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 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
加入WTO,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它要求成员国 (地区)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将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加入WTO,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市场规制法的缺位无疑将会使原本无序的市场竞争面临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但这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使我们站在全球经济的立场审视我们的立法。另一方面,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无疑也将给政府经济行为的“脱法”提出了挑战,政府行为规范化,对宏观调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给宏观调控立法提供了机遇。
2、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消除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积弊
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体制也受制于行政权力的局面。现实的情况是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还残留着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导致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的法律解释代替了法律文本的现象,影响立法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上各部门法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无法形成综合调整的整体效应,导致法律冲突过多,但漏洞却大量存在的状况。在执法方面,依法行政还远远没有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自觉行为和最低道德标准,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设租寻租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屡屡不止。
上述各方面的弊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的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大市场的考验,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司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WTO也会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及注重国内立法和国际共同规则接轨这样一个层面去加强立法研究。
3、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的国际化,适应全球化趋势
经济法作用的基础在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即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部门,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市场经济各国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加人WTO,就意味着我们在适用法律上,必须考虑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因此,在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上,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国际惯例接轨。比如 WTO的透明度原则等法律上的要求将是我们同世界各国正常贸易的前提,也恰好是我国现有经济法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之所在,适应WTO的要求,在客观上会提升我国现有经济法制的水平,在具体规则、制度上同国际惯例的一致也会使我国经济法迅速的适应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戏规则之中。
4、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跳出部门法学、概念法学的束缚
WTO的游戏规则实质上就是尽量的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减少人为设置的贸易障碍,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实施法律化的管理,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实质上对法律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从而也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走向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理论研究更加具有实证意义。这实际上是同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对经济法而言,这就要求我们综合运用各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经济实行综合调控。
对理论研究而言,我国原有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往往片面的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性,从而导致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越来越脱离社会经济和法制的要求,最终倒向进行简单加工的概念法学,这种研究进路和WTO所主张的以市场经济自由运行所反映的经济立法要求明显的是不适应的。因此,加人WTO迫使我们必须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要求进行理论研究,以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这种来自于生存的压力恰好是进行理论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动力。
当然,WTO也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理论研究上面临的挑战和经济法律运行中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表现在多方面,具体而言,第一,推动对外贸易法的发展。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贸易的规则,我国要实行对外贸易权审批制(许可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推动金融法的发展。为了稳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金融的规则,我国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依法保护我国金融业,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第三,推动税法的发展。为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税收的规则,我国要在继续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要在条件成熟时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推动投资法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投资的规则,我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推动竞争法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竞争的规则,我国要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贯彻WTO关于反倾销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行使与WTO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补贴,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可见,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数量在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体现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主要参考资料】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查尔斯.沃尔夫:《政府与市场》,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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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它要求成员国 (地区)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将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加入WTO,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市场规制法的缺位无疑将会使原本无序的市场竞争面临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但这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使我们站在全球经济的立场审视我们的立法。另一方面,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无疑也将给政府经济行为的“脱法”提出了挑战,政府行为规范化,对宏观调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给宏观调控立法提供了机遇。
2、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消除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积弊
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体制也受制于行政权力的局面。现实的情况是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还残留着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导致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的法律解释代替了法律文本的现象,影响立法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上各部门法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无法形成综合调整的整体效应,导致法律冲突过多,但漏洞却大量存在的状况。在执法方面,依法行政还远远没有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自觉行为和最低道德标准,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设租寻租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屡屡不止。
上述各方面的弊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的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大市场的考验,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司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WTO也会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及注重国内立法和国际共同规则接轨这样一个层面去加强立法研究。
3、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的国际化,适应全球化趋势
经济法作用的基础在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即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部门,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市场经济各国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加人WTO,就意味着我们在适用法律上,必须考虑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因此,在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上,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国际惯例接轨。比如 WTO的透明度原则等法律上的要求将是我们同世界各国正常贸易的前提,也恰好是我国现有经济法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之所在,适应WTO的要求,在客观上会提升我国现有经济法制的水平,在具体规则、制度上同国际惯例的一致也会使我国经济法迅速的适应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戏规则之中。
4、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跳出部门法学、概念法学的束缚
WTO的游戏规则实质上就是尽量的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减少人为设置的贸易障碍,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实施法律化的管理,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实质上对法律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从而也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走向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理论研究更加具有实证意义。这实际上是同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对经济法而言,这就要求我们综合运用各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经济实行综合调控。
对理论研究而言,我国原有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往往片面的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性,从而导致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越来越脱离社会经济和法制的要求,最终倒向进行简单加工的概念法学,这种研究进路和WTO所主张的以市场经济自由运行所反映的经济立法要求明显的是不适应的。因此,加人WTO迫使我们必须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要求进行理论研究,以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这种来自于生存的压力恰好是进行理论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动力。
当然,WTO也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理论研究上面临的挑战和经济法律运行中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表现在多方面,具体而言,第一,推动对外贸易法的发展。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贸易的规则,我国要实行对外贸易权审批制(许可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推动金融法的发展。为了稳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金融的规则,我国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依法保护我国金融业,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第三,推动税法的发展。为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税收的规则,我国要在继续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要在条件成熟时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推动投资法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投资的规则,我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推动竞争法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竞争的规则,我国要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贯彻WTO关于反倾销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行使与WTO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补贴,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可见,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数量在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体现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已经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不仅应该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应该自觉地为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多做贡献。
【主要参考资料】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查尔斯.沃尔夫:《政府与市场》,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加入WTO 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