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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中)


择, 实际就是把一个有限的自己完全地接受下来,并对其承担责任。正是这种责任的因素使得这种个人的决断具有了伦理的色彩。
个人所要面对的自己的有限性可以以两种方式呈现出来。然而, 不管以哪种方式呈现,这种对有限自己的接受对于生存中的个人来说,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首先, 个人的有限性会以自身有限的“能力”和有缺陷的“性情”呈现出来:

个人因此开始意识到作为这样一种有限个人的自己:具有这样一些才能,这样一些性情、本能、激情,被这样一些有限的周围因素所影响,成为这样一

种有限环境的有限产物。当他这样去意识到自己时,他设定了为所有这些而负责。 

只要个人还在把造成自己有限性的原因归于环境或其他因素, 他就不会真正接受这个有缺失的自己,直到他把这个原因真正地归到他自己身上,为之承担起责任, 他才能在对已成事实的有限性有所悔悟的同时,把其作为一个结果接受下来。因此, 有所悔悟是个人在选择自己这个层面上的重要特点:“不管这个命题本身是多么简单, 我也要时常重复,这就是,选择自己即对自己有所悔悟。” 
个人面对有限自己的另一种方式乃是面对着一些有限的可能性。就是说, 有限性的自己通过一些具体有限的可能性呈现出来。个人只能对其作或舍此或舍彼的选择, 而这种取舍的价值或伦理评判则往往要个人自己去掌握,而非别人所能替代:

人们选择自己之所以如此痛苦的原因在于:绝对的隔绝在这种情况下和那最深刻的连续性相合一,只要人还没有选择自己,那些或者是这种方式,或者是那种方式的不同可能性就依然存在。 

这就过渡到决断作为伦理阶段之主要特征的第二层面:向着某种目标努力的决心。它涉及到个人意志的因素。具体体现在个人在涉及到具体可能性间的选择和评判时, 他力求使自己依循着某种普遍性的标准或准则。这里, 依据准则作出选择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1)避免每次选择的痛苦;2)使选择得到理解和承认。 在这种意义上(尽管这不是一种逻辑上的论证),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成为伦理生存所必须的:

以伦理方式看待生活的人看到的是普遍性,以伦理方式生存着的人在其生活中也表现出普遍性,他使自己成为一个普遍的人,并不是说他让自己脱离了他的具体性,那样的话他就成为了无。而是通过它来包裹自己,并且使其充满普遍性。 

在这一点上,祁克果(即其托名作者)和康德可以以某种方式关联起来。 所谓原则的普遍性是指:它在任何处境下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在这方面, 康德的绝对律令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代表了人性中普遍性的东西。越是能够把普遍性原则用于自身的人, 就越是能够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称赞,

那真正出类拔萃的人就是真正通常的人,那普遍的人(性)在一个人生活中实现的越多,他就越出色。 

当然,当祁克果说这种出色时,他并不总是以赞扬的口气。
从这种表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自我在伦理阶段中的自我实现所具有的特点,即自我作为具体有限之可能性,借着在普遍性原则指引下所作出的抉择, 把自己公开出来,实现为具有历史现实性的延续性(continuity)。在威廉法官看来,这种延续性是个人意志的结果:

一个人永恒的尊严在于他有一个历史这个事实。他身上那神性的因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他自己,如果他愿意的话,能够给予这种历史以延续性,只要它不再是那些偶然发生或临到我的事件的集合,而是我自己的工作。 

在这种延续过程中,个人努力地胜过种种的遮掩、抑郁、幻像乃至绝望。 这种伦理的阶段之所以能够看作是一种自我的途径,就在于以威廉法官的眼光看来, 它也是个人的自我能够得以实现出来,并胜过各种掩藏和压抑性因素的一种途径。 如果我们要概括这种伦理途径所具有的特点的的话,我们已经看到它所具有的两个的特点:1)自我性, 个体关注的是“自我”。实际上, 自我实现已经成为个体的目标:“个体的人在其自身中有其目的论,有内在的目的论,他自己就是他的目的(论)。 他的自我因此就是他努力所向之的目标。然而,他的这个自我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绝对的具体。” 2)普遍性,自我实现的过程因其最高的伦理准则而具有普遍性:“因此他[伦理的人] 的伦理任务就是从其遮掩中走出来,而在普遍性中显露他自己。” 
总之,从我们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具有上述特点的伦理途径如果有可能的话,它一定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前提的基础上。首先,个人能够选择自己,就是说, 个人能够认识并承担起他的道德责任;其次, 个人有能力和意志去实现他所认识或确定的伦理目标。这两个前提在祁克果(或站在其他立场的托名作者)看来,都是有疑问的, 而非自明的。
首先,按照上述的语境,认识自己即选择自己, 而选择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即建立起与自己的一种(接受)关系。下章我们会看到,在《致死的疾病》一书中, 安提-克里马库斯从基督教的立场上提出,这种个人与自己关系的恰当建立, 一定要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存在(上帝),而非靠个人自己所能作到。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自我是非自立的。从这种立场上如果要提出疑问的话, 我们能够设想的一个疑问就是:如果个人是在对自身的有限有所悔悟的同时面对或接受一个有限的自己,那么,对罪(sin)无所意识的人所有的悔悟能够达到怎样的程度?显然,在上述的伦理途径中, 个体的自我被认为是自立的。尽管个人可能并不反对上帝的观念, 但往往是把他看作是人保证自己意念之永恒性、并以此展开自我之延续性的一种手段。
其次,就算人们能够认识自己的责任,并且确定最高的伦理目标, 个人是否有能力或意志去实现它?祁克果(或其托名作者)对这种伦理上的乐观主义给予的批评是, 这个前提中包含了“应当就意昧着能够”这样的设定。从基督教的立场上看, 这种设定忽视了个体生存中实际存在着的罪与恶。当然,罪的问题确实超出了伦理学的范围。其实,就是从伦理学或生存论的角度看, 伦理的目标作为一种理想也总不会全然转化为现实,它永远只能是人们逐渐接近的目标:

伦理学指向理想,将其作为一种任务,并假定人具有实现它的必要条件。因此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矛盾(冲突),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使得困难和不可能性显明出来。 

这种显明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实现理想的伦理目标与实现自我之间的紧密关联,实现伦理目标的失败即被接受是实现自我的失败。

第二节 宗教A的实现途径

上面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从自我实现的角度来说, 伦理阶段的生存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抉择和持续的努力:通过投身于绝对普遍的伦理原则所指示出的约束性责任, 力求成为真实的自己。具有这种特征的伦理生活成为宗教生活的起点, 并且始终是宗教生活中的一个必要因素。按照伊文斯的话来说就是:“伦理生活没有宗教性生存是可能的, 但没有伦理的生存,宗教生活则是不可能的。” 这就涉及到伦理与宗教阶段(或途径)的区别及联系。
祁克果并没有专门或集中地谈论伦理与宗教阶段的一般性关系。 因此关于两者的一般性关系

,我们只能得到一个非常粗略的看法。按照克里马库斯的表述, 伦理与宗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上帝或是否存在与上帝的关系,而在于这种上帝关系的本质。 一般地

《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中)(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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