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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理性之巴别塔


法律如何面对有血有肉的人?法律对人的痛苦、焦虑、烦恼说什么?星野英一在《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文中的这一拷问,后世相信罗马法有过答案,罗马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而该拷问在不同的时代都不停地悬在人类的心尖,不同的时代都得给出自己的答案。

最初的人是自然之子,作为自然界渺小而无力相当于动物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漫长的被动状态和无明之后,茫茫黑夜中放现出一线曙光,逐渐地扩大。自我意识从混沌之中获得主导型的精神能量,取得优势地位而成为人类的主要的精神特质,以使人类从自然之中分离出来,逐渐成为社会的人。

克拉各斯用天堂神话说明自我意识的产生,亚当和夏娃偷食智慧之果被解释为人类脱离了与自然统一的过程。上帝诅咒亚当和夏娃必死,因此,人就这样被生命的有限性的意识和受到恐惧死亡的折磨。

自我意识的产生,膨胀扩张的进程,也是人类认识和走出自然界,走向相对独立性的自由获得自性的过程。然而正是这种人类自我意识,无情地是人类从自然界母体的“子宫”中分离出来,使他们独立地面对无意识和自然界断面的威胁,感到残缺、有限、孤寂、无助的焦虑和恐惧,于是人们开始创造替代物,营造安宁和和谐的“居所”,从自己本性的另一方面发展限定出一种“完善机制”,以努力消除人类的有限性,照亮人性的阴暗角落。 “可以说媒介的境况限定就是限定我们自己,制度、法律、习惯等都有这种意义……。因此,意识形态任何时候都不能不包含理念、内容,应当作为具有现理念意义的辩证法的一般者的自己限定看待产生意识形态的——社会的、历史的限定”(西田几多郎:《善的研究》)。法律无疑是作为一种“居所”或“完善机制”而得以在场的。

因偷食禁果被驱除出伊甸园的人类,永恒地被切断回归之路,但无法湮灭的归真原欲,向上提升的超越意向迫使人类通过物质性的砖和泥土建立巴别塔,以接近上帝。工具主义的法律与道德、伦理等价值理性比较,更具有物质性气息。帕斯卡说,我们急切想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和最终的永恒根基,以便在那里建立起高耸入云的塔楼。因此,法律也是人类通过“物质性的砖和泥土”建立的巴别塔,以接近正义之上帝。

施本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中描绘了这样一种意识:灵魂和世界的统一构成了开始的状态,这种统一的瓦解产生了一种“渴望的原始感觉”,从这种瓦解中产生了内涵意识的所有形式(《卡西尔得《国家的神话》也有类似的观点》。“渴望的原始感觉”被体验为不得停留的超越的强烈要求,其状态有二个方面,“孤独感”是消极方面,因为这种统一的瓦解,灵魂同世界的分割,这种感觉“死死地攫取住灵魂”;从积极方面看,它是一种欲成为上帝的,发展和完善,向上超升的努力。“渴望的原始感觉”是一种深深地嵌在人类的有限性和无限可能性之间张力之中的。在前客观意识的丰富内容中,在“渴望的原始感觉”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反方向的原则在起作用,那就是“世界恐惧”。这种恐惧出现在超越的强烈要求得到客观实现的地方,出现在“已在”之中,出现在“生成”的结果中。这是一个达到的目标不合期望的一般经验,也就是对有限性的绝望和焦虑。恐惧是作为“充满矛盾的可怕的东西和让人感到压抑的模棱两可的东西”,这种感觉给人类的周遭世界打上不确定、陌生,风险、偶然的印章,使人类“被抛入”黑夜下的波涛怒海之中,不能自己。

偶然和不确定性来源于黑暗的、神秘的东西,人类无法抵御,因神秘和不确定性是人类最可怕的敌人,使我们的所有的基础发生了断裂,大地裂为深渊。帕斯卡宣布了人类的脆弱,将人命名为脆弱的能思想的芦苇。而理性给人们提供一切的坚定性和明显性,凭借这些人们就可以安静地生活和脚踏实地地睡觉。苏格拉底留下的遗训是:“不受骗的只有理性,只有理性才能清楚我们的恐慌,并且给我们以可靠的根据和信心。”笛卡尔确立理性的目标是,无论如何要把神秘逐出我们的生活,能够明晰和清楚地认识。驱除的动机在于驱除风险和偶然,寻找安全,笛卡尔竭力追求是世界、生命、人们摆脱那控制一切的秘密和神秘力量。作为笛卡尔的对立,帕斯卡在其自身身上给出了笛卡尔的原因,在帕斯卡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类被无休止的焦虑和恐惧驱赶着,它们如附骨之毒龙,在体内饮尽幸福之琼浆,而不许人类停顿,不许人类休息,一直走,没完没了的往前走。因为偶然、变化莫测、不可信的东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威胁着,人类只有行走和思才能感到自身的存在和安全,只有行走和思才能“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和最终的永恒根基”。因此,笛卡尔说出,cogito ergo sun(我思,故我在)。而帕斯卡悲观地、忧郁地、绝望地说,他不想要明晰性,帕斯卡的拒绝是一种“反演巫术”,对于内心深处最渴望的东西,反过来声称是所不欲求的(E.贝克尔《抗拒死亡》)。

