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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指因生产和报告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导致侵权责任发生的个人或组织。依据我国目前有关法规,我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①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者——法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②会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律师: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按责任比例分担)。③信息披露媒体(包括证券市场上的股评者、个股推荐者)。《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④证监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有对公司上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之责,如因证监会未能尽责,而使不合格的公司上市给投资者带来损害的,证监会应负连带责任。
  4.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我们认为因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当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
  5.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不允许受害者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共同诉讼,这会大大提高受害者的诉讼成本,浪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利于有效遏制会计信息造假,从而最终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维护会计职业的长远利益和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考虑,在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允许团体诉讼。
  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义务主体的免责
  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义务主体具备下列要件之一时,应予以免责:
  1.缘于会计标准设计原因的免责。(l)会计标准设计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如果会计标准设计过于详细周全,虽能确保会计标准的质量,但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这同样不能被生产企业所接受。这样,会计标准设计者可能在允许的范围内相对降低会计质量标准,因此而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应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可免责。(2)会计标准设计不能穷尽所有意欲规范的客观事物,对因新兴事物缺乏标准规范而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信息生产者不承担民事责任。(3)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标准只能满足大部分人的一般需要,而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特殊需要,因这种未能满足所有人特殊需要所产生的结果性失真,信息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4)会计标准设计的目标是满足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愿意用相当时间和精力去理解的人们的需要,对于那些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又不愿意去深入分析会计信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信息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计信息生产阶段的免责。在这个阶段,在决定会计信息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时,应

充分考虑现时平均的会计信息生产技术水平,即对于在现有的会计理论和会计信息生产技术水平、人力保证水平和管理能力水平下,某些不可避免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如对某些不确定性、模糊性事项,现有会计系统无法准确反映,因这种原因导致的信息质量缺陷,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3.会计信息报告阶段的免责。生产者的会计报告符合有关的报告标准,没有虚假的、隐瞒重大事实的、不恰当的、误导性的陈述,且在编制过程中保持了充分的职业审慎,即使在会计信息的再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缺陷,只要不是生产者所为,报告者可以免责。或因使用者误解、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生产和报告者已作了必要的警示或特别提示),生产和报告者可以免责。
  4.当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损害是生产者之外的第三者或其他外力造成时,且生产者并不能预知其行为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那么生产者可以免责。如某券商不以生产者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依据,擅自在媒体上发布一些某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以谋取私利,且该上市公司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因利用这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生产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应由券商(包括撰稿人)和媒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当信息使用者的损害是因自己的过错,且这种过错是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信息生产者可以免责。所谓使用者故意之行为,系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缺陷有充分的认知,但仍自愿承担风险使用该信息。如银广夏(0557)会计信息造假案被媒体披露后,股民明知购买该企业股票要承担风险,而出于投机目的仍然购买,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股民自己承担。使用者重大过失系知会计信息的缺陷显而易见,任何只要有正常认识水平的人均能发现并预防损害发生,而使用者由于轻信未加注意或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以致发生损害时,生产者不承担责任。仍以银广夏为例,其会计信息造假案披露后,股民本可以采取抛售来减少损失,但投资者由于轻信或出于投机目的,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生产者可以免责。
  会计信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将会为信息市场用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促使信息使用者基于自己利益考虑而去关注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有利于我国会计信息市场需求主体的真正形成,以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私法治理”精神的本质。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也将提高会计信息造假(失真)的机会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这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意义所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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