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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


权利作出较为全面论述是罗豪才与崔卓兰二位教授所合写的论文。12
行政权——公民权
“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宪法性问题,它是国家与公民的一个侧面,因而必须通过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审视这一社会关系。”13故而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权相
对应的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公民权则应对应国家权力。若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相对出现则更应限于宪法性论域,以免造成法律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许多作者常把行政相对人权利简称为公民权,这种便于行文的处理似可以理解,但这种术语上的替换更多的是追求形式上的和谐与简洁,而忽视了法律术语的特定内涵及术语使用上的准确性,严肃性。14
行政权——公民权模式折射出计划经济下全能政府模式的延续,视政府利益为国家整体利益。行政权功能的凸现把立法权,司法权隐而不谈,这绝非偶然。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要求加大公民参与的力度和广度,这当然并非局限于公民对行政权行使的参与,更要加大对公民参与立法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推动公民积极应诉和维权,这是我国民主进程的必由之路。

方世荣博士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作了开创性研究。15根据方先生的论述,本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区别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并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但不包括有基本权利派生的权利以及基本权利以外的一般权利。也就是说,在行政相对人权利中,一部分权利同时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则不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而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可见两者具有范围上的差别。
第二,行政法是贯彻实施立法的部门法,当行政法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加以具体规定时,行政相对人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活动中的具体化,细致化。由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概括权利与具体权利的区别。
同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将会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都得到具体化。如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在民法中是对其他民事主体主张的民事权利,在刑法中是对犯罪人主张并受司法机关保护的受害人权利。在行政法中则是对行政主体主张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相对人权利只是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而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本身。如果我们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等同,就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丰富内涵和具体形态。
第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静态的,确认性的,而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基本权利那一部分)则是动态的,交互性的,是行使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成文法国家,尤其对我国,宪法主要起宣告作用,不具有可操作性。16
  以上分析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区别,并有区分的必要。行政法学在认识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它们就是立法规定的公民权。行政法学研究也不应简单照搬宪法关于公民权的理论。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为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通常都要由法律,法规等来具体化为行政法权利。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往往是法律,法规。这种法律适用机制使我们需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研究行政法对公民在宪法所规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过程。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区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旨在为科学地运用法学术语,严谨规范学术研究,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分析模式成为主流。17


作者简介:恽黎明,200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同年考入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倪正茂教授,主攻比较法、行政法。
曾在《行政与法》2001年第1期发表《试论行政双罚问题》一文。
* 恽黎明(1979年出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主攻方向:比较法学、行政法。
1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导言部分第3页。
3赵树民著:《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4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3页。
5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批准也将提上日程。
6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3页。
7 罗豪才、崔卓兰教授在以上论文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概念的界定存在不足。他们界定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宪法、法律等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而笔者认为应去掉基本两字。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之为宪法权利。确切地说,应称之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世界各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
8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2页。
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

》,1998年第3期,第5页。


10 由于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引,许多地方曲解而导致一窝蜂,把外国人、外国企业视若神明,如现在有的地方甚至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进而出现了争先卖地的现象。给政策、给税收优惠,导致对国民与国内企业的极度不公。其本质上是政绩在作祟。
11方世荣教授在《论行政相对人》一书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的阐述,见该书的第59~67页。方先生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给出了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并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特征。
12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13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14笔者认为当简化的词汇没有特定涵义时,作行文上的便利处理是可行的。但本文所论的公民权本身已有特定内涵,故有不妥。
15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6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9~70页。
17相应的反面例子有罗宗毅《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相对平衡》,《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学报》,第五卷第一期,2001,第2期;《用平衡论的观点审视现代行政法中的“行政权和公民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第4期等。当然在普通行文中、在行政法课堂上,这种行政权——公民权相对应的提法比比皆是。

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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