冷静、实务的英国经验主义保持“维特根斯坦”式的缄默,使探索其焦虑意识变得十分艰苦,霍布斯的野蛮状态说、休谟的人性断裂以及英国清教主义的原罪背后隐隐然是其死亡焦虑之“骨髅般的面容”,边沁以降的坚强是戴上E.贝克尔《抗拒死亡》中的“英雄主义的人格面具”。

现代心理学表明,人必然产生一种渴望,即渴望有约束性的规定和规则提供秩序,告诉人们如何合理、确定和安全地生活,这就是说道德方式生活和要求内在地蕴含在人的本质存在中的渴望。就清晰感和清楚的感觉而言,道德良知的决定,与知性理性相比较,并无二致。道德理性这样的行动之所以也称为理性,是因为它既非盲目地跟从传统,也不是基于情绪的冲动,起码在行动者心目中有强烈的理由相信自己的作为是合理的(Boude 1997:7)。知性理性和道德理性都是基于自我焦虑而生成的一种自然的“形而上的需求”,一种“不可压抑的冲动”,跨越既定常规,给经验和日常生活赋予连贯意义,二者都表现在秩序、系统性、内在一致性和绝对详尽性。

在此之前,斯宾诺莎按照上帝的命令杀死了上帝(舍斯托夫:《在约伯的天平上》)。笛卡尔只相信了自己,在他看来,依赖性,甚至对完美无缺的存在物的依赖性,都是不能忍受的累赘和痛苦。他扶立自己为命运和造化的主人。《圣经》的喻示,你要象上帝一样(I am that I am),人类在遵行它。其后在德国,路德虔诚地说,看啦,上帝,我发誓要整个一生都背信弃义,亵渎神灵。黑格尔说,人们将成为上帝。施勒格尔说,成为上帝做一个人。人必须在人身上寻找上帝,天国的精神只在人的事务中。在人的思想和情感中才能显现出来。

此时理性的阳光普照,世界上没有幽暗的角落,人类精神乘着纯理念的双翼,翱翔在纯观念的真空中----柏拉图在《斐德洛斯篇》中所说的那片“超乎天界的地方”。

施本格勒和海德格尔所言,由于灵魂和世界的统一的瓦解中产生了意识的所有形式,人们相信人性中必然存在法律意识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是可以通过对人性的必然结果进行推断的方式来发现的。因此,人们信心十足,着手创立一种适用任何人、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普遍有效的原则,并且据此为立法推导出一部完整的法典,而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均可从法典处求得解决。

在这种法典中,人类成为“小小的神祗”。 人类人人鼎立于天地之间,不得因痛苦和焦虑哀嚎,应当像一个男人一样去竞争(庞德:《普通法的历史》)。在法国《民法典》中,人是“有尊严的存在,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他忠实于自己的约定,觉悟到自己的责任存在”(萨瓦第埃),卡邦尼埃表述法国《民法典》在精神方面是个人主义,其个人不是屈从与软弱、受欲望折磨、被经济力量摧毁的肉体的存在,而往往是“强有力的、有见识的”,朝向目的的自由意思。 康德的自由意志是经典的表达。法律的正义意味着保护绝对、永恒、普遍的个人自由,那意味着保护每个人的意志自由与其它所有人的意志相和谐。站在康德肩膀上的法学发展了这种观念,从权利的概念中推导整个法律体系,并依照这种方式,对各种既存制度、原理进行理性批判,因此,一种纯净晶莹如水晶的法律理想体系矗立起来。18世纪的法国民法典编纂中,编纂者理想的民法典,应当是人类理性所感知的理想的正义规范,具备理论的和谐和整体的统一性。其第一草案第一条曾雄心万丈地宣称:作为一切实定的法律的源泉的,是普遍的不可侵的法,亦支配地球上人类的自然理性。斯多葛学派的自然理性复活在其中。康德的自由意志理念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推演为权利的保护之世俗结果,其普遍行为自由理解为个人自由,因此,法律的目的就保护每个个体最可能广泛的自由。而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篇鼓荡着诺斯底灵知主义气息的著名文章中说,法的本质在于行动----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因此,对于法感情禁止行动的自由或妨碍之(象断了空气来熄火一样),意味着扼制法感情的呼吸。耶林的法感情,是权利作为生存条件所保护的人格精神。任何制度或法律原理所保护的自由,是通过权利的保障得以实现的。权利为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条件,由此可见在权利背后的驱动力还是来自人性,这与前面所言人们相信人性中必然存在法律意识的基本原则吻合。耶林招魂的声音将这个真理从黑暗之幕后面拯救出来:“那么,创造这一奇迹的是什么?它不是认识,也不是教养,而是苦痛这一单纯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声,本能的告知即将来临的危害,它无论对肉体抑或精神的有机体都是一样。如果说医生少不了人体的病理学的话,那么,法律工作者和法哲学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学。主张少不了远远不

《陈永苗:理性之巴别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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