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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


。在教义上,他也只坚持本质方面,颁定维护宗教生活最低限度的戒律,并不支持要求更为严厉的戒律的主张。他谆谆告诫弟子的是依法不依人,并授权他们在他死后修改一切次要的戒条。[20]对于强制别人信仰以及强制改变信仰在他看来都是没有意义的。他尽管也批评属邪见(不正见)的信仰,然而态度却是宽容的。当一位贵族表示从此皈依佛门,终身侍奉佛时,释迦反倒劝他不要因此中断了对另一位婆罗门(Brahmana)的继续奉养。正是因为这些,才使佛教显示了它真正的国际性质。它不能充当印度“民族”(如果可能有那样的东西)的意识形态来巩固印度帝国反对非印度人。它只能为一个国际性的帝国服务,促进团结而不是分裂全人类。[21] 

因此,宽容与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耶稣之所以被他的同胞要求处死,主要是因为法利赛人恐惧他们的既得权威被取而代之。耶稣的宽容反遭最不宽容的处置。佛教也因为它的宽容和主张非暴力而无力回应十世纪到十三世纪极端的伊斯兰教徒的残暴,被扫除了印度。极端的伊斯兰教决不容忍异教,是因为他们从未摆脱这样一个观念,即,任何其他形式的宗教都是对全能上帝的侮辱。不信教的人,可能时应该强迫他们信教,如果不可能时,则只能容许他们在较低的地位中生存。[22]他们在印度以摧毁偶像崇拜为由,大肆地劫掠、焚毁寺庙,残杀僧人,终使释迦的僧伽制度在印度消失。不幸的是,在人类历史上,宗教方面的不宽容、不容忍、残暴迫害的行为却是数不胜数。苏格拉底(Socrate)被控另立新神遭处死。因为“异端邪说”,斯宾诺莎(Spinoza)被革除犹太教教门,布鲁诺(Bruno)遭天主教宗教法庭烧死,伽利略(Galilei)被判终身监禁。基督教十一至十三世纪的“十字军”(Crusades)东征的烧杀抢掠。十四世纪宗教改革,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相互仇视、迫害以及战争与屠杀。还有,多少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对犹太教徒的迫害。宗教迫害在中国也并不陌生,历史上最著名的“三武一宗法难”。[23]近代“太平天国”大规模地劫掠、焚毁寺院、寺庙,残杀僧人道士。民国在打倒迷信,庙产兴学的反宗教声中,儒释道三教受尽摧残与压迫。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十年浩劫”,扫除四旧,在整个大陆范围内破坏祠堂,砸烂寺庙,捣毁神像,批斗殴打僧人道士及所有神职人员,强令谢职还俗,……此次“法难”乃空前绝后,至今大陆各宗各派尚未恢复元气。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人类的体制化宗教至少已存在数千年的历史,可是人类切实地思索与辨清宗教的超越权威同世俗的政治权威的界限,并进而逐渐地实现与此相应的“政教分离”,才只是近二、三百年的事。

基督教最初的产生是从犹太教分离出来,并同希腊的精神遗产汇合的结果。(古希腊神庙祭师一般是独立于世俗城邦政治权威之外的。)初时屡遭罗马统治者的迫害,后来终于被承认,甚至成了罗马帝国的“国教”(公元392年)。此为基督教的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同时也因此埋下了隐患,并完全模糊了两种权威的界限。圣奥古斯丁对此想要重新澄清,故论说“天上之城”(即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即世俗国家)各自不同的起源及功用。因为后者最终应该以前者为目标,所以前者高于后者。[24]其实这在本质上是完全符合耶稣的“凯撒的物当归凯撒;上帝的物当归上帝”的精神的。[25]所谓“高于”也就是超越之意,并且“天上之城”也不完全等同于人间的教会,后者最好也不过是前者在地上的一个摹本。可是后世的人却径直地将“摹本”当作了“真身”,不但谋求教权独立于王权,而且还要现世实际地凌驾于王权之上。于是整个中世纪,尤其是它的后期都伴随有教权与王权间激烈的冲突和争斗。在一个“基督教国家”或“伊斯兰教国家”,臣民必须信奉基督教或伊斯兰教,就象他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一样。否则,他或者只有离去,或者留下作“贱民”。(后者还得视统治者及其他臣民能否容忍。)生活在欧洲的中世纪就是这种情形。? 踔两??诮谈母镏?螅?廊还娑ā霸谒?牧斓兀?欧钏?淖诮獭保╟uius regio,eius religio.)宗教信仰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26]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问题。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宪政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

加以解决。[27]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的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 Γ??挥腥ㄈ妨⑷?穸伎梢越邮艿摹⒂邢薜囊恍┢毡樵?颍?筇旄匙杂扇ɡ??颍??谭掷朐?颍??稳?Ψ至⒓捌湎嗷ブ坪庠?颍?鹊取7裨颍?诮套杂桑?诮绦叛鲎杂桑?枷胗胙月圩杂山?桓创嬖凇O纸裾庖焕喙勰钜讶找娉晌?嗣堑钠胀ǔJ叮?欢??颐侨床荒芤虼送?侨死辔?巳鲜恫⒆钪帐迪炙?撬???氖??甑那?塾爰枘眩?颐乔?蛞??谜湎??前。?/P> 

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以及与印度都有所不同。传统上印度是由最高种姓婆罗门掌管宗教事务,世俗的事务则一般由第二种姓刹帝利负责。加之,在印度,政治对于有文化的阶级很奇怪地没有吸引力,大部分精力和天才都给予了宗教,因此创立了许多宗教社团,它们不象欧洲教派那样界限分明,或者彼此仇视,而是非常有容忍性。和宗教所引起的一般兴趣有联系的是它的强烈的沉思性质。[28]所以,印度的宗教权威普遍地独立于世俗权威以外,甚至往往还高于世俗权威。中华民族至少在“绝地天通”之后,其宗教生活及宗教权威就基本上依附于世俗权威,从未有过真正的独立。[29]即使到东汉末年建立起体制化宗教(中国道教以及后来的中国佛教),也仍然是“不依国王,法事不立”。[30]因此,中国的宗教要么向帝王讨好献媚,以期得到皇帝与朝廷的允准,或者可能的话再获得一些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特权;要么就截然与皇朝对立,或亲自组织、或参与、或支持民众起义以推翻世俗的统治者,建立新的皇朝。尤其是中国早期道教的历史简直就可以说是一部民众反抗王朝的起义史。[31]事实上无论帝王皇族,还是庶民百姓都只是把宗教当作可资利用的工具,极少有真实地关注信仰者,至于虔诚的信仰就更为少见。这样便使得先天就贫乏于虔诚信仰的汉民族更是雪上加霜。再者,即使争得了帝王皇朝的青睐,其结局也并不美妙。他们往往是利用皇权以行消灭宗教异己之实,譬如南北朝北魏道士崔浩怂恿太武帝灭佛,制造了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法难”。或者正应了民间的说法,“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本为出世的宗教亦被封官晋爵,进而干预朝政,不仅败坏朝纲,而且还更败坏了宗教自身。譬如唐武后朝及其之后的佛教。[32]认真说来,也多半只有来自印度的佛教还常常能表现出一些属于真正的宗教精神的风范,象“沙门不敬王者”就是僧人率先道出,破天荒般地表达了宗教当遗世独立,不屈就任何世俗权威的超越精神。鸠摩罗什(Kumarajiva)的在华弟子道恒、道标坚拒姚秦帝王的多次还俗为官之请,遁居山中,还有慧远不出虎溪,僧朗幽居金谷,玄

《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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