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上)
3.环境权使得人权的内容更为丰富
严格来说,人权是国际人权公约所提出的那些权利。考虑到当今人权的许多领域依赖于环境或者与环境相关,环境权会部分地被人权所包含或者与人权有关联。这并不奇怪,因为人权与环境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人权不可能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所有民族都用他们特殊的政治、文化经验和国家实践为人权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实际上,包括环境权在内的所有种类的法律权利在很大的范围内丰富着人权。
4.国际法中的所有权利都与环境和人权两者有关
环境是人类活动的舞台,而人权是人人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因此,国际法中的全部权利不可避免地与环境和人权两者都有关联。例如,当谈论妇女权利时,指的是诸如妇女利用土地的权利、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娱乐休闲的权利等。人权并不是处在高于其他权利的效力地位之上的一种权利。换言之,其他具体权利并不从属于人权。事实上,在一个具有逻辑性的法律体系中,所有种类的权利都是相关的。但是,
不同部门法中的权利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5.环境程序权不应纳入实体环境权,而属于实现环境权的特殊程序工具
作为一个权利分支,环境权需要受到有效的程序工具的保障。这与其他法律部门中的实体权利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权利持有者不能得到足够的可操作性程序权利来维护其权利,一旦权利受到决策者或者其他权利持有者的实际或者潜在的侵犯,就很有可能丧失其实体权利。将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的程序权利放在环境权菜单中,是不合适的。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程序权利是一组独立的权利,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则、原则和技巧。当然,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也许也需要一部特别程序法;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某些特殊的程序条款也可能被附带规定在实体法中。因此,在有些特殊问题上可以存在特殊的程序权利。同样道理,《阿尔胡斯条约》(1998)中规定的公众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是环境问题上的特殊程序权利。不管怎样,它们仍然属于程序法上的程序权利而不属于环境法中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需要,传统程序法确实需要加以变革。毫无疑问,这些新的程序权利在挑战传统程序法:传统程序法对保护环境共享权不那么有效了,它需要得到修改,以满足环境保护和环境共享权的要求。在此意义上,《阿尔胡斯公约》中的这组新的程序权利对维护环境共享权是十分有价值的。
(二)公民环境权的两种类型
1.定义
在欧洲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公民环境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民良好环境权,一是公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
公民良好环境权(英文可表述为Citizens‘ rights to a good environment,或者Citizen’s right to a good environment)是全体公民对良好环境的共享权。环境共享权的法律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在国际环境法上是指“全人类”,依照国际法的国民待遇原则彼此在他国享受“公民”待遇),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 也许,某些单行的环境法律暗示着其他有生命的物种与人类分享“共享权”。实际上,真实的法律主体是当代人类。人类的未来世代和其他有生命物种是形式上(或者名义上)的法律主体,环境法用法律的方式赋予了他们以人类道义。良好环境权的典型表述是,“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每一个人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他/她的健康和福利的环境的权利”。 一组具体的环境共享权权利清单应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等。设定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健康、精神振奋和愉悦以及对生活的幸福感受等需要。所以,良好环境权是道德和精神性的权利,只能为全体“公民”共享。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对财产的权利以及从事与财产有关的活动的权利。也可称其为财产性的个人权利。在欧洲,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发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但是,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民事权利,因为环境法出于加强环境共享权的目的对其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基因权等。
2.公民环境权的具体表述实例
在欧洲,两种类型的环境权总是明确地或间接地在环境法的目的条款中加以描述的,或者分别规定在一系列单行的国内环境法中:
《瑞典环境法典》第1条:“这部法典的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确保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和健全的环境。这种发展将建立在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基础上:自然是值得保护的,我们在享有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得履行一种明智的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环境法典将被适用于这样一种方式,以确保:⑴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受到保护,避免来自于无论是污染物或者其他影响的损害和伤害;⑵有价值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得到保护和保持;⑶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持;⑷土地、水和自然环境的综合利用以便于保障生态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条件的长期的良好管理;⑸重新利用和回收利用,以及鼓励在建立和维持自然循环的观念上的材料、原材料和能源的其他管理。”
《挪威宪法》第110b(1)条:“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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