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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


会产生更大腐败。一定程度上来讲,某些学者批判信访制度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并不是正确,真正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性的正是今日司法本身的不公,如果司法能真正做到公正,我想“上法院”而非上访才是人们的首要之选[22]当然,导致司法不公并非全是其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上的弊端。
  第四,维护表达权和抗议权等基本公民权利,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一个正常的人收到了伤害,难免会有情绪,这种情绪需要表达甚至宣泄,在政治文明比较成熟的国家,议会、总统府甚至

重要广场前总会不断有人表示示威或者抗议,而这并不会干扰一个宪政国家的政治秩序。反之如果冤民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当的向公众表达不满情绪甚至对政府某种做法的抗议,以提醒政府关注、重视他们的诉求,他们也就用不着转向采用过激行为。事实上,现在出现的大量访民采取自杀、群体性与政府对抗等过激的行为,正是由于诉求得不到重视与关注,而采取的博命之举。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这样无序、非理性的行为的出现,而将之纳入法律的轨道中来,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最关键的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要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
第五,进一步落实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尽管不少专家学者从新权威主义的立场对中国是否需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关注上访群体的经验却使我坚信这一判断,也许在一个几百万人口的小国家偶而勉强可以靠精英集权实现“良政”,而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里,缺乏民主就不会有底层人民的权利保障。[23]如同国家信访局局长的表态,“上访群众反映的80%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基层官员对于公民合法诉求惊人的漠视。而正像当年毛泽东对黄炎培所说的:民主是走出历史循环唯一的出路。当然我们可以说中国不需要照搬美国式或者西方式的民主,其实只要公民不论贫穷贵贱都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坐下来把问题摆到台面上协商不同利益诉求的,用选票对自己的上级官员任免的构成制约并对公共事务的决定表态,那么我们的民主就指日可待。而事实上仅仅靠官管官,是管不过来的。应该使选举类官员的政治生命取决于他所在行政区域的民意,应该相信人民群众。这样一来,通过制度性的权力和责任下移,使得地方都有自己良好的议会、行政、司法运作机制,民众在自己的地区就有良好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保障机制,问题因此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于它所发生的行政区内。[24]我国现有的农村和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成效与发展,今后应该将基层的民主扩展到乡镇、县市、各省。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减少各类非正常的上访事件发生,从而将矛盾消除在基层的萌芽状态。
第六,大力发展网络信访。网络信访的出现,为普通公民提供了更加方便、低成本、快捷的监督渠道。大力发展网络信访一来可以大大减轻集体上访所带来的大量人员进京的压力;二来,可以实现信访的低成本。现在各地为了减轻来自中央的批评,对本地人员上访作了很多强制性的限制,很多举措甚至严重威胁了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网络信访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三来,可以实现信访的快捷、顺畅,由于地方的自我保护主义,很多问题在地方信访得不到重视,往往要中央的介入才能得到处理,这也是大量访民上京的原因,网络信访可以打破地方对上访信息的垄断,从而使得下情得以上达。另外,网络的快捷性也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内对上访事件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去年的几起腐败大案,都是先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后,引起中央的重视而得到处理的。

[1]茹继田:《改革信访制度的设想》,南方周末2004年10月14日版。
[2]见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
[3]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 200402
[4]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5]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6]如陈柏峰在《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一文中就认为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新发明。
[7]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8]强世功:《法制与治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9]转引自刘絮、聂玉春主编:《信访工作手册》[M],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10]《毛泽东选集》[M]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72页。
[11]如《人民日报》1953年1月19日发表的“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大胆揭发官僚主义罪恶”,1月23日发表的“压制批评的人是党的死敌”,11月2日发表的“把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向前推进一步”等。
[12]如《人民日报》1957年11月25日。
[1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14]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J],中外法学2004(2) 。
[15]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8页。
[16]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J],中外法学 2004(2)。
[17]本文主张废的论据主要引用了于建嵘博士在北京大学的演讲——《中国信访制度批判》,转载自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5年1月22日访问。
[18]师小军:《信访立法浅见》[J],民主法制建设2003(12)。
[19]此种说法见郭宇宽《悲愤的朝圣之路--上访者群体调查及对造成上访的制度文化土壤的思考》一文,转载自《世纪中国》网站www.cc.org.cn,2005年1月23日访问。
[20]周梅燕:《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取消?强化?变革?》[J],半月谈,转载自新华网,2005年1月27日访问。
[21]姜明安:《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的机制应当创新》,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版。
[22]事实上上访的成本或代价非常之高,有的甚至是人身生命的代价,在中国古代“告御状”就要“滚铁钉”,在如今,上访遭到地方官员的拦阻、恫吓甚至人身限制,笔者在前几天还在网上看到郑州的一个访民被当地官员以精神病人的名义送进精神病院禁闭。可见,上访并不是容易的事,前年郭光允告程维高所受到的长达八年的迫害,更可见信访成本之高。现有的学者很少关注这一点,而将之归罪于民众的青天情结或缠讼思想,笔者认为这并不可取。
[23]郭宇宽:《悲愤的朝圣之路--上访者群体调查及对造成上访的制度文化土壤的思考》,转载自《世纪中国》网站www.cc.org.cn,2005年1月23日访问。
[24]黄钟:《信访制度是否应该取消?》[J],北京《中国新闻周刊》,转载自网站www.sohu.com,2005年2月1日访问。

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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