志》曰:“今夫轮人操其规,将以度量天下之圆与不圆也。曰:中吾规者谓之圆,不中吾规者谓之不圆。是以圆与不圆者可得而知也。此者何故?则圆法明也。匠人亦操其矩,将以度量天下之方与不方也。曰:中吾方者谓之方,不中吾方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也。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那么,我们又是否可以(或者说应当)以“西方哲学”之“规”、“矩”来范围“中国哲学”之“方”、“圆”呢?也只有在此种意义上,“中国哲学之合法性”才成为一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关于“中国哲学之合法性”可以发现四种论说方式:

一是述诸于常识。“中国哲学”作为一个专业学科已经存在了近一个世纪,我们已经写作出版了近百种各种类型的“中国哲学史”,国内外学术界亦有许多冠以“中国哲学会”、“中国哲学史学会”一类的学术组织,这些似乎都是以肯定存在这样一种学问或思想脉络为前提:它既是“中国的”,又是“哲学的”。那么,“中国哲学之合法性”还会成为一个问题吗? 

二是认为与西方哲学相比较,历史上的“中国哲学”所缺少的只是某种外在的形式,此所以为中国传统哲学建立某种相应的“形式系统”,“穿上系统的外衣”,就成为“中国哲学”现代发展的重要使命。1 

三是主张扩大“哲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为西方有关“哲学”的理解及其范围的限定,似未免过于偏狭,“中国哲学”的阐释与发展,可以(也应当)为之增加某些内容,诸如中国特色的“人生修养论”,等等。

四是强调“哲学”概念的相对性及其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相关性,认为并不存在一般意义的所谓“哲学”,“哲学”本质上只能是一个“文化的”概念,任何“哲学”都只有透过文化和传统的帷幕加以理解和限定。

第一种叙述方式是把问题拉回到常识的层面,实际上是取消了问题; 第二种叙述方式大体上是在接受西方范式的前提下,依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来说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 第三种叙述方式较为通行而普遍,却常常流于简单化,缺乏对于“哲学之所以为哲学”和“哲学”与“非哲学”之关系问题的自觉意识; 第四种叙述方式在目前的讨论中差不多是介于“现代”与“后现代”之间。

2.

与中国史学、文学等不同,哲学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是二十世纪的产物。1873年,日本学者西周最先使用“哲学”两个汉字来翻译“Philosophy”一词。1902年,《新民晚报》上的一篇文章首次把此一译名运用于中国传统思想方面。1914年,北京大学设立“中国哲学门”;1919年,新任北京大学校长不久的蔡元培改“中国哲学门”为哲学系,此可以说是标志着作为近现代教育和科研体制下一个专业门类的“哲学学科”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而若依据贺麟的说法,直到1923年留学美欧的张颐先生回国主持北大哲学系,讲授康德、黑格尔哲学,“中国才开始有够得上近代大学标准的哲学系”。2 

“哲学”概念的引进实际上意味着要引进一整套学术规范。人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自觉到这一点。1916年,谢无量出版了第一部《中国哲学史》。用“哲学史”这一名词来表述中国传统学问中的部分内容,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本书在当时似乎并没有引起特别的关注和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在谢无量那里,“哲学”差不多只是一个名词,而作为一种学问则是“古已有之”。传统思想中所谓“儒学”、“道学”、“理学”,佛家的“义学”,可以说与西方所谓“哲学”都是异名而同指。既然如此,我们自然无妨参照传统的体例来撰写所谓“哲学史”。3 此所以谢无量认为,西方近代哲学所谓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的区分,与传统学问中“六艺”、“九流”等分类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1919年,在新文化运动的高潮中,留美归国的胡适出版了轰动一时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蔡元培在“序”中指出,治中国哲学史有两层难处:一是材料问题;二是形式问题。材料的取舍方面必须有“汉学”的工夫,而形式上中国古人的著作则“没有可依傍的”,所以“不能不依傍西洋人的哲学史”。他认识到不能够将近现代意义上的所谓“哲学史”,与《庄子》的“天下篇”,《汉书×艺文志》的“六艺略”、“诸子略”等混为一谈。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给出一个“哲学”的定义,他说:“凡研究人生切要的问题从根本上着想,要寻一个根本的解决:这种学问叫做哲学。” 4“人生切要的问题”有诸多方面,体现在哲学上则可以区分为宇宙论、名学或知识论、人生哲学或伦理学、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等。

把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列入其中,可能与胡适接受杜威实用主义的特殊立场有关。冯友兰三十年代出版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则进一步明确了宇宙论、人生论、知识论三分的架构。冯友兰自称书中的主要观点“系正统派的”,而实际上,与陈寅恪等人《审查报告》的评价相反,5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的成功之处正是在于,他较之胡适更彻底地仿效西方哲学的模式来建立中国哲学的系统。这个模式绝不只是外在的形式,因为它关涉到内容的取舍和诠释的向度。冯友兰说:“哲学本一西洋名词。今欲讲中国哲学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国历史上各种学问中,将其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选出而

叙述之。” 6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可以说在比较完全的意义上标志着一个新的学术典范的确立,标志着在传统思想和学问的分化中,由经学到哲学这一转化与过渡的完成。从此以后,在历史上处于支配地位,近代亦曾经兴盛一时的经学研究,开始处于边缘的地位,“哲学史”差不多开始成为人们处理传统学术的一种主要的方式,这也就不难理解何以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就出版了数十种以“中国哲学史”命名的著作或译著,相比较而言,“中国学术史”一类的著作就少得多。而所谓“中国思想史”研究,也明显地表现出“哲学史”研究的影响,此一点在建国后表现得更为突出。

有一点需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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