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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上)


个人的环境共享权。在法律上,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责任仅仅意味着国家对自己的公民(个人)的环境共享权负有法律责任。

  2.“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只是一种互惠互利,而不能据此产生环境共享权

  在国际法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一国公民在环境问题上可以在与本国有协议的国家被个别地无差别地对待。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在其他协议国享有对环境资源的共享权。在国际背景下,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很多情况下仍然处在互惠的水平上。这仍然属于国际合作的问题而不是国际共享的问题。根据各国现有法律体系,环境共享权深深植根于本国人民的固有天性。所以,被赋予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的外国公民并不能对等地享有一部分环境共享权。环境共享权仅仅局限于国内法的范围内。也许有人会反驳:当今人类面临全球化浪潮,环境法站在全球化浪潮的前沿,因此环境共享权属于人类全体。这种观点是很有吸引力和诱惑力的;但在全球化和法律一体化真正到来之前,还是做不到的事情。

  3.“物种的权利”:人类道义而不是种际共享权

  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动物解放主义者主张,其他有生命物种享有与人类平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0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国家的环境法越来越关注动植物的福利,并给予动物一种人道的关怀。无论如何,人类以外的有生命物种对其“权利”并无意识,相反,“它(这种权利)是我们对其他有生命物种的道义的一部分”。

  中南林学院法学院·周训芳

《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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