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下)
猎和渔业资源捕捞区域的重要性,也要得到加强。”这部法律还详细规定了森林对于滑雪、户外休闲、徒步旅行等方面的价值用途:“在生长良好的幼林地区,只能从保障林业生产和林木质量出发,采取促进森林进一步发展的采伐措施。其他如更新采伐等采伐方式,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才能进行。在其他森林地区,间伐或者更新采伐措施只能以促进未来林业生产或者森林更新的方式实施。采伐期间,保留的树木或者邻接的森林不能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或者破坏。林木采伐必须按照计划进行,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户外休闲的需要(参见第1条第3款)。林木采伐结束后,必须考虑公众继续对林间小路、滑雪小道和其他通道的使用,不能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如果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森林所有人已经计划、开始或者完成更新采伐(包括皆伐),在对将来的采伐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对户外休闲或者自然环境产生了重大有害的后果的情况下(参见第1条第3款),农业部可以建议县土地局在一个特定时间内禁止或者限制该森林所有人进行更新采伐。”
三、良好环境权
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是环境共享权,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以及在符合人类尊严的水平上从事娱乐休闲活动的权利等种类。同时,公民良好环境权也是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的基础。加强共享权最终保障了所有个体的人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
(一)何时需要良好环境
良好环境是来源于自然规则和自然条件下的一种自然的存在。如果自然环境足够好,人们不需要获得所谓良好环境权。实际上,良好环境权建立在一个糟糕的环境的基础上。当今的环境已经糟糕到了人类需要良好环境权的程度。众所周知,酸雨、沙漠化、湖泊的富营养化、物种灭绝等等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尊严甚至道德。面对严重的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的权利人不仅需要取得配额和许可证,而且需要支付边际成本。 自然资源也是人类健康和福利的源泉。当一个人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他就会给别人的良好环境权带来妨碍。
(二)主体范围
有些欧洲学者认为,要将公民良好环境权成为现实的权利是困难的。阿里斯塔尔·麦克格娄恩(Alistair McGlone)的观点可以代表反对者的立场:“很清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施的环境权的创设,在促进重要的环境价值方面没有直接的作用。可持续发展是保护未来世代人的利益的发展,而这样一种权利仅仅能够被活着的人行使。未来人和尚未出生的人不能从为保护活着的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权利中寻求利益。还有,从国际合作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范围内来看,赋予个人以一种可实施的良好环境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环境当缺乏国际合作时受到了危害,那么,良好环境权能够针对谁去实施?最后,众所周知,环境有一种与人性分离的固有价值,当完全的生态系统而不是生态系统中一个特殊的人类或者人类群体应当受到保护时,那种不可避免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权概念的价值是非常明显的有限的。因此,在阐明一种可实施的健康的、适宜的或者可行的环境权方面,被认为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困难,而且这也许是为什么国际法文件普遍没有明确提到良好环境权的原因之一。”
的确,现行法律主要保护活着的人的利益。但是,现行法律并不仅仅是保护活着的人的利益。不难发现,欧洲国家的现行法律也保护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例如,继承法中存在胎儿的继承权, 著作权法中存在对作者死后一定时期内的著作权保护。 如果扩大未出生的胎儿的概念,就比较容易接受未来世代人作为法律主体。为什么为胎儿预留一份遗产?因为一个人不得不赤裸裸地来到这个世界,但他的钱袋却不能是空着的。推而广之,每一个人都有权从他的上代人那里得到财产。良好环境权是一种共享权,其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即一定范围内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未来世代人当然没有机会在我们这个时代享受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即使在传统民法中也已成为了可能的和潜在的法律主体。
(三)具体精神利益
在良好环境权中,有多种与良好环境有关的精神利益。例如,在挪威自然保护法中,公民对自然公园、风景、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迹等国家资产享有“美丽的”, “科学的”,“教育的”,“历史的”等方面的权益。还可以列出的有:清洁(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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