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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


宽容与忍让。像极端的伊斯兰教迫害异教的精神那一类观念是佛教创始人乔达摩(Gotama) 所不知的。“他努力工作不是为了自己或创造主的光荣,而仅仅只是为了利益人类,利益众生。强制别人改变信仰,对于他来说没有意义,因为他所希望的不是要人表示忠顺,而是要人改变性格。他的教团在许多变革之中,并未失去这一性质”。顺便说说,正是由于“宗教与政治的结合,才使极端的伊斯兰教没有资格成为普遍性的宗教,并且使其不能满足最有理智和最讲究精神的那一部分人的理智和精神上的需要”。[39]很显然,真正宗教的精髓是爱,仁慈的爱与大慈大悲。很难设想,那些大肆迫害异教的宗教会具有真正的宗教精神。因此,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应当也是与耶稣基督的福音,与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因为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40]毫无疑问,基督教会的许多做法,象十字军东征、新旧教派间的相互迫害,……是根本上与《圣经》的教诲南辕北辙的。归根结蒂,一个宗教以及“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西班牙第一任宗教总裁判官,任职期间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约2000人。棗译者)的信条或穆罕默德(Muhammad)的宗教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至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41] 相对来讲,在信仰的问题上,西方人较东方人显得更为偏执,如佛家所批评的总是执取边执见而失却中道。譬如即使洛克论说宗教宽容,却还是断然拒绝对无神论者的宽? 荨?42]而帕斯卡尔在比较了阿拉伯、中国、古罗马以及埃及的宗教之后,得出的结论却居然是,:“所有的宗教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在信仰上不崇敬一个作为万有本源的上帝。……真正的宗教必具的义务就是热爱上帝,这正是宗教的显著标志。尽管这极为合理,可是却决无别的宗教,惟有我们基督教这样做了。”[43]不过,时至今日西方不少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类偏执的错误及危害。譬如我们前面提及的“三大宗教河系”理论。依据这理论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寻与此三大宗教系统密切相关的、完全不同的文化与文明的指向及其成果。即,代表闪族一系的主要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文化及文明,其始终主要指向着现世人的生存与现实社会政治,故而建构起民主自由的宪政体制,创造了繁荣发达的经济财富,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他们的主要成果是“现世的”,或者说“现世功利的”。代表印度宗教源头的文化及文明,始终返本地主要指向着宗教超越的维度,其主要成果是超世精神的。代表中国宗教传统文化及文明则始终主要指向人际人伦。诚如牟宗三先生所言,两千多年来,中国文化生命的最高心灵都集中在以自家全部生命践仁体智,成圣成贤上。[44]因此,它的主要成果是现实伦理的。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宗教及其教派之间,不同的宗教信众及

其与非宗教民众之间理当相互对话、相互倾听、相互理解、相互承认。或许“上帝”棗亦可理解为“绝对价值”、“终极解脱”等等棗只有一个,可是通向“上帝”的道路却不是唯一的,走在不同道路上的人们理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

 

注释:

[1] 汉斯·昆〈世界和平棗世界宗教棗世界伦理〉王来法译,和原英文“World Peace—World Religions—World Ethics ”,同载陈春富主编《宗教文化》(2)193-195和174-176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

[2] I.Kant: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SS.5-6.

[3] 参见《尚书·吕刑》。

[4] 参见《国语·楚语》(下)。

[5] Platon: SYMPOSIUM 189C-193E.

[6] 林安梧:《中国宗教与意义治疗》5-20页,台北:明文书局,1996。

[7] “天(神)-人”之际须有“中介”沟通,基督教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最为显明与完备地表达了这一点。不过,我们却不能因此就简单地承认与接受西方人对中土文化,诸如缺乏神圣超越性、混同“天(神)人”等等的批评。我个人以为,我们既然肯定永恒、全在、全知、全能、全善之天(神),那么就须得认同,天(神)决不会放弃对任何一方人群、任何一个民族的拯救。天(神)对西方民族的拯救是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那么对中土民族的拯救就未尝不可以采用“肉身成道”的方式。关键在于,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是唯一的,肉身成道的圣人孔子也是唯一的。倘若我们熟读《论语》,此点不难体认。由此,我们也不难领会《论语》在中土民族中的地位为什么可以直追《圣经》(尤其是《新约》之《四福音书》在西方民族中的地位。(详请参阅拙文?追问伦理道德的形上根据?载《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0-55页。)

[8] 帕斯卡尔(B.Pascal)《思想录》157-158页,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9] 谢林(F.W.Schelling)《哲学与宗教》,转引自文德尔班(W.Windelband)《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下卷,847-8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0] 据《西洋哲学辞典》(353页,布鲁格W.Brugger编著,项退结编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称:“任何时期与任何民族都有某种宗教;全部人类史及史前资料均证明这点:完全没有宗教的状态根本不存在。”

[11] 有读者会疑惑:难道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可能为人?对此,我的答复是:我们很可能不是某一具体宗教的信徒,不过我们却不可以不具有,不可以不自觉地去培植一种人类普遍的宗教情愫与宗教精神。否则,我们真地难以为人!

[12] 参见曾仰如《宗教哲学》72-7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 同[10] 353页。

[14] 所谓“体制化宗教”,指的是具有严密的宗教组织、系统的宗教教理、教义,严格的宗教教仪、教规、戒律,以及独立地开展经常性的宗教活动,并一般地拥有自己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譬如教堂、寺庙等等),象犹太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等一类宗教。据C.K.Yang的《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将中国宗教分成两种形态:制度性的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散开性的宗教(diffused religion)。他认为,制度性的宗教自身有独特的神学或宇宙解释系统,连同形式化崇拜祭祀系统,独立的人事组织进行神学观点的阐释、负责祭祀活动。制度性宗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自身可独立于世俗体系之外,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之相分离;而散开性的宗教虽然也有其神学、祭祀与人事的运作系统,但无论是其精神内核还是形式化仪轨组织均与世俗制度与社会秩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成为结构的一部分,它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在中国社会,散开性的宗教占主导地位,而制度性的宗教相对薄弱。(参阅范丽珠<中国宗教的制度性与散开性>载《读书》2002年第6期,143-147页。)这里所谓“制度性的宗教”也就是我们称作的“体制化宗教”。

[15] 埃利奥特(C.Eliot)《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4页,李荣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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