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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


况下发展宪法的重要方式。宪法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条文规定必须适应新的需要。宪法惯例就起着这种应变的作用,从而使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实施。 就英国而言,宪法惯例“使刻板的法律条文能适应变化中的社会需要,灵活地跟上时代潮流。” 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惯例在实践中的作用虽然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么大,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宪法惯例而且在实践中宪法惯例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创设宪法惯例。但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只有享有制宪权、修宪权、释宪权、施宪权的机关才能创设宪法惯例;二,所创宪法惯例不得与现行宪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三,宪法惯例需要通过某种正式的形式加以确认。

(五)加强宪法学研究,为宪法自主性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庞德曾讲到,有两个重要因素,在整个法制史里抗衡着经济的压力和阶级的利益,并且已经使每一个时代法律的发展免于为经济力量和阶级冲突所左右。第一个因素是坚持法律是从现行的规则和学说的类推中有逻辑地发展而来的;第二个因素是努力使法律表达人们向往的永恒不变的理想。 “坚持法律是从现行的规则和学说的类推中有逻辑地发展而来”,这不仅是法律避免为经济力量和阶级冲突所左右的关键,而且可进一步说,这也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也不例外。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宪法自主性的获得及在自主性基础上的发展方向与程度,都取决于宪法学理论的发达程度。与我国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严重滞后。在总体上,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陈旧,研究范式落后,成果少,质量差,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与实践结合差,基础理论薄弱,至今未形成系统、独立的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就研究队伍而言,对宪法学矢志研究的人员少,力量分散,难以对一些重大宪法问题进行深入、持久、系统的研究。由于与实践严重脱节,现有的宪法学理论,难以对许多宪法问题、宪法现象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

因此,加强宪法学的研究是当务之急。(1)要加快宪法学的本土化进程。在90年代以前,我国宪法学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到理论的结构体系都深深地打上了苏联宪法学的烙印。而在90年代以后,西方宪法学理论开始大量输入,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宪法学理论在国内日趋占据主流。但形形色色的西方宪法学理论并未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移入西方宪法学理论的目的,不是要照搬其结论,而是要学习其得出结论的规则和方法,要针对中国的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最终形成中国的宪法学。 (2)构建独立、多元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宪法学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基础。我国传统宪法学多从政治学和法理学(宪法学至今还被当作法学基础理论!)角度,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自身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因此,传统宪法学带有较深的政治释义的痕迹,同其研究对象——宪法一样,其内容为政治所左右。另一方面,传统宪法学而为法学基础理论,名义上似乎提升了宪法学的地位,实则使宪法学成为法理学或法理学的附庸,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建立独立的宪法学是学界在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但这并不妨碍宪法学内部理论体系的多元化诉求。传统宪法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就在于,其内部只有一种理论体系,只有一种解释方法,只有一种表述方式,数十年不变。宪法学必须与宪法保持相当的距离。因此,宪法学绝不能变成现行宪法的注释,它必须具有前瞻性。同时,如果说,我们可以要求宪法的内容统一、协调,对一些问题的表述上整齐划一;那么,我们对宪法学内部的理论,则必须多元化。黑格尔如下的话应对我们有所启迪:“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多元化,可使不同理论体系之间形成竞争格局,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产生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以指导宪法的发展。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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